工伤保险条例 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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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第十五条。

下面将对这一条做详细解读: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发生工伤的,视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职业病需要治疗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患病或者发生身体障碍,劳动能力下降达到法定标准的。

这一条主要是对工伤的定义和判断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视为工伤。

这意味着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伤害,无法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其次,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了伤害,也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才能被视为工伤。

如果是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突发职业病也可以被视为工伤,但前提是这种职业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并且需要治疗。

最后,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患病或者发生身体障碍,且劳动能力下降达到法定标准,也可以被视为工伤。

对于这一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标准明确:工伤保险的发生标准在这一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这样的明确标准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保障范围扩大:这一条对于工伤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将突发职业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纳入了保障范围。

这样一来,更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增加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

3. 巴菲特诚信影响曹岚到期不退还3.向底层国家借钱,债务。

统一军队的起家。

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这一条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更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促进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工伤保险的时限

工伤保险的时限

工伤保险的时限工伤保险的时限一.视同工伤:48小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

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二.工伤认定时效:30日/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此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60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30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赔偿的期限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

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2023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2023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在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社区中从事的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告知参保情况、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限的;2. 过失造成工伤的;3. 伪造、变造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的;4. 私自外出治疗或者参加其他劳动的;5. 创造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津贴、丧葬津贴、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工亡伤残职工的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享受法定的医疗待遇,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津贴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职业病危害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的合理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工亡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工伤保险条例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12)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15)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除了以上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至于其他
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该条例共包括六款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和途径。

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由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进行。

申请可以递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

第二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组成人员。

工伤认定由工伤认定委员会负责组成并进行,其中包括主任和若干委员。

主任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家组成。

第三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医学鉴定。

勘查和鉴定的结果应当写入工伤认定报告中。

工伤认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认定决定,
并将决定书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四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

受伤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措施的规定,并且受伤事故的发生地、时间与工作有密切关系。

工伤认定还要依据医学鉴定的结果,判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的定义。

第五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结果和执行。

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的认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为受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第六款规定了对工伤认定决定的争议解决。

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仲裁。

但是,工伤认定决定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受伤职工的权益,促进了职工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

对于此条 款 , 争议 最大 的莫过于 由与相 关死亡待遇 而引发 的
行< 工伤保 险条 例>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征求 意见之 际 , 笔者通 过对 道德 风险 问题 。工伤保 险 条例 2 0 1 0 年 修订之 时 , 正值全 国上下 于该 条款学 理上 与实. 昏中的探讨 与分析 , 提 出若干 改进与 修改意 对于 同命 同价 死 亡标准 大讨 论之 时, 工亡 待遇 随之水 涨船高 。 是
区域 内 , 由于 不安全 因素造 成意 外伤 害 的, 或 者 由于工作 紧张 突 职 工月均 工资 。 ( 2 ) 一 次性救 济金 : 依据其 生 前供养 的直系亲 属
发 疾病造 成死 亡或经身 一次抢 救治疗后 全部丧 失劳动 能力 的; 以 数量 决定 。按 照其最 高标 准 , 供养三 人 以上则 为 1 2 个 月死者 本 及 第八 款 因公外 出期 】 , 由于工 作原 因 , 遭受 交通事 故或 其他 意 人工 资。( 3 ) 供养 直系 亲属 生活 困难补 助 。( 4 ) 抢救产 生 医疗 费 外 事故造 成伤 害或者 争 : 踪的 , 或 因突发 疾病造成 死亡或 者经第 一 用全 部 由死者 医疗保 险承 担 。 以上前 三项 为劳 动保险 基金 ( 社 保 次抢救 治疗 后全部 丧 劳动 能力 的” 而衍 生 出的。 基金 ) 承担 。与认 定为 工伤死 亡 的情 形 相 比, 二者 间差 距可 以达
立法 界定
工伤 保险 内容 的; 目 关修 订 , 经历 了 1 9 9 6 年1 O 月1 日起 试行
( 2 0 1 0年) , 由工伤 保险基 金进行 承担 支付 以下四部 的《 企业职 工工 伤保隆试 行 办法》 ( 劳部 发【 1 9 9 6 1 2 6 6号) ( 现 已废 伤 保 险条例》 止) , 到2 0 0 3年 4月 7日国务 院令 第 3 7 5号公 布的工 伤保 险条 分 补偿 金 : ( 1 ) 丧葬补 助金 : 6 个 月的统 筹地 区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 例, 直至 根据 2 O l O年 1 2月 2 O日《 国务 院关于 修改< 工 伤保 险条 工 资 。 ( 2 ) 一次性 工亡 补助金 标准 为上 一年度 全 国城 镇居 民人均 例> 的决定》 修订 的工伤 保险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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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因
工负伤、患病、发生职业病时提供的待遇保障。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责任原则,即国家、用人
单位和职工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负伤、患病、发生职业病的,
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伤保险的登记、报告、登记
备案等义务,并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
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第六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七条职工在伤病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伤残津贴和
康复治疗费;职工因工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殡葬费等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盈亏平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补缴欠费;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工伤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通过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工伤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职工对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应当及时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信
息共享,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的效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制定。

以上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五条内容,旨在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权益和福利。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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