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还不起债怎么办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及化解对策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及化解对策作者:申建旗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6期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一直受到境内外相关机构和媒体的普遍关注,那么,目前的债务状况究竟是怎样的呢?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信息和万得(Wind)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在16.9亿元~21.3万亿之间。
据此,截至2016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约为GDP的22.7%~28%,如果加上中央政府负债率15.1%,我国政府负债率在37.8%~43.1%之间,距离国际警戒线的60%仍有较大空间,但这是就全国总体而言。
众所周知,我国中央政府处于财政的主导地位,中央政府的主权债务是安全的,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市、县、乡级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收支严重失衡,债务负担沉重,甚至有引发系统性债务危机的风险。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高风险地区实行分级应急处置,必要时将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本文就如何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提供一些对策,以供参考。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寻找对策。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体仍处于可控范围内,但是债务增长的势头较快,债务规模快速扩张,债务风险在不断聚集,一些地方政府债台高筑,运行困难,甚至出现债务危机。
本文从减少和化解存量债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完善分税体制和强化责任,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四个方面阐述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策略措施,以便为地方政府制定合理的债务举借和使用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合理化解存量债务,严控政府支出对于债务风险比较大,债务状况比较严重的地方政府当务之急是一定要加大力度整顿清偿债务,努力增收,严控支出。
首先,要整合城市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资源的整合实现现有资产的增值,减少存量债务。
浅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财会研究浅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张爱荣李震(莱芜市莱城区财政局山东莱芜271100)一、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当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速膨胀,债务风险凸显。
庞大的地方政府债务已严重影响了本级财政的运转,成为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因素,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究其原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1、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的集中度大幅度提高。
主体税源(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都按一定比例上交中央,地方小税种居多,这为国家统筹资金,保证国家重点项目支出,综合平衡各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还有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每年为完成当年的收入任务(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因素),不惜增加税收成本,挖税源、买税收。
一方面增加了政府财政压力,同时扰乱了正常了纳税环境。
而支出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却未能彻底分清。
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工作几乎没有展开。
加之近年来各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粮食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重大改革,再加上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投入要求的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收入增长速度,支撑经济运行的财力匮乏。
而上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能满足地方正常运转的需要,导致地方政府只能举债解决支出压力,政府债务增加。
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
2、经济方面的原因支出刚性增长是政府债务增加的内因。
对于地方政府面言,经济发展一直以来就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经济是否发展、发展速度如何,不仅为地方政府所重视,也是上级政府列入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方政府为完成既定的经济目标,通过增加税收或举债融资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相比较而言,通过举债更是各级政府选择的主要途径;地方政府依然是基础设施的最主要提供者。
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重点工程如教育投入、道路建设、计划生育、环境整治等支出很大一部分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且有些作为地方政绩的考核对象,有限的财力远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只能通过举债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地方政府濒临破产怎么办

逐 年 征 收 、逐 年 使 用 ,我 国 却 实 际 是
5 、 7 年 一 起 征 收 , 就 是 说 ,在 地 方 0 O 主 要 税种 上 ,地 方政 府 实 际 已经 使 用 了 未 来 5 至 7 年 间 的税 。 这 些年 ,城 市 O O 化 进 程 顺利 之地 的地 方 政府 超 乎 寻 常 的 富 有 ,其 富 有 的主 要原 因 ,就 在于 提 前 征 收 了 更 多 的 未 来 5 至 7 年 间 的 物 业 0 0 税 , 就 是 对 未 来 5 至 7 年 间 生 活 的 公 O O
的 制定 者 们 不妨好 好 琢 磨琢 磨 。
费实 际 是物 业 税 的 事实 ,以 保护 土 地 、
调 控 房 市 等种 种名 义加 收物 业税 。 尽 管
开 征 物 业税 为大 势所 趋 ,但 只 能对 未 交
纳土 地 出让 金 及相 关税 费 或者 出让 期 结
束 的物 业 开征 ,否 则是 收税 外税 ,不 正
时 ,据统 计 ,我国城 市化率 已达到 了
4 .% ,加 上 因为 户 籍原 因长 期 生 活 、 49 工作 于 城 市却 未 被统 计 为 城 市居 民 的人 数 , 实际 的城 市 化 率应 该 已相 当高 ,虽 然 以户 籍 为统 计标 准 ,统 计 意 义上 的 城 市化 率 还 会持 续 高 速增 长 ,但 现实 意 义 上 的增 长 空 间 已经很 小 ,地 方 政府 即将 要 为此 前 的提 前征 收税 款 还债 ,即 从 某
力 ,其 年度 财 政 收入 只 有4 亿 日元 。 5 根 据 日兴 花 旗 银 行 (Nko i k
C io p) 贷 分析 师 的计 算 , 日本 地 i ru 信 t g
略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与出路

机构估计 的数字则更多。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具体的 地方债务标准体系,一些媒体和机构引用 的外 国标 准又缺乏有效的参考价值 ,所 以地方政府债务本应 受到的制度约束变成了自我约束。 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直接后果 ,其一就是偿债
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尚不完善 的情况下 ,对地方
政府举 债 的认 识 和监管 还不 够到 位 ,难免 会 出现一
21 0 1年 1 O月
略论 地 方政 府 性债 务 的 问题 与 出路
卞 幻 ,宋丙涛2
( .河 南大学 工商管理 学院,河南 开封 4 5 0 1 70 4;2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 ,河南 开封 4 50 ) 7 0 4
摘
要 :地方政府性债务 问题 的恶化不仅 给地方财政 和银 行 系统 带来极 大压力 ,也对 经济 和社 会 的有序运 行构
些问题 。因此 ,防范地方政府债务 引发经济危机 , 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 5期
卞
幻等 :略论地方政府性债务 的问题 与出路
4 5
风险越来越 高,一旦超 出当地政府 的财政承受 范 济社会发展毫无用途 、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 、形象 围 ,就会 出现偿债危 机。截 至去年底 ,全 国已有 工程、表态工程等。美国的白宫、巴黎的埃菲尔铁 7 个市级、9 8 9个县 级 政府 的债 务率 高 于 10 , 塔 、奥地利的金色大厅、瑞士的高尔夫球场等 ,都 0% 分别 占两级政府 总数 的 1.% 和 3 5 %;已有 2 能在中国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地方找出姊妹篇。一些 99 .6 2 个市级和 2 0个县级政府通过借新债还 旧债 的方式 城 市动 不 动 就 要 建 世 界 第 一 高 楼 、世 界 最 大 的 广
严 格受 国 家 计 划 约 束 ,既 不 允 许 也 不 可 能 随 意 举 政府 设立 的融资平 台数 已达 65 6家 ;在地 方 政 府 7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及化解对策

第13卷第2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 l 13No 22011年4月Journal o f Shang hai U niversity o f Finance and Econom ics Apr 2011中图分类号:F810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0150(2011)02 0077 07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及化解对策李永刚(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政与税务学院,上海201620)摘 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情况和债务结构问题,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分级次和分地区负担情况进行了研究。
文章在分析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原因后,提出了化解地方债务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对策收稿日期:2011 01 06作者简介:李永刚(1978-),男,河北邯郸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政与税务学院讲师,财政学博士。
一、地方政府债务基本情况我国 预算法 和 担保法 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了严格限制。
预算法 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担保法 规定,除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对向国内债权人举借的债务,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提供担保。
但是,多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仍以各种名义举借了大量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已经威胁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表1 政府负债风险矩阵政府债务直接负债或有负债显性负债1 国外和国内主权借款2 预算法律规定的支出3 受长期法律约束的预算支出1 政府对非主权借款和地方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体(如开发银行)债务的担保2 对不同类型贷款的保护性政府担保3 对贸易与汇率、国外主权政府借款、私人投资的政府担保4 有关存款、私营养老金基金最低收益、农作物、水灾、战争风险的政府保险体系隐性负债1法律未做规定的未来公共养老金2 法律未做规定的社会保障计划3 法律未做规定的未来医疗保健筹资4 公共投资项目的未来经常性费用1 对私营化实体负债的清理2 银行倒闭3 非担保养老金基金、就业基金投资失败4 私人资本流向改变而采取的紧急救援行动5环境灾害后果的清理、救灾、军事筹资等资料来源:H ana 、马骏主编: 财政风险管理:新理念与国际经验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王友叶摘要:随着我国地方性债务进入一个集中还款期,地方债务风险日益凸显,本文根据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化解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建议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按照国办发明电[2011]6号要求,审计署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第二类是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综述(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类别结构情况根据《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78908.66亿元,大约相当于2012年GDP(519322亿元)的34.45%,大约是2012年全国财政支出(125712亿元)的1.42倍、财政收入(117210亿元)的1.53倍。
在178908.66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59.17亿元,占60.8%;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655.77亿元,占14.9%;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43393.72亿元,占24.3%。
(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及结构截至2013年6月底,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省、市、县、乡镇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51939.75亿元、72902.44亿元、50419.18亿元和3647.29亿元,在全部债务中的占比分别为29.0%、40.8%、28.2%和2.0%,其中,市级债务比重最高,县级和省级在政府性债务中的占比差不多。
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中,省、市、县、乡镇的占比分别为16.3%、44.5%、36.4%和2.8%,其中,市级债务比重最高,其次是县级债务,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远低于市级和县级。
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24期经济管理论坛CHINASCl日托毛AND11-cH岘.oGYlNFORMATIoNDec2005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问题及对策李海红广东省珠海市审计局近年,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鼓励下,全4、债务资金使用不合理。
国各地普遍加大了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一般只用于政府基础建设性项目度,财政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巨额资金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讳需求。
于是各级政府当起了债务人,开辟融资渠建设。
但很多地方政府债务资≤道,广泛利用国内外资金,以缓解资金的紧张状主要表现在:一是举债用于维描态。
但随着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风险运作的经常性支出,如发放工也日益增长和逐步显现,有的地方政府债务甚支出不足等支出。
二是举债用二于至已对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构成潜在威胁。
目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安置费。
三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效益低下的国有企业。
上述单位风险,成为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威债务偿还能力,使地方政府还信胁因素。
新债还旧债现象十分普遍,迫任一。
地方政府负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膨胀。
l、违规举债。
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5、债务资金过早到位导法》等有关法律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升。
有些地方政府担心国家实地方政府举债,但实际上不少的地方政府都在策,控制信贷规模,在建设巧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而且规模呈加速上升趋提前向银行申请贷款,造成贷剩势,层级越低的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对规模也越而无法使用,出现“资金等项大。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由于法律的明文禁现利息支出损失高达几千万元。
止,地方政府在举债时大多巧借名目,隐蔽二、地方政府负债自性强,透明度差,造成巨额的隐性债务,而隐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西性债务实际上比显性债务更加危险,也更难以有利于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监管和控制。
会发展,但随着工程欠款问题、2、缺乏债务归口管理机制。
地方政府举社保基金缺口、金融风险、政债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债务不清,信面现实债务和潜在的风险不断晦息不畅,调控不力等问题。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几点建议

、
债行为创造条件 。 二、 建 立健 全 的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地方政府债务应该按照 ‘ 谁借 、 谁受 益、 谁还 ” 的原则建立债务 偿还机制, 这是 一种借 、 用、 还相统一 , 责、 权、 利相结合 的偿债责任 机 制 。例 如 , 对 合 理 的或 有 负 债 , 要在清理债权 债务 、 明 确 偿 债 主 体、 划 清 偿 债 责任 的 基础 上 行 规 范和 整 顿 , 明 确 偿 债 责 任 及 连 带 责任 。 建立地 方政府举债责任制度, 要求地方 政府 的债 务规模必须 与财力相适应 : 针对有些地方 政府严重 资不抵债 、 不能有效清偿 到 期债务 的情况, 建立健全 有效 的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追究制度 。 地方 政府债务状况应该列入对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审计范 围, 把举债、 用债 、 偿 债 等 情 况 纳 入 政 绩综 合考 核体 系 , 作 为 考 察 任 用 干 部 的 重
五、 建 立 地 方政 府 偿 债 基 金 制 度
三、 完善地方税体制 , 稳定地方财源 地方政府 的财政收入不足 以满足其财政支 出的需要是 导致 地 基金 的资金来源 。监督偿债基金的运行情况 。 一 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大 的根本原 因。 因此 , 要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 六、 提高均等化转 移支付 的比重 债 务风 险, 就应 保 证 地 方 政 府 能 够 通 过 正 常 、规 范 的途 径 获取 收 首先, 完善从上向下的转移支付 。在转移支付过程 中, 对地 方 入。 政府 事权 大于 税 收 的收 支 缺 口 ,中 央政 府 应 该 以转 移 支 付 方 式 给 为确 保 地方 政 府 有 稳 定 的税 收 收 入 , 应 从 以下 几 方 面 着 手 : 完 予 一 定 的 弥补 , 通 过 这 样 来 实现 地 方 政 府 事 权 与 财 权 的对 称 , 通 过 善 地方 税 收 体 系 。之 前 我 国地 方 政 府 主 要 税 收 来 源 是 营 业 税和 企 这样做将 实现全 国各地在公共产品提供 上的均等化。为了完善纵 业 所得税 。2 O l 3年“ 营改增 ” 以来 , 地方税 收来源的一大税种 营业 向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方面要简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 税 逐渐 取 消 , 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降低。 而 企 业 所 得 税 随 着 企 业 经 营 的 方 式 。 另 一 方 面 要 扩 大 均 等 化 转移 支 付 的支 出规 模 , 统 一 测 算 因 状 况 的 好坏 而变 化, 稳定性较差。 因此 政 府 应 想 办 法 选 择 较 稳 定 的 素 和 标 准 ,通 过 这 样 的举 措 将 使 得 中 央 政 府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税 种 作 为主 导税 收来 源 。 财 产税 征 收 便 是 一个 较 适 宜 的税 种 ; 赋 予 付 能 够 真 正 发挥 平 衡 省 际之 间财 力 差 距 的 作 用 。 地方政府一定的税 收立法权 。多级政府体制意 味着分 权问题的存 其次 , 完善富裕省市 向落后省市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 国地 区之 在 。地方人 大拥 有一定的税 收立法权有利于地方 政府 根据 当地经 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 经济实力差距 大, 落后地区财政提供公共服务 济社会的发展, 制定符合本地状况的税收制度 , 更好地 实现 地方社 的能力差 。 发达地 区在 以往的政策倾斜 中, 以及地理位置经济基础 会经济的发展。 等方面的原因, 迅速发展 , 财力不断壮大, 在基础设施建 设, 环 境 保 四、 大 力 压 缩 行 政 事 业 型 开 支 护, 居 民 消 费 能力 等 方 面 具 备 了 横 向转移 支 付 的能 力 。 针 对现 有状 况 , 一是要重新界定地方财政的供给范围。 应 当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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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负债超过了自己的偿付能力,还不起债怎么办?
从逻辑上说,办法有三个。
一,赖债不还。
譬如说,政府搞开发,拖欠开发商的钱;开发商就拖欠“包工头”的钱、“包工头”则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有的上吊、有的跳楼、有的找国务院总理。
其中还真有一位重庆农妇幸运地于2003年10月遇到在地方调研的温家宝,反映自己丈夫的工资被拖欠。
更多的民工则没有那么幸运,有的走上了暴力讨债的路子……地方政府赖债已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潜在杀手。
其二,下级政府欠债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还钱。
这是个大锅饭的老办法。
地方政府比赛花钱、全国纳税人被迫埋单、中央财政集中承担无限风险的办法,显然也不是长治久安之道。
其三,最后只有一个合理的办法,就是破产处理。
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俗话说:欠债还钱。
还不起债怎么办?——破产。
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并不涵盖政府机关,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在这方面执法。
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时的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变通办法,性质上属于各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在法院外的自愿调解协商程序。
自愿调解协商的基础,是有关当事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成败利害关系的权衡。
成,则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持,政府信誉得到保护。
破产事件虽然不幸,合理的破产处理程序却能令人信服。
如果没有破产程序或破产处理程序失败,债权人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回;地方政府作为濒临破产、赖账不还的债务人威信扫地,地方投资环境恶化、恶名远播,当地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损失都将惨重无比。
按照各国破产法的共同原理,一个人破产了,其高消费要受到限制,高档消费品(豪宅、汽车等)要拍卖用以还债,但生活必需品(诸如御寒的棉衣等)不能拍卖,破产程序不能剥夺破产债务人的生存资料。
同理,地方政府财政破产了,地方政府还要生存、工作下去。
破产后的地方政府不仅要廉政,而且还必须廉价。
除了警察处理紧急公务需要保留少量公车外,至少80%以上的公车应当拍卖抵债;政府办公当然还需要办公室,但若原先是花园式、宾馆式的办公楼,那毫无疑问要拍卖还债,可以去租用廉价的旅社或收购因有乔迁之喜而腾空的旧居民楼或旧厂房、旧校舍。
这样既不扰民,又能大幅节省办公经费,挤出钱来还债。
破产之灾也许有助于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问题是,如何按破产程序处理?
破产的具体程序
破产的含义并不复杂。
债务人不能还债,客观上便处于破产状态。
这里的债务人,既包括商人,也包括非商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也包括政府。
凡是债务人还不起债,人们就可以说他实际上已经陷于破产。
对于诸多破产事件该如何处理,则要依破产法的立法状况而论。
破产法在世界上源远流长数千载,中国从1935年公布破产法算起,也有七八十年历史了。
古今中外的破产制度,细节上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原理大同小异,形成了一套全球普适的破产程序。
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言,绝大多数国家涵盖所有债务人,少数国家在某一历史阶段上则只适用于商人或企业。
譬如说,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破产法适用于所有债务人,1949年10月1日之后,它仅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中国大陆1986年12月2日诞生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后经修改,自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
业法人。
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也有破产案件,那时没有破产法,就是采取变通方式,按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破产程序处理,各有关当事人均能接受。
如今,我们又面临一个新的变通需要。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涵盖企业之外的债务人,更没有制定“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法”,而某些地方财政丧失偿债能力的现实问题,却已摆在面前。
不承认不行,躲也躲不过去,赖也赖不掉,只能积极变通,按破产程序处理,并在逐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破产法的修改完善。
根据破产制度共同原理和我国现实情况,地方政府财政破产程序可以简括为以下五项要点:
一、债务人(地方政府,下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客观上的破产原因。
债务人一旦停止偿付到期债务,即视为濒临破产;债务人否认自身濒临破产的有效行为只能是及时清偿到期债务。
二、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均有权就债务人破产问题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指定特别小组协调此项工作。
三、地方政府破产本身属于地方财政破产,并不等于政府职能破产。
任何地方不允许出现无政府状态。
地方政府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改组、改选的问题,只能根据宪法、选举法、政府组织法等处理。
四、鉴于破产案件的客观基础是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因而地方政府破产后,破产债权人不可能得到100%的清偿,破产程序旨在使债务人尽最大可能履行偿债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五、地方政府财政破产程序的主要环节是,债务人拟出还债协议草案(含拍卖资产并以一定年限内的地方税收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等),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在执行还债协议之后,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权债务关系及时了结。
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要匹配
我国已经实行分税制,各级财政分灶吃饭,各级债务由本级财政偿还,上级政府不替下级政府还债,也不能为下级政府的债务担保。
应当说,各级财政各负其责的方向是对的,但要有一个逻辑前提,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应当相匹配。
现在从全国来看,地方政府享有财权30%,而其承担的各项事务则占70%。
钱少事多,让地方政府很为难。
地方政府要过好自己的日子,不得不多头抓钱:一是“跑部钱进”,向中央政府大搞公关要钱,这有违分税制的初衷,同时也败坏了中央某些部门的名声;二是变着法子提高地方税费收入,激起民怨,威胁政局的稳定,譬如垄断土地交易,人为割裂城乡房地产市场,蓄意推高房地产价格。
就是当今社会一大流弊;其三便是超出偿付能力十倍、百倍地负债。
若要釜底抽薪、根治弊端,亦需多管齐下。
办法之一,就是分税制改革继续往前走,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
人大应安上“财政破产警报器”
任何破产案件都分前后两个阶段。
破产事实(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还不起债)发生在前;承认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在后。
如果能设立一个破产预警装置,在前一阶段出现破产苗头的时候就发出警报,采取对策,就可以减少破产事件。
那么,警报器安在哪儿好?安在中央政府吗?全国四万多个乡镇政府、两千多个县级政府都靠中央政府拉警报肯定不行。
据我看,这个警报器安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合适。
地方各级人大本身就有监督和审批本级政府财政的职责,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职责过去履行得很不理想,今后要改进,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管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地方政府债务超负荷以致濒临破产,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张市长上任后发生的破产事件可能是其前任李市长欠下的巨额债务所致,上一届市人大如果监管到位,就可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至少能使责任比较明确,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选民下次选举市长时心中有数。
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是灰色的。
转型时代,立法往往落后于新形势。
有些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的现实既然已经出现,中国就应抓住时机,探索实施相关的破产程序,使法制建设和更多领域的改革再走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