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意见书内容要点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一、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为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即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严禁由政府偿还,债务偿还时需遵循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
二、政府债务划分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因此,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按专项债券是否明确用途,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未明确用途,用于调节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明确用途对应到项目或其他非标准化品种,通过项目自身产生收入自平衡的专项债)。
2017年以来,我国试点专项债,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目前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包括但不限于土储、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和高校债等。
按债券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新增、置换和再融资债券三类,其中,仅新增债券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三、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及偿还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其本金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不可。
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四、举债规模根据《关于对地方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并将债务限额划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债务总限额的确定系由国务院确定,全国人大批准,如需调整新增,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指南

项目周边、腾空或关联地块 的土地出让收入
项目自身收益无法满足平衡性要求的,可酌情增加 土地出让收入来实现,但选取的地块需要与项目本 身有一定的联系,一般需要有规划局及政府相应的 批复文件支持。
政府补贴收入
项目自身收益无法满足平衡性要求的,也可适当引 入政府补贴作为补充性收入,但占比不宜过大,同 时需要有对应的支撑性文件。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还本付息
一般债
专项债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 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
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
政府专项债券基本特征
政府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公益性、收益性、资本性三大属 性。
公益性
必须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项 目,不能是市场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六、结论意见
• 汇总列示:对本期债券发行要素披露的法律意见、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规划的法律意见、项目主体资格的法律意见、对发行文 件及出具机构的法律意见,并综合出具最终法律意见。
专项债券发行 及使用注意事项
专项债券发行及使用注意事项
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或2020年可以新开工的 项目,且新开工项目应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 审批等各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避免资金 闲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产生投资实效。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 办法(试行)》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 项债券管理办法》
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
政府专项债券基本概念
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 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四、风险分析
• 项目建设相关风险,项目规划、建设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 • 项目收益相关风险,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偿付风险、税务风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意见的解读

融资平台转型
目录
一、文件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内容
二、地方性债务界定与融资平台转型
三、文件影响及后续措施源自《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文)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 发[2014]23号文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 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 有序推进。
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 、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 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 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
未能纳入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模式?PPP/TOT模式。未纳入政府债务的
部分主要评估自身经营性业务产生现金流对债务的保障情况,以及经 营性资产(货币资金、土地、金融资产和股权等)对债务的覆盖情况 。
43号文件及后续文件对融资租赁公司影响?
优:
对于手续完备符合原政府性债务范围的债务,提高租赁公司的存量项目的还款安全 性。
43号文件的基本原则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项目专项债的特点和法律审查要点

项目专项债的特点和法律审查要点
1.专项债券是以特定项目为偿还债务的主体结构;
2.专项债券是根据法定政府债务限额发行的,发行范围严格受到限制;
3.专项债券通常具有较长的期限和较低的利率;
4.专项债券的收益用于特定项目或特定用途,精确控制资金投入;
5.专项债券通常由政府机构发行,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6.专项债券的偿还责任通常由政府承担,降低了项目方的风险;
7.专项债券拥有一定的流动性,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法律审查要点:
1.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包括市场需求、技术
可行性、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具备发行债券的基础条件;
2.资金用途合法性:审查项目所筹集的专项债券资金的用途,确保资
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用于违法活动或非法用途;
3.政府债务限额:审查政府债务限额,确保项目的专项债券发行不超
过政府规定的限额,避免债务超出承受能力;
5.项目风险控制:审查项目的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
政策风险等,评估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风险承受能力;
6.债券发行程序:审查债券发行的程序合规性,包括发行公告、发行
条件、募集资金管理等,确保债券发行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7.债券抵押担保:审查债券是否设置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确保债券发行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和偿债保障;
8.监管机制:审查项目的监管机制,包括专项债券的使用监管和专项债券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债券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全文5篇)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全文5篇)第一篇: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
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
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
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
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
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要明确举债原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
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
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预〔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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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标题
内容涵盖
前言/声明
对债券、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预 算法、证券法、财政部相关文件等)并进行法律声明。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要素 债券名称、品种、期限、总额、评级、还本付息方式等信息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债券发行文件
债券发行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转贷给XX市/县(地市或直管 县)人民政府使用。说明所在地市或直管县的经济、财政、 债务情况
列举项目具体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全部批复文件,项目主 体名称、概况、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并出具针对项目主体 资格的法律意见
列举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报告、审计机构及专项评价报告、 法律顾问及法律意见书情况,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债券风险要素 六、结论意见
列举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是、税务风险,说明 偿债保障措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信息。
汇总列示:对本期债券发行要素披露的法律意见、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规划的法律意见、项目主体资格的法律意见、对发 行文件及出具机构的法律意见,并综合出具最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