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_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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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在甲乙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在甲乙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的税会分析建筑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往往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的工程用设备、材料、动力,这就是“甲供材”。

一、税务处理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发包方或业主(后文简称甲方)提供“甲供材”的数量并没有严格要求,可多可少,少到提供一颗钉子也可算作“甲供材”;甲方把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后文简称乙方)进行施工,所谓“交给”包括两种方式,无偿“交给”和有偿“交给”,没有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无偿“交给”,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有偿“交给”。

在无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等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需求,拨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则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不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等成本,与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无关系。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在有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等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再按照当初确定的预算价格销售给乙方,乙方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的成本。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照工程预算价格冲减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而乙方一般在收到时按照工程预算价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材和甲控材的法律和账务问题

甲供材和甲控材的法律和账务问题

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会处理(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是指建设方直接向承建方提供部分材料,采购结算全部由建设方全权处理,承建方只负责材料进场时的到货点验和使用管理。

大部分情况下甲供材不含在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价中,合同成本中也不包含甲供材。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只要做好甲供材料出入库台帐,不做会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甲供材是计入合同总价的,也就是说合同收入包含了甲供材内容,合同成本中就得核算甲供材了,同时必须取得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发票,按照会计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即可。

总造价中包含了甲供材,承建方就得给建设方开具含甲供材的工程服务发票,也必须取得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发票。

如果承建方没有取得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发票,那么税负就直线上升了。

这种情况下往往建设方会以甲供材料抵偿工程款,这时候甲供材属于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成本的一部分,建筑企业应该做会计处理如下:建设方拨付材料时,承建方会计处理:借:原材料—甲供材贷:应收账款—建设方领用甲供材时,承建方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贷:原材料—甲供材(二)甲控材的账务处理甲控材,从外部看来与普通的材料供应没有区别,只是供应商为建设方指定,或者材料品牌为建设方指定。

通常情况下都是指定供应商,因为指定供应商,材料价格也被建设方指定了,甲控材对应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必须都在承建方中核算。

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与建设方签订甲控材料协议时,一定要尽可能的要求甲控材料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16%税率的专票。

甲控材在账务处理上与自采材料没有区别,可能有区别的地方在于款项的支付。

甲控材的材料款,建设方一般从支付给承建方的工程款中扣下,直接支付给甲控材供应商,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三方以债权债务为纽带,作为中间环节的承建方,实质是以债权抵债务。

甲控材供应商供应材料时,承建方的账务处理:借:原材料-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XXX供应商工程项目领用材料时,承建方的账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贷:原材料-明细科目建设方支付甲控材材料款、并从支付给承建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材料款时,承建方的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XXX供应商贷:应收账款—XXX建设方。

合同签订乙方包工包料却有甲供材,甲方会计账务处理

合同签订乙方包工包料却有甲供材,甲方会计账务处理

合同签订乙方包工包料却有甲供材,甲方会计账务处理
我单位有个施工工程,招标3家中标单位,合同签订是乙方包工包料,实际是通过我方购买原材料,如何账务处理?
合同签订的是包工包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算和发票开具,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而不能采用"甲供材”的简易计税方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只能开具9%的建筑施工服务的发票,而不能开具3%的发票。

作为业主(甲方)也是可以给项目购买原材料的,在购买材料时应作为“工程物资"核算,领用时转入"在建工程".至于跟承包方(乙方)的结算,双方会根据工程造价、现场工程量查验与监理以及承包协议,甚至后期的工程审计结果等,进行结算,甲方购买的原材料不会重复计算进工程款中的。

所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包工包料”条款,主要目的在于甲方需要乙方开具9%的发票(且要求是专票),避免出现"甲供材"乙方可以蟒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双方产生争议。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乙方不想垫资或少垫资,因此在合同虽然签订为乙方包工包料的情形下,也可以约定某些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

因此,甲方购买原材料的,会计核算如下:
1.购进: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工程施工领料: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支付乙方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工程竣工: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甲供材料开局发票的问题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

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

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作者:李延勇甲供材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

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对于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一、建设方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购入材料时:借: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材料款××万元贷: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3、工程完工支付工程结算款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贷:预付材料款××万元二、施工方的账务处理1、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贷:应收账款××万元2、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万元贷: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3、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万元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万元4、按照完工进度结转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借:应收账款××万元贷:预收账款××万元5、收取结算款项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借:预收账款——××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采取这种核算模式,甲供材计入乙方的生产总值,乙方要全额给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取得的甲供材发票不得再重复扣除。

但是,乙方“工程施工”成本以甲方的“拨料单”为依据,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介绍房地产开发中,常常会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的一种特殊合作方式,即由承包商通过供应商直接购买材料,并交由开发商使用。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开发商的采购成本,并保证项目的材料质量和进度控制。

然而,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开发商和承包商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各项业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的要点和流程。

账务处理承包商账务处理1.采购甲供材料:承包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支付甲供材料的费用,并及时保存相关凭证。

2.材料领用和登记:承包商在收到甲供材料后,应进行详细记录并登记,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并与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交货单进行核对。

3.材料报验:承包商将甲供材料交由开发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材料验收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

4.材料结算:承包商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验收单等。

开发商账务处理1.材料接收和登记:开发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收和登记承包商提供的甲供材料,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

2.材料使用:开发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使用甲供材料,并在材料使用明细中进行记录和登记。

3.材料核销:开发商施工单位在甲供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包括核销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进价等信息,并对材料进行废弃、退货、销毁等处理。

4.材料结算:开发商按照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的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相关凭证,如验收单、核销单等。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凭证的保存:承包商和开发商都应妥善保存甲供材料的采购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

以备税务部门审计和核查。

2.发票认证: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发票应进行认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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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光勋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

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那么均没有明确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国税有国税的说法,地税有地税的理解,纳税人更是困惑不解。

笔者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作法,对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给乙方使用,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它伴随着工程投资管理模式――“建设工程概算切块包干”而产生于上个世纪的70年代,且沿用至今。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

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到底什么是甲供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1、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2、甲方签订并履行《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甲方支付材料设备货款;4、发票抬头是甲方单位全称。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建筑材料的分类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1)建筑材料。

是指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构成建筑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建筑产品实体的形成。

建筑材料一般又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2)建筑设备。

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照明、采暖空调、电梯等几个方面。

甲供材料的分类按照甲供材料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3大类:(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3、甲供设备的分类建筑工程设备种类繁多,按照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免税(营业税)设备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是可以免缴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而乙方购买免税设备仍然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对免税的建筑工程设备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免税设备的具体设备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一般说来,免税设备包括电梯、各种电机、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等。

其他设备凡是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免税设备X围的建筑工程设备,这一部分设备无论是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均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8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8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施工企业总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总造价2.5亿元(包括甲供材料设备);2、工程结算总额应该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3、甲供材料情况如下:(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2)电梯500万元(3)铝合金门窗500万元甲方的会计处理甲方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其一,甲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其二,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第一种方式(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4000万元贷:银行存款4000万元(2)材料设备已经用于该工程,将材料设备计入开发成本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4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4000万元第二种方式(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4000万元贷:银行存款4000万元(2)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预付账款――乙施工企业3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3000万元(3)将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1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1000万元乙方的会计处理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甲供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梯、铝合金门窗)金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第二种方式(1)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施工单位已经验收入库,甲方凭《甲供材料结算单》(购买发票已在甲方入帐,甲方也不再开具发票)以及《材料验收单》,将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3000万元贷:预收账款――甲房地产公司3000万元(2)乙方将甲供材料(钢材等)30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按照领料记录,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3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3000万元(3)甲方购买的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甲方已经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三)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与会计处理一样,涉及甲乙双方,稍有处理不当均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乙方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那么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可见,修订前后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指导思想没有发生变化。

即建筑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是,新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作出了三个例外的规定,需要引起我们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也就是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营业税是有节税空间的。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精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自产自销钢结构同时提供其安装),可以就其提供的增值税劳务与建筑业劳务金额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存在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2)建筑装饰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装饰劳务来讲,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与设备的价款金额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甲方提供安装工程设备,其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营业税)X围内,就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乙施工企业而言,其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总结为:1) 无论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还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甲供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均应该由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企业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规定,营业税的承担者应该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2)甲方直接购买的工程设备金额、装饰材料设备金额以及单独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乙施工企业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发票开具1) 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直接购买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没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价款结算。

按照规定,施工单位仍然要按照这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但是,就不能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了。

其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3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第二种方式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从实质上讲,相当于甲方将建筑材料销售给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而甲供材料的价款乙方又会向甲方收回。

因此,甲方购买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款3000万元,一方面需要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3)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下,施工企业没有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没有将3000万元的甲供材料价款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二种方式下,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甲方并没有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的入帐依据仅仅是《甲供材料结算单》和《材料验收单》。

乙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一,甲供材料没有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其二,甲供材料虽然没有发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它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理解,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那么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

就“实际发生”原那么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这里的适当凭据主要是指发票,但是也不仅仅是指发票,还包括其他的适当凭据。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乙方的收料单等也应视为适当凭据,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因此,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甲供材料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更加赞同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前扣除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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