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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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政策指引内容

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政策指引内容

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政策指引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推进,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有效推动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增值,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指引,其中之一便是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

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对国有资产的贷款方式,将闲置、低效或者亏损的国有资产转化为获利效益较好的资产,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这种模式的实施,不仅可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还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的增长。

根据政府的政策指引,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鉴定评估:政府部门会对存量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哪些资产适合通过贷款方式进行盘活。

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资产的价值、流转潜力、市场需求等因素。

2. 贷款机制:政府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贷款机制,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贷款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将根据不同的资产和企业情况进行个别化的核定。

3. 支持政策: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贴息、贷款担保等,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企业对贷款模式的参与度。

4. 市场化运作:政府鼓励资产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存量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资产的流通和交易,提高资产价值。

5. 风险控制:政府将加强对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严格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推动经济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这种模式的认识和参与度,进一步加快国有资产的盘活进程。

同时,政府还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制度,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国有资产在市场化经济中的有效运作。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导读规范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并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展阶段。

保护金融消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推动商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化水平;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1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银监办发[2009]284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指导辖内农村银行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在农村银行机构完成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试分类工作后,对其开展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检查指导。

二、农村银行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成立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认定准确。

要在银监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并组织对2009年9月末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进行十级试分类。

三、自2009年四季度开始,农村银行机构按季开展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填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

各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银监会合作部,报送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致。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制定本指引。

国有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的对策探讨

国有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的对策探讨

在国企改革中,要适应外部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来转变国企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要有效的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减少企业经营中的资产闲置问题。

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去优化现有资产管理模式,加快企业资产的流动,通过合理利用资产来为企业创收,提高国企经营效益。

国家的政府部门也制定了国企的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国资委更是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质增效等内容纳入到国企经营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中。

一、国有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的重要性(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当前大多数的国企都会存在不同规模的闲置资产,包括已经停用、不需要用、或是已被升级替代更换的资产,闲置资产折旧或计提减值准备等不仅降低了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维护保养、存储管理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因而国企在运营中,有必要加强单位内部闲置资产的盘活,进而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资金占用。

通过合理的配置资产,加快资产的周转来为企业减负。

(二)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在国企运营中,单位内部的资产规模一般较大,资产的闲置或低效利用既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有些资产长时间的闲置不使用也不进行盘活,就容易造成资产贬值,很难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通过盘活现有的闲置资产,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改变资产占用的结构,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效率,提高企业内部优质资产的比例,为企业增效创收。

二、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形成原因分析(一)资产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国企内部对资产的实物管理不够重视,存在实物与账务相分离、实物品种不相符等情况。

资产制度管理意识较为薄弱,企业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与实际的执行、操作业务上有较大的偏差。

资产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未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程序规范等原则,在执行资产管理机制中,由于单位内部的人员对这些制度的忽视,而未能够按照制度的有关内容来进行资产的购入、维修、使用、转让等,从而造成企业资产在有效运用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

三法一指引

三法一指引

三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
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2000]3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11.20
【实施日期】2000.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
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银发〔2000〕351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转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外汇转贷款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规范转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转贷业务”),防范和化解转贷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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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国内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国有资产的盘活利用,商业银行在国有资产贷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明确商业银行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上的职责与义务,制定了相关指引,以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国有资产的贷款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以下是商业银行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的指引:
一、明确导向
商业银行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上,应遵循国家产业、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商业银行还应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提供灵活的融资方案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有企业的情况,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方案,包括信贷、财务租赁、债券发行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国有企业资金需求的多样化。

商业银行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优惠利率和灵活还款期限等多种优惠,鼓励国有企业进行盘活贷款。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转型升级
商业银行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中,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推动国有资产的价值提升。

商业银行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战略性融资支持,引导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管理升级,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四、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中,要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五、促进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与国有企业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商业银行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共同探索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六、加强宣传与培训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相关的认识和理解。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对国有资产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商业银行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贷款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积极发挥作用,促进国有
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应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建良好的环境,共同推动国有资产贷款模式的深入发展,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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