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法[2004]12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工作持续、健康和深入地开展,公司组织编写了《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考核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管理的单机容量1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
单机容量150MW以下抽水蓄能电站及常规水电站工程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达标必备条件4 考核项目5 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定6 考核程序7 奖励办法8 附则附表1: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定考核项目一:安全管理考核项目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与工艺考核项目三:机电及金属结构工程质量与工艺考核项目四:机组启动试验、特性试验、设备性能试验和工程技术指标考核项目五:工程档案考核项目六:综合管理附表2:水电工程达标投产申报表1、概况2、自检报告3、受检的主要参建单位及承担的主要工作项目4、自检、复检结果汇总表5、考核期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附录A:部分条文说明前言为适应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电力建设新形势,全面提高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以质量为中心,促进水电工程达标投产持续、健康和深入地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政法[1998]54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规范、审查不当等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国家电力公司在反复征求公司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政法局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购电合同;——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国内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501001 国家电网科[2003]129号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0501001 国家电网科[2003]129号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a9ed0cba1aa8114431d978.png)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4月30日国家电网科[2003]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和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技术标准;对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技术标准是对公司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是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四条在公司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产品制造等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依,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公司技术管理需求时,应制定公司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司技术标准属公司无形资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界扩散。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批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二)协调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审定公司技术标准;(四)研究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指导公司系统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是公司技术标准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并下达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二)归口组织公司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负责审查报批稿;(三)负责公司技术标准的编号、发布、出版、档案及复审管理工作,向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申办公司技术标准备案;(四)归口管理公司系统技术标准的贯标、监督及检查工作;(五)负责办理公司系统直属单位企业技术标准的登记备案;(六)负责组织对技术标准中重大问题的技术攻关;(七)组织落实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ae94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1.png)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国电调[1999]438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调度机构第四条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供电公司并网合同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并网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合同依据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供电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2. 合同旨在规范并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并网条件与程序1. 申请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需满足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分布式发电业主应向供电公司提交并网申请,包括项目规划、技术参数、预计并网时间等相关资料。
3. 供电公司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三、并网协议内容1. 确定并网点的位置、电压等级及相关技术参数。
2. 明确双方的计量方式、结算方法和电价政策。
3. 规定分布式发电业主的功率因数、电压调节和频率控制等电网支持义务。
4. 制定故障处理、保护配合和信息交换等相关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1. 分布式发电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电力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2. 双方应共同确保并网点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 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五、监督管理1. 供电公司有权对分布式发电业主的并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供电公司可要求分布式发电业主限期整改。
3. 若分布式发电业主未能按要求整改,供电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上限。
七、争议解决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补充。
3.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供电公司所有。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高公司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指公司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八大业务应用。
“一体化平台"包含信息网络、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应用集成和企业门户;“业务应用"包含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遵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执行。
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和确保信息内容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防止因信息系统本身故障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和系统崩溃,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对信息系统发起的各类攻击和破坏,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失密,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防止公司对外服务中断和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运行事故。
第四条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坚持“分区、分级、分域”总体防护策略,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管理信息网络分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实现“双机双网”,信息内网定位为公司信息化“SG186”工程业务应用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信息内、外网之间实施强逻辑隔离的措施.电力二次系统实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安全防护策略。
第五条在规划和建设信息系统时,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高公司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指公司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八大业务应用。
“一体化平台”包含信息网络、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应用集成和企业门户;“业务应用”包含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遵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执行。
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和确保信息内容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防止因信息系统本身故障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和系统崩溃,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对信息系统发起的各类攻击和破坏,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失密,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防止公司对外服务中断和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运行事故。
第四条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坚持“分区、分级、分域”总体防护策略,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管理信息网络分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实现“双机双网”,信息内网定位为公司信息化“SG186”工程业务应用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
信息内、外网之间实施强逻辑隔离的措施。
电力二次系统实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安全防护策略。
第五条在规划和建设信息系统时,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高公司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指公司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八大业务应用。
“一体化平台”包含信息网络、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应用集成和企业门户;“业务应用”包含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遵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执行。
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和确保信息内容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防止因信息系统本身故障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和系统崩溃,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对信息系统发起的各类攻击和破坏,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失密,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防止公司对外服务中断和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运行事故。
第四条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坚持“分区、分级、分域”总体防护策略,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管理信息网络分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实现“双机双网”,信息内网定位为公司信息化“SG186”工程业务应用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
信息内、外网之间实施强逻辑隔离的措施。
电力二次系统实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安全防护策略。
第五条在规划和建设信息系统时,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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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法[2004]1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单位:现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反映。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通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4年1月30日印发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五)负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二)起草合同文本;(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备案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审查本单位合同。
对下列合同,区域电网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省电力公司须经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
(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四)各单位认为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
各单位中属多个股东单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该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按第十五条规定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后附与该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料和本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后,正式行文报审。
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关审查会签程序流转。
第十七条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备案:(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国家电网公司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直属单位订立的如下合同,应每半年以报表形式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报表样式见附表):(一)涉外合同;(二)担保合同;(三)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合同;(五)购售电合同、输电合同;(六)投融资合同;(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八)劳动合同。
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文本等备案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按第十七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后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按第十八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应当于当年8月15日前、全年的应当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该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
单位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人员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送业务部门(或相关部门)、法律部门顺序审查会签。
涉及支付事项的,财务部门为必经审查部门。
负责审查的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按本条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专项授权:(一)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等合同;(二)有关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合同;(三)输电合同、购电合同;(四)投资合同;(五)担保合同;(六)重大建设项目合同;(七)涉及境外资金或当事人的合同;(八)其他需要专项授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中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人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文档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归档。
第三十一条承办人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将合同送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订立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发生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家电网公司调解解决。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经检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报监察、审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三)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四)提供虚假资料的;(五)不按合同履行的;(六)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公司造成危害的;(八)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九)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十)利用合同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招标投标文件等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对涉外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代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数字、期限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国家电网公司合同备案表附表:国家电网公司合同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