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7acaeb6294dd88d0d26bac.png)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项目建设监察制度(六篇)

项目建设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审计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审计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条适用范围: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公司采购部负责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
3)、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第三条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
公司总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四条审计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1、监察审核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监察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情况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对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资格、能力、经验、业绩和组织机构等进行监察审核,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4、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进行监察审核,确保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5、监察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6、监督工程审计监察意见的执行结果,促使改进工作顺利完成。
7、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审计监察的工程事项。
第五条审计监察的主要方法1、定期巡视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3、围绕公司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等重点工作开展巡视监察检查,并兼顾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内容的办法。
第六条审计监察检查的具体工作要求1、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审计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并出具监察检查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审计监察检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内环京津,西为太行山,北为燕山,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
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快来看看吧。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全文:1总则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提⾼监督检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平,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件,结合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湖北省⾏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速公路、⼀级公路,独⽴特⼤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程项⽬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程质量进⾏监督检查的⾏政⾏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监理等从业单位在⼯程建设中的质量⼯作情况,纠正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有关⾏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设计⽂件及合同⽂件。
第六条⼯程质量监督期是指⾃申请办理监督⼿续之⽇起⾄⼯程竣⼯验收完成之⽇为⽌,为⼯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项⽬检查⼈负责制。
项⽬检查⼈须⾃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条检查⼈履⾏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程质量的⽂件和资料; (⼆)进⼊被检查单位的施⼯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9日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防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落实招标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标后监督检查是指市招标局组织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人进行中标约谈、项目单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以后,会同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标后监督检查分为履约约谈、项目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履约约谈在中标后进行,由市招标局牵头,针对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项目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敦促项目履约。
项目巡查是指市招标局对项目不定期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市招标局联动市有关部门执法。
第四条项目履约约谈应包括:(一)对以下几类项目进行约谈:市大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2000万元以上或产权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工程建设特别紧急的民生项目。
(二)约谈事项主要涉及项目不及时签订合同、不按合同履约、售后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通过约谈沟通、政策法规宣传、分析点评、约见告诫等方式了解项目标后情况,及时协调项目单位及竞争主体之间的矛盾,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缙政办发〔2009〕15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监管办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承诺等情况,以及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项目班子的到位率与变更、工程变更和三算的控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监管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和工作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的备案管理;(二)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的标后监管小组,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检查指导;(三)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标后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安全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化管理
实施细则
漳村煤矿纪委监察科
2013年3月
重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化管理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集团四届二次职代会精神,按照集团公司纪委《2013年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化管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体现重点工程重点监督,为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水平,增强本矿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管控力,确保重点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二、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
监督检查主体: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等。
监督检查对象:本单位自主选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内容: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情况,项目规范管理、安全质量、廉政建设等。
(一)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主要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划拨、招投标、物资采购监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是否按规定审批,有无不按规定审批、拖延不办的问题;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是否密切配合、主动服务,有无推诿扯皮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监督投资的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资金;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奢侈浪费和违规支出。
有无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
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按期逐件办结;监督有关部门有无不作为、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等行为。
重点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监督项目规范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
四、监督检查方法
(一)听汇报。
主要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介绍,以及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查阅资料。
查阅项目审批报建文件、项目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文件、制度规定、工作安排、目标责任书、工作完成情况有关记载和档案、会议记录,以及其它与重点建设项目跟踪监督内容相关的各种资料等。
(三)现场检查和抽查。
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地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
(四)查阅帐户。
对财政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要查阅资金银行帐户、专帐及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会计资料,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受理举报。
在重点工程项目现场公布集团纪委举报电话,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影响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对受理的问题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监督联络员制度。
由监督检查组牵头,对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络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出现的困难及问题,随时报告。
(二)定期公布。
责任单位应在每季度初将各项工作的
阶段工作(包括项目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办理时限)在公告栏上予以公布,增强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集中督办和重点督办。
监督检查组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了集中督办,选择重点项目和问题比较多、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重点督办。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通过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
要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把做好服务、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的首要任务来完成,始终要以服务重点建设项目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不能干预和影响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搞好配合。
项目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比较多,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三)解决问题。
要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要深入项目建设的具体环节,摸实情、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
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