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行喷淋降温。
4
液氨系统相关
4.1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 验(监督检查)。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 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 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 次。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 管 理 规 定 》( 国 能 安 全[2014]328号)
8.4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氨区消防 系统主要由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喷 淋系统、消防水炮组成。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 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8.5
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并设 置不少于2个通往大门及逃生门方向的台阶,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 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8.1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 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 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8.12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 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 管理规定》(国能安 全[2014]328号)
8.13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 电源或UPS供电。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 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2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液氨储罐属于爆 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 (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引下 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 称布置, 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7.1
液氨区发生严重泄漏的风险部位在卸料接口,以及与液氨储罐直接连接的第一道法兰、阀门。
8.1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应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1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11.3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 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12
安全警示标志
12.1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5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4.1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线稿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4.2
5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
5.1
当液氨储罐表面温度高于40℃或罐内温度高于38℃时,降温喷淋系统应自动启动,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待审稿)
二O一七年十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引自
不符合项描述
1
反事故措施
1.1
2
液氨储罐
2.1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氨区液氨储罐检验安全措施

氨区液氨储罐检验安全措施氨区液氨储罐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为了确保储罐运行的安全性,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以下是氨区液氨储罐检验的安全措施。
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前需要准备相应的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制定检验计划和安全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停止相应的工作和停业,确保现场无人员操作和静置。
并对氨区液氨储罐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氨区液氨储罐检验的安全意识。
2.现场安全措施检验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现场,加强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做好现场的危险源掌控工作。
制定专门的现场指挥标语和暗示标志,由专人负责警戒和管理,以确保现场工作的安全与顺利。
3.氨区液氨储罐检验3.1.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外检、内检和强度检验。
外检主要是检查储罐外壳和附件的状况和损坏情况,如生锈、龟裂、积垢等,内检主要是检查储罐内壁和附件的状况和损坏情况,如腐蚀、锈蚀、磨损等,强度检验主要是检验运行中的储罐是否有裂纹和变形现象,检测储罐的固定支撑是否牢固,以及积液排污管道是否流畅等。
3.2.非定期检验非定期检验工作主要是针对所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异常情况,如漏氨、氨气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氨区液氨储罐的运行安全。
其中,特别是氨气泄漏和火灾等危急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
4.检验后的处理检验后,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门的整改工作,彻底解决问题。
同时,对运行中的储罐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并对储罐进行清洗、除锈等工作,以保证氨区液氨储罐在下一次使用前的清洁和安全。
综上所述,氨区液氨储罐检验的安全措施主要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现场安全措施、氨区液氨储罐定期和非定期检验以及检验后的处理等,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安全措施,才可以确保氨区液氨储罐的运行安全和稳定。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待审稿)

(待审稿)
二O一七年十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引自
不符合项描述
1
反事故措施
1.1
2
液氨储罐
2.1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17.1
液氨储罐组围墙外应布置不少于3只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根据保护范围计算确定,不宜超过30m。
18.1
消防喷淋系统与液氨储罐冷却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置,且采用不同水源。消防喷淋系统应取自高压消防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取自低压消防水系统。当电厂消防水系统为共用一套管路时,消防喷淋系统与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分别从消防水母管接入。且其分支母管均应设置带有隔离阀门的分段环形管路,以保证氨区供水的稳定性。
19.1
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储罐+1”,应为直流、喷雾两用,且能上下左右调整,以覆盖氨区所有的泄漏点,每只消防炮的给水强度不少于5L/s。围墙外应设置消防炮操作平台。
20.1
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数量不少于4个,应在液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1.1
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与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8
22.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23.1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液氨储罐巡检汇报制度模版

液氨储罐巡检汇报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液氨储罐巡检工作,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巡检工作是液氨储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巡检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确保储罐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保障生产生活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液氨储罐巡检人员。
二、巡检目的1. 确保储罐设施安全可靠运行;2. 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危险;3. 防止设施故障和事故发生;4. 保障生产生活安全。
三、巡检内容1. 储罐外观检查:(1)检查储罐外观是否有明显变形、破损、渗漏等现象;(2)检查涂层是否有起泡、脱落等情况;(3)检查储罐支撑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2. 储罐内部检查:(1)检查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等仪表是否正常工作;(2)检查排液系统是否正常工作;(3)检查储罐壁、底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等情况。
3. 储罐安全附件检查:(1)检查安全阀、爆破片等是否完好;(2)检查防雷设施是否正常运作;(3)检查泄漏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1. 定期巡检:按照制定的巡检计划,进行定期巡检,巡检频次不得低于一周一次。
2. 特殊巡检:遇有特殊情况,例如天气异常、设备故障等,应立即进行特殊巡检。
五、巡检记录1. 巡检人员应及时记录巡检过程中的发现问题,以及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内容应准确清晰。
2. 巡检记录包括日期、巡检地点、巡检人员、巡检内容、发现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六、巡检报告1. 巡检报告应由巡检人员根据巡检记录编写;2. 巡检报告内容包括巡检日期、巡检地点、巡检人员、巡检内容、发现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隐患等;3. 巡检报告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并保存归档,以备查阅。
七、巡检纪律1. 巡检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检计划进行巡检,不得违规缺漏;2. 巡检过程中,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3. 巡检人员应保持巡检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 巡检人员应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及时处理。
八、巡检考核1. 巡检人员应定期接受巡检技能培训,提高巡检水平;2. 巡检人员巡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和安全管理评价体系。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待审稿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待审稿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一、背景和目的液氨储罐区是化工企业或其他相关企业存储和使用液氨的重要场所,是液氨相关生产和加工环节中的关键节点。
为了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稳定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需要对液氨储罐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实施必要的措施来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本标准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为:1.明确液氨储罐区的安全检查标准和要求,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减少液氨相关事故的发生。
2.确保液氨储罐区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液氨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3.保障企业员工安全健康,防止液氨泄露等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液氨储罐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储罐、输送管道、阀门、泄漏控制设备、火灾控制设备、通风设施等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1.储罐(1)检查储罐外观、防腐情况和涂层是否完好。
(2)检查储罐的接口、排放系统、温度控制系统等是否正常。
(3)检查储罐标识、容量标识、重量标识是否清晰、准确。
(4)检查储罐附近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醒目和完整。
2.输送管道和阀门(1)检查输送管道和阀门是否完好,是否出现裂纹、腐蚀、磨损等情况。
(2)检查管道和阀门的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是否出现漏气或漏液现象。
(3)检查管道和阀门的防爆措施是否完善。
(4)检查管道和阀门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醒目和完整。
3.泄漏控制设备(1)检查泄漏控制设备的数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2)检查泄漏控制设备的位置、布局是否合理。
(3)检查泄漏控制设备的使用是否得当,是否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
(4)检查泄漏控制设备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醒目和完整。
4.火灾控制设备(1)检查火灾控制设备的数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2)检查火灾控制设备的位置、布局是否合理。
(3)检查火灾控制设备的使用是否得当,是否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
(4)检查火灾控制设备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醒目和完整。
5.通风设备(1)检查通风设备的数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待审稿)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 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12
安全警示标志
12.1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5
12.2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3
安全装置
13.1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放空管不应堵塞,氮气吹扫置换口应密封良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8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24.1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8
22.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23.1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11.2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液氨储罐属于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表

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液氨的贮存量,并设置备用应急储罐 氨气房管理规定 5.3.4 (槽) 安全阀安全技术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规程
31 检测 周期
压力表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规程
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规程 第 154 条 之 规定: 压力表和测 温仪表应按 使用单位规 定的期限进 行校验
1
GB7231-2003 4.2 4.5
2 3 4 5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 全装置
GB50160-2008 6.3.9 GB5083-1999 6.4.1
液氨阀门应每隔三个月进行一次开关,防止锈死;阀门 氨气房安全管理 制度5.4.6 锈死后,严禁强制打开或关闭。 安全 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标志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规程》第 144条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规程》第 144条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规程》第 142条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规程》第 146条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规程》第 150条 GB5083-1999 5.5.2 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 第二十一 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 建筑物防火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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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运输槽车应有机动车辆行驶证。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与罐体、行驶证照片一致,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核定载重量一致。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1.1
驾驶液氨槽车的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文、6液氨系统相关
6.1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监督检查)。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24.1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国能安全[2014]328号
25.1
26.1
27.1
27.2
28
劳动防护用品
17.1
液氨储罐组围墙外应布置不少于3只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根据保护范围计算确定,不宜超过30m。
18.1
消防喷淋系统与液氨储罐冷却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置,且采用不同水源。消防喷淋系统应取自高压消防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取自低压消防水系统。当电厂消防水系统为共用一套管路时,消防喷淋系统与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分别从消防水母管接入。且其分支母管均应设置带有隔离阀门的分段环形管路,以保证氨区供水的稳定性。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22.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23.1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2
10
氨气吸收装置
10.1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1
防雷电、防静电
11.1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37.4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7.5
38
运行管理
38.1
针对液氨可能发生中毒、爆炸、污染环境及其他次生事故,应制定反事故措施。
39.1
坚持巡回检查,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国能安全[2014]328号
43.1
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防化服。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44.1
44.2
11.3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 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12
安全警示标志
12.1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15.2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氨区消防系统主要由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炮组成。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16.1
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并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大门及逃生门方向的台阶,储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水平距离不少于3m。液氨蒸发区应设置高度为的围堰。
11.2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液氨储罐属于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28.1
氨区应必备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防静电工作服、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化服、橡胶防冻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急喷淋水装置、便携式氨浓度检测仪、应急通信器材、救援绳索、堵漏器、毛巾、急救箱、2%的稀硼酸溶液等。防护用品应在氨区围墙外靠近大门处、集中控制室分别存放2套,以便于使用。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待审稿)
二O一七年十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引自
不符合项描述
1
反事故措施
1.1
2
液氨储罐
2.1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36.6
卸氨结束,应静置10min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36.7
37
安全管理
37.1
建立氨管理制度。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7.2
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氨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7.3
液氨厂外运输应加强安全措施。应按照国家《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对液氨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槽车、槽车司机及押运员等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签订运输协议。
19.1
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储罐+1”,应为直流、喷雾两用,且能上下左右调整,以覆盖氨区所有的泄漏点,每只消防炮的给水强度不少于5L/s。围墙外应设置消防炮操作平台。
20.1
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数量不少于4个,应在液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1.1
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与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2.1
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3.1
卸氨用软管一般由内胶层、增强层和外部保护层构成。保护层由帘子线编织层构成,应防止钢丝被碰撞、磨损,且不易被外部浸入的雨水等有害介质腐蚀。
34.1
卸氨区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国能安全[2014]328号
36.3
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国能安全[2014]328号
36.4
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国能安全[2014]328号
36.5
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国能安全[2014]328号
35.1
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国能安全[2014]328号
36.1
槽车卸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票或操作卡),卸车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6.2
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存体积不应大于50%~80%储罐容器。储罐压力和也为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3.1
液氨储罐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安装压力容器投运3年内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尤其应对所有焊缝进行探伤。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7.1
液氨区发生严重泄漏的风险部位在卸料接口,以及与液氨储罐直接连接的第一道法兰、阀门。
8.1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应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1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4.1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线稿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4.2
5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
5.1
当液氨储罐表面温度高于40℃或罐内温度高于38℃时,降温喷淋系统应自动启动,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
40.1
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0.2
41
检修管理
41.1
严格执行动火票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和防范措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42.1
检修时做好防护措施(盲板、氮气吹扫置换、水冲洗、轴流风机强制通风、工作人员穿好防化服、戴好空气呼吸器等)。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12.2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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