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 法律文书 _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保障客户利益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文书管理2.1 文书的种类和编制(1)律师事务所的文书除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的书式外,还包括各类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件等。
(2)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按照规范格式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语言简练、条理清晰。
文书的签发人应当对其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2 文书的编号和存档(1)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编号,以便后续管理和监督。
编号应当包括起始号码、终止号码和文号等。
(2)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存储,以便于查阅和使用。
文书的存档环节应当按照保密、防火、防水、防盗的原则进行管理。
2.3 文书的销毁(1)律师事务所文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需要和文件保存期限等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应当由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2)销毁前应进行审查和核验,确保无误后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档案管理3.1 档案收集(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收集应当遵循规范流程,确保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2)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包括律师、办公室、行政、财务等方面的档案,应当分门别类、归纳整理。
3.2 档案保管(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等级分类存放,并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
(2)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措施,禁止泄露和遗失,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
3.3 档案利用(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利用应当遵循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以保障包括客户隐私在内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2)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利用应当仅限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
四、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并报告主管部门。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印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1、本所文书工作由本所案管中心办理。
本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实行全部归档管理。
2、业务文书由案管中心查验审批办手续后,根据办案的需要向承办律师出具,并留存底根备查。
业务文书包括:办理代理事宜的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形成的文书等,以装订成册的办案卷宗为归档形式。
3、内部文书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记录、整理和拟稿,经合伙执行人和主任会签后,发文执行。
内部文书包括:合伙(出资)人会议、决议,合伙(出资)人协议、章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本所内部所发的各类通知、决定、会议纪要、情况汇报、总结、内部管理合同、重大活动材料等,年底统一装订成本所年鉴手册备查。
4、本所所有章印统一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保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章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章一枚。
行政公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5、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加盖行政章的,除办案的业务文书加盖由案管中心直接审查批办单外,其他方面的使用,必须经合伙执行人与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由使用人签字。
6、本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其中业务档案卷宗由承办律师装订成册,案管中心查验合格后归档。
文书档案由案管中心统一收集、整理、装订与归档。
7、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结案后,整理案件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案管中心管理人员查验归档。
8、当年结案的卷宗必须当年归档,已结案但未完成归档的,不得年检。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文书和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包括文书的起草、处理、归档以及档案的整理、保存等方面。
二、文书管理1. 文书的起草a. 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若对某个案件有起草文书的需要,需提前与所内的文书管理员沟通,并明确文书的名称、用途和内容要求等。
b.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准确表达法律意见和立场,遵循法律、法规和本所行业规范的要求,并确保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 起草的文书须经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审查程序,由文书管理员与相关律师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合规性和符合律师事务所形象。
2. 文书的处理a. 文书管理员负责对所内所有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和登记,并及时进行编号和归档。
b. 所内各部门之间有需使用文书的情况,应提前向文书管理员提出申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领取和归还。
c. 文书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待处理的文书,确保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3. 文书的归档a. 归档文书应按照所内的归档分类进行整理和存放,并进行编号和目录记录。
b. 归档文书应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文件(如证据、合同等)一并归档,确保案件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c. 归档文书的保密性要求高,除法定情况外,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和复制。
离职律师须将所内归档文书另行交由文书管理员进行保管,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4. 文书的销毁a.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定期限后文书可以进行销毁,文书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周期对过期文书进行清理和销毁。
b. 文书销毁前应进行备案和审批程序,确保销毁的文书符合规定条件。
c. 销毁的文书应有相应的记录和报告,文书管理员应做好文书销毁记录和存档工作。
三、档案管理1. 档案的整理与登记a. 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律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指导和党建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和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修改。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监督业务质量,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八条行政办公室负责本所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九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周岁;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4. 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律师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4. 不得从事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5. 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1. 担任法律顾问;2. 接受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3. 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所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律师费用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在本所工作表现突出、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给予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为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养,确保我所律师队伍的连续教育健康有序的进展,特制定本方法。
一、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连续教育方式。
1.培训对象:本所全体律师;2.培训方式:业务培训的方式由事务所依照实际情形灵活安排,要紧形式有:〔1〕短训班〔2〕专题讲座;3.培训内容:〔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说明;〔2〕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3〕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技能;二、业务学习全体律师应将业务学习正规化和经常化。
1.业务学习的方式: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时刻为周五下午3:00-6:00。
2.学习内容:〔1〕律师新业务的学习;〔2〕律师业务体会交流;〔3〕律师业务讨论。
三、学历晋级提倡全所律师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基础上,连续研读高一级学历,力争本所律师学历结构在河南名列前茅,鼓舞本所律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四、律师业务交流1.加强本所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关系;2.依照现在的交流关系派出律师到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学习;3.接收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本所考察和实习。
五、课时要求全所律师每年同意连续教育的课时,应许多于四十课时。
六、本方法2020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说明权属合伙人会议。
印章治理制度一、为加强本所印章的治理,爱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印章的治理部门为内勤,总负责人为所主任。
三、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
行政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四、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行政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由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行政主任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专门情形下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他人临时保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所有员工及律师,包括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第五条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主持所务会议,制定事务所发展规划,监督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八条设立以下部门:业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信息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顾问等服务;(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五)参与法律事务研究、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
第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确保案件符合本所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本所的财务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收入归个人所有,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休假等。
第十七条本所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六章行政管理第十八条本所实行行政统一管理,确保事务所正常运营。
第十九条行政部负责本所的行政工作,包括办公环境、设施设备、办公用品、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本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消防、保密等方面的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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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法律文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
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
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
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
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