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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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

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总容积V总或单罐容积V单(m3)V总≤50/V单≤2050<V总≤200/V单≤50V总≤10001000<V总≤5000V总≤5000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建筑物最外侧轴线)50 50(60)60(70)50 50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30 30 35 30 30厂外铁路(中心线)国家铁路、高速铁路50 55 45 50 35 35 企业铁路25 30 25 35 25 30厂外公路(路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20 25 25 30 25 30 其他公路(路边)15 20 15 20 15 15变配电站(围墙)40 45 35 45 25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塔杆高 1.5塔杆高 1.5塔杆高 1.5塔杆高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中心线)30 30 40 30 40注: 1.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精细化工企业以外的不同类工厂。

2.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括号内注明者外,储罐以罐外壁计,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以建筑物最外侧轴线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

3.括号内数字为甲、乙类液体储罐至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4.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防火间距同;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经交通部门审核确定。

5.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规定减少25%。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目录1 设计规范 (3)1.1 国家法律、法规 (3)1.2 相关设计规范 (3)1.3 相关施工规范 (3)1.4 相关规定 (4)1.5 相关行业规范 (4)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4)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4)2.2 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3 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4 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6)2.5 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7)2.6 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8)2.7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9)2.8 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2.9 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1)2.10 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14)2.11 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15)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16)3.1 基本原则 (16)3.2 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19)1 设计规范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5257-2012;10)《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201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2)《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4)《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1.3 相关施工规范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SY 4207-2007;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12;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5)《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Q/CNPC 78-2002;6)《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7)《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1.4 相关规定1)《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对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调整。

1 最小间距应按两建筑物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的较高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且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洞口面积之和都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m。

7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8000m2(多层),或丁、戊类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在5m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设计、施工和管理。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临建设施为方便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并根据工程进度随时拆除的办公、生活和生产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临建区域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临时消防设施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设施。

2.0.4安全疏散通道火灾或意外事件发生时,人们迅速、有序、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

2.0.5附着式疏散通道附着或支撑于在建工程结构或其临时设施上的安全疏散通道。

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设计,明确以下主要临时设施、场地的具体位置:1 现场围墙(档)及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2 给水管(路)网、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3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材料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3.1.2 施工现场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且至少有1个出入口直接或通过场外临时道路与周边永久道路连接,并满足人员疏散、物料运输、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1.3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不应相互混杂。

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周转材料应分类堆放、存贮。

3.1.4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应布置在施工现场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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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
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
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液体储罐区(罐外壁)——道路(车行道边)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2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5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15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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