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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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广场舞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健身舞蹈,它富有祖国特色,是许多人释放活力的方式。

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中国很受欢迎,每天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在广场上跳起舞来。

由于这种活动,公众收到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规制,以便确保大家共同享受美好时光。

首先,公民参与广场舞活动有责任对自己及其他参与者负责。

公民应确保只有基本的礼仪,这样可以降低意外造成的伤害。

其次,要求舞者不会带任何危险的用品,如刀,器具等。

第三,要求舞者在参与舞蹈活动的同时,确保广场的清洁卫生,减少垃圾的产生,以及饮食行为的文明。

此外,一般情况下,公民进入公共场所,例如广场,应遵守当地及其法律法规。

除了礼节,广场舞还伴随着一定的音乐表演,如果出错了,会造成噪音污染,所以要求舞蹈过程应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当地公园的音量不应超过该地区的允许范围。

总之,大家可以充分享受跳广场舞等健身舞蹈,但一定要充分遵守规则,做到安全文明。

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跳舞过程中保持文明,且有责任对他人和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永远分享美好的时光,为我们所在社区做出贡献,让我们更健康,更快乐!。

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权力边界(Boundary of Power)是指在政治、组织或社会系统中,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它界定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适性,同时也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和扩大。

权力边界的确立对于维护机构的稳定和合理行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对权力边界的概念进行探讨。

首先,权力边界可以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解读。

在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宪法确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

这些法律和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界定,禁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

例如,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并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利。

同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如禁止滥用职权、违宪行为等。

这些政治和法律的规定给予了权力以边界,使得权力行使受到了制约和监督。

其次,权力边界也可以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予以理解。

在一个组织中,权力是由管理层掌握的。

然而,管理层的权力在组织内部也有其边界。

边界的设定可以体现在组织的结构和规定上。

例如,一个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不能随意进行权力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此外,组织内部也会设立各种监督机制,如董事会、内部审计等,对管理层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组织内部边界的设定有利于优化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增强组织内部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权力边界还可以从社会角度来探讨。

在社会中,权力是分布不均的,尤其是政府、富人和权贵等群体拥有相对更多的权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社会对于权力的边界也提出了需求。

社会通常通过法律、公民社会机构和公民抗议等途径来制约和约束权力。

例如,公众舆论的监督、公民的诉求和参与等对权力行使的边界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社会的监督和干预,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边界的设定和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权力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滥用权力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1.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妨碍公共利益时,政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解决这种权利冲突,政府需要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

例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会限制他的言论自由。

3.公民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政府可以限制自由聚集、示威和游行的行为。

4.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需要限制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以防止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

1.立法限制:通过立法对一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

2.行政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宵禁等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3.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自由、言论等权利进行限制。

1.法定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任意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不能以过度的手段限制公民的权利,应该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比例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发展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等目的,通过依法程序收回土地,并对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拆迁,然后进行规划建设。

征地拆迁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

公民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往往会受到侵犯。

对于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和法律规范。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问题。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土地价值评估方法的不合理和补偿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了征地补偿不公平,给公民权利带来了侵犯。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导致拆迁户权益受损。

二是协商议价问题。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协商议价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 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协商议价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了公民的权益受损。

三是强制拆迁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采取了强制手段,未能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一些拆迁户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赔偿或安置条件,给公民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以上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政府需要加强征地拆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公平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金额进行公开评估,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需要建立健全的协商议价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公民在协商议价中处于公平地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

应该加强对征地拆迁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加大对强制拆迁的监管力度,确保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受损。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为公民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作者:任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社会发展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无疑是法治社会和法学家值得称幸的事情,但公民对权利探寻的欲望却使得公民对自己权利行使的方向日益模糊甚至产生自我创设新兴权利的现象。

法律的滞后性是难以被克服的,公民在权利行使时,往往会逾越必要的权利行使边界而跳入他人繁杂的权利网中,导致种种权利行使冲突。

近一段时间,“广场舞”现象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对此,笔者从“广场舞”权利行使角度进行切入,探析广场舞相关主体权利行使逾界而产生冲突的原因,从而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加以论证并提出冲突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公民权利行使冲突边界“广场舞”现象作者简介:任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2-02“广场舞”在是一种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并随着参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和矛盾。

参与者乐在其中,而被“广场舞”影响的部分附近居民则对其反对甚至出现极端手段制止“广场舞”的行为。

要站在法学角度分析类似“广场舞”现象(例如一些高校学生占座等现象)的产生原因,公民权利的行使边界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一、公民权利及对立要素(一)公民权利之源《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对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我国人权法学家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的内容,也可称其为人权的客体,是指人可以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所谓权利,其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三个:即权威、利益、自由。

”公民作为权利直接拥有者,无疑是权利的指向主体,所以,公民权利应当是人之所以为人且同时为一国之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或其他国家权威所认可、支持与保护的并能自由支配的各种利益的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应当被人权所包含,而不能与人权内涵范围相等。

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

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

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在当今社会,自由和个人权利是一个广泛而深刻的话题。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们也必须正视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

本文将探讨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并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明确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含义。

自由是指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状态。

它涵盖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方面。

个人权利则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等。

自由和个人权利是紧密相关的,但并非完全相同。

个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由则更多地与个体的内心感受和选择相关。

然而,自由与个人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就像任何其他权利一样,自由也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个体不能恶意诽谤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样地,在财产权方面,个体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这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正义。

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不侵犯他人”。

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干涉他人的权益或剥夺他人的自由。

个体的自由权利应当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行使。

例如,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但不能因此而迫害、歧视或伤害他人。

这种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也常常引发争议。

一个经典的例子是言论自由与尊重他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个体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必须注意避免恶意攻击或造成伤害。

这就需要我们在言论自由和尊重他人之间寻找平衡点,确保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个人权利。

此外,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还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能需要被限制。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由权利被放在次要位置,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福祉。

行使公民权利也须有“边界意识”

行使公民权利也须有“边界意识”
奋于 我 们 进 入 了 一 个 人 人 部 掌 握 麦 克
法审查环1 了 ,把公众参与 、专家沦证 、
成一致才能成功 ,这就大大地影响了权 力运行的效率 .但} 1 j 于对权 力制约来说
这 是比 较彻 底的 ,因此 ,它 比较适 用于
J x 【 险弹估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沦决定 等各个步骤的工作做扎实 、做细致 、做 到位。第四,要细化立法审议环节 ,把
妻 ,该段视频的流出和传播 ,给夫妻俩
的生活带 来 极大 I 木 J 扰 夫妻俩 遂 以拍客
据 .很有可能 导致针对公民个人信息 保护 的 “ 划行 而治” ,落入 “ 九龙治
水 ” 的 窠 臼。 毕 竟 ,公 民 信 息 泄 露 涉
的行 为侵犯他们的 肖像权 、名誉权 为 由,将拍客告上法庭 ,要求拍客承担侵 权责任 、最终这名拍客输掉了官司,不 但要对当事夫妻做出公开道歉 ,还要进 行必要的精神赔偿 法院之所以做出现
在 这种 判决 的根本 原 因 .不 是根据 拍客
及的行业广泛 ,电子商 务只是其 中之

成熟程度 、中清部f J 的重视程度 、争 } 义
协调的难 易程 度和 立法 项 目 规 划和 汁划

与行业 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或者修
法时写入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定 ,固然
的培育梯度等9 个方面来考虑选择政府
立 法 项 目。 其 次 ,要 重 视 立 法 草 拟 环 节 ,反映 国 内外可 供借 鉴的经 验 、地方
可行 ,但行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去解 决针 对 所有 个 人 信息 保 护 的 共性 问
题 、通行准则 ,行业立法需要做的 只 是针对 行业的特 殊性 ,在遵循个人信 息保护普遍规 则 、制 度设计下 ,打上 具有个性的 “ 4 " 41 " 丁”。

自由权力的边界

自由权力的边界

自由权力的边界自由权力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它给予了个体在自我决定、表达和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一定的自主权。

然而,自由权力并非绝对的,它有其边界。

本文将探讨自由权力的边界,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平衡与限制自由权力。

一、法律的约束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限制自由权力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行为的界限和责任的范围,确保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力不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

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法律规定了不得进行诽谤、恶意造谣等行为,以保护他人的名誉和隐私权。

二、公共利益的考量自由权力的边界还包括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一些情况下,个体的自由权力可能需要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例如,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能损害到他人的权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福祉为代价。

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自由权力的措施,如宵禁、限制集会等,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三、道德约束除了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自由权力还受到个人的道德约束。

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内在的,它对个人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个体在行使自由权力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意愿、尊重道德规范,并有责任为社会建立和谐、善良的价值观。

四、合理限制与平衡自由权力的边界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

合理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对权力进行滥用或剥夺。

在限制自由权力时,应该遵循公正原则,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整体效益。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恶意攻击的发生,就需要寻找平衡点,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措施。

五、责任与自由权力自由权力的行使不能凌驾于责任之上。

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力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个体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

同时,社会也应该对滥用自由权力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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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摘要:公民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是有边界的,在边界之内,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超出这个界限,就有可能使权利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和自由。

规定公民权利界限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关键词:权利边界权利冲突权利限制一、公民权利的边界分析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毫无疑问,权利是有限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了。

无限的权利指的是不受任何条件或界限的约束。

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于死刑。

宪法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

①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利是可能发生冲突的。

虽然,理论界对于权利冲突这一命题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伪命题的学者称: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法学界应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而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究。

②此种观点是以权利存在边界为前提的,只是其聚焦点与权利冲突肯定论者有所不同。

但这种观点至少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对于权利边界的设定对于防止权利间冲突有很大帮助。

权利的边界离不开对权利的限制,两者密切相关。

权利边界是权利限制的原因,权利限制是划定权利边界的手段和方法。

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更多的是法理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纯粹的私法权利冲突也更多的是需要民法的规制,本文仅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①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②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③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民权利限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公民权利行使不应限制或侵害到其他公民行使权利;二是公民权利行使权利时应尊重和保证社会公益的不受损害。

虽然大部分人都会赞成对权利适当限制从而使得大家都更好的享有权利,但其中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边界问题如何划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显得清晰明了。

二、公民之间的权利边界及冲突——以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为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可以在宪法中找到明确依据的,几乎所有的名誉侵权案件中都会体现出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言论自由保护的条款虽然高悬于宪法上,但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在没有宪法审查制度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在任何一个法院启动一个所谓言论自由之诉。

相反名誉权除了可以溯及宪法,而且明载于《民法通则》,同时也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

其结果,不仅言论自由不能像名誉权一样成为一个日常的诉讼主题,即使是作为一项抗辩,言论自由的理据也无法在审理民、刑案件的法庭上充分展开并受到重视。

最后,在“名誉权诉讼”这一流行概括中,名誉权诉讼的另一面就被遮蔽甚至忘却了。

④但是,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同样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之基本权利,不存在一个显然比另一个更优先的权利。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言论自由予适当的关注,并在此基础考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与平衡。

目前,我国关于名誉权受损的认定是以“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来认定,但这决不意味着问题已解决,事实上我们对这一问题作了极为简单的处理,使得我们在审理有关案例时仅作简单分析,不经意中损害言论自由。

事实上这两种权利之间的边界是模糊与不确定的,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平衡两者间的冲突并非易事。

西方国家中关于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已经拥有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但这些规则本身并不是一夜产生的,而是从不同时代的经典案例中得出并得以保留下来的。

(一)在此类案件中首要关注的应该是言论者所发表的言论是纯粹的私人性言论还是公共性言论,公共性的言论应该受到更大的宽容。

在学术批评,艺术评论,知识探讨等方面,公共性显而易见,这些方面的言论可以获得更大的宽容,③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④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如果言论不仅具有此类形式,并且针对的话题也是公众关心的公共话题,那么就更值得保护。

(二)名誉权的享有者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也是关系到是否给予言论自由更多保护的一个因素。

美国著名的“纽约时报”一案中确立并发展了此规则。

公众人物对于其名誉权的主张,需要通过更加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才能被接受,即证明言论者有“实际恶意”。

理由是公众人物借公众舆论得已享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益处,因此在对待公众言论的时候需要有更多的开放度和容忍度。

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公众人物已经在这项权利上较一般公民有优势,因此在其名誉权与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应当向言论自由倾斜。

(三)对于言论中的“事实陈述”与“见解”分开审查,其中法院对于言论中的事实陈述严格审查,而对于其中的思想见解则更多的给予保护。

可以看出,在平衡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时,很难(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找到一条万能的规则。

也就是说在两种权利之间,边界依然是模糊的,我们所能做的是依据经验与正义的观念最大程度的保护两种权利,使之平衡。

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

三、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以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为例“权利”这个概念一开始就是作为个体不受集体侵犯的保障而发展起来的;失去了个体主义的背景,抽象地谈论“权利”就失去了意义,甚至可能受到滥用,成为国家在高谈“权利”的幌子下侵犯个人权利的借口。

⑤可以说,我们要防止国家以假借公益为名,对个体公民权利进行侵犯,同时也要重视在真正遇到社会公益与个体权利发生一定程度冲突的时候需要对个体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这种限制应该被限制在何种范围内,即对于限制的限制。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不超越一定的界限,不逾越一定的边界。

例如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然而要做到这一平衡并不容易。

在一个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时,紧急状态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冲击,有可能侵害宪法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如果不迅速控制,国家的宪政基础也可能受到动摇,国家体制甚至有颠覆的危险。

这时,赋予国家紧急权以应对这种紧急状态,迅速恢复国家秩序和宪法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服从国家紧急权的管理需要,配合国家迅速有效的地控制紧急状态。

但是国家对运行紧急权所需要的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应该超越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仍⑤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首先在限制的范围上,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不得根据紧急状态可以克减基本权利的规定而克减生命权、不受酷刑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非因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受监禁、罪行法定、人格尊严、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

⑥《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规定,不得因紧急状态许可暂时停止下列权利条款的实施,包括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的约束、良心和宗教自由、家庭的权利、姓名权、儿童的权利、国籍的权利、参加政府的权利,以及暂时停止实施为保护这些权利所必要的司法保证。

当保护个人权利与保护国家生存、独立和安全的国家利益间发生严重冲突时,在相当程度上后者优先,但这种有限性的价值基础也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即个人权利的价值融合在国家与公共利益之中。

因此,一般说来,限制或克减范围的大致标准是: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般可以克减,人权的最本质部分——人的生命、思想、信仰方面的权利则不得克减。

其次在限制的程度上,基本权利的克减应该有一个程度上的限制,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

人权的本质内容通常是指成为人权核心的实体内容,本质内容的侵犯就是指因这种侵犯,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变得有名无实。

⑦在保证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不被侵害的同时,我们要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限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仍然发挥着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只是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

遵循比例原则在出现于诸多学者的文章之中,也许这是对确定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平衡所不可缺少的,它可以最大程度上明晰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边界,保障国家在为公益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之间的平衡。

四、结语权利与权利,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条边界,但是这条边界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这是导致权利冲突的原因。

要确保权利在自己的边界内行使,就必须尽最大可能明晰这条边界。

在个体权利对抗个体权利时,我们要抓住个体权利的扩张边界,即个体权利不能无限扩张;在个体权利对抗社会公益时,我们要抓住个体权利的收缩边界,使个体权利在为公益而做出的限制时有一个限度,不至于⑥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

⑦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

失去人权的本质内容。

明晰权利的边界,需要在特定时间空间做出灵活的平衡,而不是寻求一条万能的规则。

参考文献:[1]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2]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3] 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5] 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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