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保护-关于人权维护者之欧洲联盟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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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概述欧洲联盟(E ur op ean U ni on,简称E 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联盟的顺利运行,欧盟设立了一系列的运行条件。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欧盟的工作原则和运行机制。

第一章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1.第一部分:欧洲联盟宪法的制定和修改2.第二部分:欧盟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2.1欧盟基本法律的构成要素-2.2欧盟基本法律的修正程序-2.3欧盟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效力第二章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1.欧洲理事会的角色和职能2.欧洲理事会主席的选举和任期3.欧洲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欧洲议会的议员选举制度5.欧洲议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6.欧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官任命第三章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1.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原则-1.1欧盟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通-1.2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1.3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自由流动2.欧盟的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1欧盟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协调-2.2欧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协调-2.3欧盟成员国的经济结构政策协调3.欧盟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规定4.欧盟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关系第四章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1.欧盟的劳动力和社会保护政策-1.1欧洲劳工权益保护法-1.2欧洲社会福利制度2.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2.1欧盟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2.2欧盟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3.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护-3.1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3.2欧盟成员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保护第五章外交与安全政策1.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原则2.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外交协调机制3.欧盟对外援助政策和国际合作机制4.欧盟的联合国事务和国际安全事务参与5.欧盟对非洲、亚洲和拉美国家的政策第六章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1.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法规的执行2.欧盟成员国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3.欧盟委员会的违约调查和裁决程序结论本文对《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涵盖了欧盟的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欧盟的人权保护从理念到实践

欧盟的人权保护从理念到实践

欧盟的人权保护从理念到实践人权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区域组织之一,在人权领域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欧盟一直致力于推动人权保护的理念和实践,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为欧洲公民提供充分的人权保障。

本文将从欧盟人权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欧盟人权保护的理念欧盟人权保护的理念根植于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团结和多样性。

欧盟坚信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无论其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或身份。

欧盟的人权保护理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人的尊严:欧盟认为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欧盟致力于打击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保障每个人都能在尊重和尊严的环境中生活。

2. 保障自由和平等:欧盟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自由表达、思想、信仰和言论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欧盟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团结和多样性:欧盟强调团结和多样性的重要性。

欧盟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尊重不同文化、宗教和民族群体的存在,旨在建立一个共同繁荣且多元的欧洲。

二、欧盟人权保护的实践欧盟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实践体现在多个层面,包括政策制定、法律保障、监督机制等方面。

1. 政策制定:欧盟通过制定一系列人权政策来推动人权保护。

欧洲市民权利宪章、性别平等原则和幼儿权益保护等政策文件都旨在保护和促进各项人权。

2. 法律保障:欧盟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权的实施。

《尊重人的尊严宪章》成为了欧盟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确保欧洲公民的人权得到保护。

此外,欧洲人权法院作为欧盟人权保护的重要司法机构,负责处理个人对欧盟成员国政府的人权违反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3. 监督机制:欧盟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监督人权保护的实施。

人权问题与民主原则总司令部和欧洲人权署负责监督并评估欧盟成员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表现,以确保人权标准得到切实遵守。

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地区,欧洲一直以来重视并致力于维护人权。

在欧洲大陆,各个国家以及整个欧盟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本文将就欧洲人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欧洲人权的历史背景欧洲人权的基石可以追溯到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人权法律文件——《欧洲人权公约》的诞生。

该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制定,并于1953年开始生效。

这一文档确立了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范围,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等内容。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其法律约束下的成员国。

二、欧洲人权法律框架的建立与维护1.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负责审理来自欧洲国家的个人和团体对成员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指控。

该法院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司法裁决,并对不遵守判决的国家进行制裁。

这样的机制确保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执行,并保护了个人免受侵犯。

2.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一个政治组织,由欧洲国家的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和维护欧洲人权。

该机构负责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处理成员国之间的人权争议。

通过对话和协商,欧洲委员会促进了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并致力于提高和保护欧洲人民的人权水平。

三、欧洲对人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言论自由和媒体的保护欧洲国家普遍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

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公众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可以自由获取信息。

这使得欧洲社会具有较高的开放度和民主性,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2. 社会福利权益的保障欧洲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也注重社会福利。

各国通过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救济、教育和住房保障等,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3. 强调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欧洲国家对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

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及其推动国际人权事务的作用

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及其推动国际人权事务的作用

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及其推动国际人权事务的作用在当今世界的背景下,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机构,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人权发展。

本文将就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以及其在推动国际人权事务方面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欧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源于其成立的初衷,即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并确保欧洲各国公民享有普遍的人权。

为此,欧盟在其法律框架下建立了一系列具体机构和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

首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作为欧盟的执委机构,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关人权政策。

其通过发布指令、法规等法律文件,要求成员国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与行动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施。

其次,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以国家代表组成,负责在各个领域制定政策,并对违反人权原则的成员国进行制裁。

欧盟理事会还承担着与第三国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和协商的角色,进一步推动国际人权事务的发展。

另外,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作为欧盟的立法机构,通过对人权议题的讨论和决策,为促进欧盟内部以及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欧洲议会的议员们代表了各个成员国的利益,能够在欧盟后续活动中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欧盟人权保护机制的功能与影响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1. 加强成员国内部的人权保护欧盟通过颁布法规和指令等法律文件,要求成员国在立法和行动中保障公民的人权。

这使得各成员国在国内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并尊重人权,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妥善保护。

同时,欧盟还通过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成员国进行定期审查,以确保其人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2. 对违反人权原则的成员国进行制裁欧盟理事会有权对违反欧盟价值观和人权原则的成员国进行制裁。

这种制裁手段可以包括经济制裁、政治制裁和外交制裁等多种方式,旨在迫使违规国家改变其行为,恢复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

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

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一、引言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条约和法律来规范其运作方式。

其中最重要的一份文件就是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也被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二、背景随着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步伐加快,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奠定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基础。

随着时间推移,原有的经济共同体逐渐发展为更加广泛的政治和经济合作组织,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欧洲联盟。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合作需求,1992年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正式生效于1993年11月1日。

该条约对欧洲联盟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政策制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三、条约内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目标、机构设置、权力分配、政策制定和经济合作等。

1.欧洲联盟的目标:条约明确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包括促进和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和社会进一步整合,推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保护人权和民主原则。

2.机构设置: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法院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决策和监督执行情况。

3.权力分配:条约明确了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合作关系。

例如,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立法建议,欧洲议会负责审议并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理事会则负责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并最终做出决策。

4.政策制定: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在各个政策领域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共同决策程序适用于内部市场、环境保护、人权和竞争政策等领域。

5.经济合作:条约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包括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此外,条约还规定了共同农业政策、区域发展基金和结构基金等经济合作机制。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正义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正义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正义欧盟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实体,其人权保护与社会正义一直是其重要的发展目标。

本文将从欧盟的人权法框架、人权保护机制以及社会正义政策三个方面探讨欧盟在这一领域的努力和成就。

一、欧盟的人权法框架欧洲联盟成立的宗旨之一就是确保欧洲所有成员国和公民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欧盟的人权法框架主要包括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于2000年通过,是欧洲联盟的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件,其中囊括了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在内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则是欧洲人权法的核心文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为了保障人权的实施和监督,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人权保护机制。

其中,欧洲联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委员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欧洲联盟法院是欧洲联盟内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负责确保欧盟法律和其他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保持一致,并保障联盟的法律准则得到遵守。

欧洲人权法院则是负责处理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的申诉和决定。

而欧洲委员会则是负责监督欧洲公民权利的实施情况,同时也是一种信访机构。

三、欧盟的社会正义政策欧盟致力于通过社会正义政策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包容。

这一政策主要体现在教育、就业和福利三个方面。

在教育领域,欧盟通过投资教育资源来促进社会平等。

欧盟通过资助教育项目、提供奖学金等方式,鼓励各成员国提供平等的机会,确保所有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就业领域,欧盟致力于消除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欧盟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引导,推动雇主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和待遇。

在福利领域,欧盟倡导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欧盟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标准、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每个成员国公民都能享受基本的福利保障。

总结:欧盟在人权保护与社会正义方面积极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框架、建立人权保护机制以及推行社会正义政策,致力于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福祉。

欧盟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与实践

欧盟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与实践

欧盟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与实践欧盟一直以来将人权保护视为其核心价值之一,并在其宪章、条约和各种正式文件中承诺积极推动和保障人权。

本文将探讨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并分析其实践情况。

一、欧盟的人权保护承诺作为一个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在其组织框架中明确承诺保护人权。

在欧洲联盟的《里斯本条约》中,第2条明确指出:“欧洲联盟基于共和国的价值和尊重人权、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原则和尊重人权、包括少数民族权利的原则。

”此外,欧盟成员国还共同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不仅规定了个人和集体权利,还设置了一个独立的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以审理各类人权纠纷。

二、欧盟在人权领域的实践1. 保障公民权利欧盟通过各种途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首先,通过立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欧盟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促进平等和多样性。

2. 促进经济与社会权利欧盟致力于促进经济与社会权利的保护。

在经济领域,欧盟通过制定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在社会领域,欧盟推动并支持各成员国改善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3. 应对难民和移民问题欧盟在应对难民和移民问题上承担着重要责任。

欧盟通过制定共同的政策,加强边境管理,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努力保障难民和移民的基本权益。

4. 与第三国合作推动人权保护欧盟积极与第三国合作,共同推动全球人权保护。

通过外交和经济合作等途径,欧盟向第三国施压,要求其改善人权状况。

三、评估与展望尽管欧盟对人权保护作出了承诺并实施了一系列举措,但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成员国的不同历史和文化背景,实施人权政策的一致性存在差异。

其次,欧盟在处理难民和移民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仍然存在,各国之间存在分歧。

然而,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其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紧密联系,为推动人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欧盟在与第三国的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事务。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欧洲各国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大陆,欧洲国家秉持着保护人权的核心理念,努力构建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秩序,为世界其他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一、欧洲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欧洲的人权保障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法律框架之上。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自1953年起生效,并成为欧洲人权保护的基石。

与此同时,欧盟也通过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保欧洲公民在各个领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欧洲的反歧视立法和实践欧洲一直是反歧视工作的领导者之一。

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禁止各类歧视行为,并在实践中努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平等法案》(Equality Act)和法国的“宪法原则法”(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ct),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歧视行为的禁止和违法后果。

三、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公正欧洲国家注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干扰。

此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判决公正、透明,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尊严。

四、欧洲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监督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

欧洲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

并且,欧洲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管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报道客观、公正,不引导公众舆论。

五、欧洲的人权教育和意识提升欧洲国家注重人权教育与意识提升,通过教育系统推广人权知识,加强公民参与,培养人权意识。

人权博物馆、人权教育中心等机构在欧洲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公众了解、尊重和捍卫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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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保护- 关于人权维护者之欧洲联盟指导方针ENSURING PROTECTION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一) 目的(1) 对人权维护者提供支援,长久以来一向是欧盟人权对外关系政策的部分。

本《指导方针》之目的,为加强欧盟对此问题的行动提供一些实际的建议。

本《指导方针》可以用于同第三国一切阶层交涉,以及多边人权论坛之时,以支援及加强欧盟一直提倡与鼓励对维护人权权利的尊重。

本《指导方针》也规定欧盟可以为人权维护者身处危险而出面干涉,并提出实际方法来支援与协助人权维护者。

本《指导方针》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特别程序》,包括联合国关于人权维护者之特别代表人以及适当地区性机制以保护人权维护者。

本《指导方针》将协助各欧盟使团(各欧盟会员国之大使馆与领事馆以及欧盟委员会代表团)同人权维护者进行联系。

本《指导方针》在强调首要目的为特别关注人权维护者的同时,也要尽力全面加强欧盟之人权政策。

(二) 定义(2) 为了定义本《指导方针》之人权维护者,《联合国关于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促进及保护全球承认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权利与责任之宣言》之实施段落第一段(参看《附件一》)中说明了下列原则:“每个人都有权独自或是同其他人联合,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促进并争取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保护和实现”。

(3) 人权维护者就是指那些促进及保护全球承认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权利与责任的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

人权维护者寻求促进与保护民权与政治权利;以及促进、保护并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之权利。

人权维护者也促进与保护如原著民等团体成员之各种权利。

本定义不包括那些施行或宣扬暴力之个人或团体。

(三) 总论(4) 欧盟支持《关于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促进及保护全球承认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权利与责任之宣言》中的各项原则。

虽然促进与保护人权之主要责任在于各个国家,但是欧盟认为所有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在进一步促进人权的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

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包括:- 提出侵犯人权之书面文件;- 寻求各种补救方法向受到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心理、医学或者其他帮助;并且- 反对一贯地包庇和不断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却不受惩罚之恶行。

(5) 人权维护者的工作经常涉及对于政府政策与行动之批评。

但是,各政府都不应该将此情形当作坏事。

对政府政策和行动容许独立思考和自由辩论乃是基本原则,而且历经考验证明是进一步提高保护人权的方式。

人权维护者能够协助政府促进与保护人权。

他们在协商过程中担任许多重要角色,以协助草拟有关立法法案及制定各种关于人权的国家计划与策略。

这种角色也应该予以承认和支持。

(6) 欧盟承认人权维护者在近年来的行动已经更加得到认可。

他们更多地出来确保对收到人权侵害的受害者给予更大保护。

但是,实现这一步的代价甚大:人权维护者自己本身已经逐渐变成攻击目标,在许多国家,他们权利受到侵犯。

欧盟认为确保人权维护者的安全并维护他们的权利乃是重要之事。

因此,在涉及到人权维护者的问题时必须要应用一种性别的观点。

(四) 实施指导方针(7) 本《指导方针》之实施部分就是要根据《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的条文找出在第三国内有效进行促进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方式和方法。

监督,报告,以及评估(8) 欧盟的各使团团长都已经受到请求,要他们对派遣国之人权情况提供定期报告。

“议会人权工作小组(COHOM)”最近已经通过了事实报告的大纲以便进行这项任务。

各使团在提出这种事实报告时也应该特别说明在他们的报告中之人权维护者的情况,要特别指出对人权维护者发出的任何威胁或是攻击行为。

在这方面,使团团长们应该知道:制度框架对于人权维护者是否能够在安全情况下进行工作是主要的问题。

国家在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有关措施之问题上所采取的保护人们之行动,例如:防止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敌对性歧视,压力或其后果是令人权维护者无法合法行使任何《联合国关于人权维护者之宣言》中之权利的任何任意施加的行动,都和制度上的框架有关。

各使团团长在受到呼吁时,应该向COHOM 提出建议要求欧盟采取可能之行动,包括对威胁与攻击人权维护者之事提出谴责,也要在人权维护者处于即刻或严重危险情况时提出行动方针及公开声明。

各使团团长也应该在他们的报告中汇报欧盟各种行动的效力如何。

(9) 各使团团长的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例如来自负责人权维护者事务之秘书长特别代表,联合国特别报告处与条约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报告书和建议事项,均能够使COHOM 和其他有关工作组认识到呼吁欧盟采取行动的情况并决定将采取的行动,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向PSC / 议会提出建议采取此种行动。

各欧盟使团在支援与保护人权维护者时的任务(10) 在许多第三国内,各欧盟使团(欧盟会员国之大使馆和欧洲委员会之代表团)是欧盟以及欧盟会员国同当地人权维护者之间的主要接触面。

因此,他们在欧盟向人权维护者落实政策时承担着重要使命。

因此,欧盟各使团应该对人权维护者设法采用一种公开的积极政策。

他们应该同时知道在某些案件欧盟的行动可能会导致对人权维护者的威胁或是打击。

因此,他们应该在适当情况下和人权维护者商议有关可能即将采取的行动之问题。

欧盟各使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第3页- 密切协调及分享关于人权维护者的信息,包括身处险地者;- 同人权维护者保持适当联系,包括在使团接待他们以及访问他们的工作地区;为达到此目的,在分担任务的基础上在需要时可以考虑任命明确的联络官员;- 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利用适当之宣传,访问,或邀请方式对人权维护者作出明显可见之赞誉;- 在适当情况下,出席及观查对人权维护者之审判。

在和第三国的关系方面以及多边论坛时提高对于人权维护者的尊重态度(11) 欧盟的目标是要影响第三国让他们尽到责任,尊重人权维护者的各种权利并保护他们不受来自非国家之行动者的打击与威胁。

欧盟在同第三国沟通中,将在认为有必要时表示需要一切国家都坚守及遵照有关国际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宣言》。

总体目标应该是创造出一种人权维护者可以自由运转的环境。

欧盟将公开欧盟之此种目标乃是其整体人权政策的一部分,并将强调这对于保护人权维护者之重要性。

支援这些目标的各种行动将包括:- 在理事会主席,CFSP 之高级代表人,或是欧盟特别代表人及特使,或是欧洲委员会进行国家访问时,他们将在适当情况下包括同人权维护者举行会谈并对个别之案件提出问题,作为他们访问第三世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欧盟与第三国和地区性组织之间政治对话中的人权部分,将在相关的时候,包括人权维护者的境遇。

欧盟将强调对人权维护者和其工作支持,并在需要时对个别令人关切的案件提出询问;- 以类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观点,同其他理念一致的国家密切合作;- 促进现有地区性对人权维护者的保护机制,使其强化,例如将焦点对准于非洲人权第4 页支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特别程序,包括关于人权维护者之特别代表人(12) 欧盟承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特别程序(特别报告处,特别代表人,独立专家与工作组)因为具有独立性与公正性;在全世界人权维护者受到侵犯时即采取行动及谴责;以及负责前往各国进行各种访问;均对于国际间保护人权维护者的艰巨任务极为重要。

虽然人权维护者之特别代表在这方面负有特殊责任,但是其他特别程序的使命也同人权维护者有关。

欧盟支持特别程序的各种行动将包括:- 鼓励各国作为一项原则而接受由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要求的各种国家访问;- 通过欧盟各外交使团促进由当地人权社团及人权维护者使用联合国的各种主题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推动在主题机制及人权维护者之间建立联系和交换信息;- 因为特别程序在没有适当资源之情况下无法完成其使命,所以欧盟各会员国将支持从总预算中拨出足够的款项给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包括通过发展政策对人权维护者给予实际支援(13) 欧洲共同体及成员国的各项计划之目标均在于协助发展民主程序与机构,而且在开发中国家内提高与保护人权乃是对人权维护者的广泛性实际支持与协助。

这些可以包括,但是不一定限于,会员国的各种发展合作计划。

实际的支持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欧洲共同体及会员国的双边人权与民主化计划应该进一步考虑协助发展各种民主程序与机构的需要;并且在发展中国家促进与保护人权,尤其是通过各种活动以增强能力及提高公众觉悟来支持维护人权者;- 鼓励及支持根据巴黎原则设立和运作全国性促进与保护人权之组织;包括:国家人权机构,督查(冤情调查)专员办公室,以及人权委员会;- 包括由推动人权维护者之会议来协助设立国家级之人权维护者网络;- 设法确保在第三国之人权维护者能够有途径得到国外资源,包括财务资源;- 确保各种人权教育计划尤其可以促进《关于人权维护者之联合国宣言》。

各种理事会工作组之任务(14) COHOM 将根据其使命同其他有关之议会工作组密切合作,并不断对《关于人权维护者之政策方针》之执行与后续行动进行再审查。

这将包括:- 促进将人权维护者之问题整合到有关之欧盟政策与行动内;- 在适当的间隔之后再审查《政策方针》之执行情况;- 继续调查在适当情况下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与地区性机制合作以找出更多方法支持人权维护者。

- 通过PSC 和COREPER 在适当情况下每一年度向理事会提出报告,说明执行《政策方针》之进展情形。

附件之附件之附件一《关于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促进与维护世界承认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权利与责任之宣言》本大会,重申遵守《联合国宪章》之目标与原则以促进与保护全世界所有国家之所有人一切人权及基本自由之重要性,也重申将《世界人权宣言2》以及《国际人权盟约》在国际上努力宣传,作为促进全世界尊重与遵守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基本原理之重要性;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和地区层级被采用之其他人权书面文件之重要性,强调国际社会之全体成员将联合一致及个别地完成其神圣使命- 促进与鼓励尊敬人权与基本自由;一切人类毫无任何差别,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念,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之差异;也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达到国际合作以完成此一任务之特殊重要性,承认国际合作以及个人、团体与协会所贡献的有价值之工作中承担重要角色,包括为了有效消除一切侵犯大众及个人人权与基本自由;包括关于群体性,公开地,或有系统地侵犯人权行动- 例如由种族隔离,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或占领,侵略或威胁到国家主权,国家统一或领土完整,以及从拒绝到承认人们之自决权及一切人民对其财产与天然资源行使完整主权所造成的后果;承认国家和平与安全和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之间的关系,但是注意到即使没有国际和平与安全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尊重人权,重申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均为世界性的,不能分割的,相互依赖的,相互关联的;应该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加以提高及实现,对于实现每一种权利与基本自由不能有歧视,强调促进及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最大责任和义务是在于国家,承认个人,团体与协会在国家和国际层级促进尊敬及加强认识人权与基本自由时的权利及责任,特此宣言:第一条每个人单独或同其他人共同拥有一种权利,在国内或国际上促进及努力于保护并实现各种人权与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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