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发包管理规定
发包工程工作票和工作联单管理规定模版

发包工程工作票和工作联单管理规定模版一、工作票管理规定1.0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发包工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工作的安全、高效和质量。
2.0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包工程中的施工工作,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3.0 定义3.1 工作票:指为了保证施工工作的安全和质量,由施工单位向施工人员发放的书面指令。
3.2 工作联单:指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共同填写的记录施工工作实施情况的文档。
3.3 施工单位:指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的承包方。
4.0 工作票的编制和发放4.1 工作票的编制4.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计划和要求,编制详细的工作票。
4.1.2 工作票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施工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
4.1.3 工作票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审核,确保工作内容明确、安全可靠。
4.1.4 工作票应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4.2 工作票的发放4.2.1 发包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票的编制情况,将工作票发放给施工单位。
4.2.2 工作票应按照工作地点和施工顺序进行发放,确保施工工作的有序进行。
4.2.3 施工单位收到工作票后,应及时将工作票发放给具体的施工人员。
5.0 工作票的执行和验收5.1 工作票的执行5.1.1 施工人员在执行工作票时,应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
5.1.2 施工人员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5.1.3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
5.2 工作票的验收5.2.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
5.2.2 工作票应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发包单位的代表共同验收。
5.2.3 验收合格后,工作票和工作联单应归档保存,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6.0 工作联单的管理6.1 工作联单的填写6.1.1 施工人员在施工结束后,应将实际施工情况填写在工作联单上。
6.1.2 工作联单应包括工作日期、工作内容、工作人员、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
二建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内容

二建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内容一、发包主体二建建设工程的发包主体通常有三类: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负责规划和组织工程建设,具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
承包单位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是由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业施工监理机构,主要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
二、发包程序在进行工程发包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招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招标是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向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提出投标要求,承包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标是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择中标单位。
中标是建设单位根据评标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
签约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中标结果签署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的施工内容和要求。
三、发包条件在进行工程发包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承包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要求;承包单位需具备一定的信誉和业绩,以证明其具有承接工程的能力和信用度;建设单位需为工程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
四、发包管理在工程发包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建设单位需加强对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督检查;承包单位需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需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发包效果通过健全的发包制度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的进度和安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单位可以及时完成工程规划和实施,确保工程按照计划顺利进行;承包单位可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监理单位可以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任务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承包商完成的法律行为。
这一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发包制度至关重要。
一、发包前的准备工作在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确定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等基本情况。
2. 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3. 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4. 制定详细的发包计划,包括工程量清单、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发包方式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发包。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保证发包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三、发包文件的编制发包文件是指导承包商参与投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和发包范围。
2.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3. 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6.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四、投标与评标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五、中标与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等内容。
六、工程实施与监督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同时,承包商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工程验收与结算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八、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范本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都应当严格遵守发包制度,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4•【字号】闵府规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闵府规发〔201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6日闵行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7年2月14日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且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第二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原则上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对限额以下涉及民生、重要的应急抢险等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等简易程序。
具体操作细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承发包程序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工程发包制度

工程发包制度一、引言工程发包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和勘察的过程。
为了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发包的范围和条件1. 工程发包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2. 工程发包的条件包括:(1)项目已经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2)项目资金已经落实;(3)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4)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能力。
三、工程发包的方式1. 工程发包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招标发包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 对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3. 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框架协议、合作伙伴等方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工程发包的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概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要求、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 投标: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4.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5. 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的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五、工程发包的管理1.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 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他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xxx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xxx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行为,根据xxx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2015年xx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未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小型工程进行分拆规避招标。
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以下发包方式:(一)简易招标: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停水检修项目等,具体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谈判、批量招标、预选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小型建设工程承包人。
(二)直接发包: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确定承包人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
(三)抢险救灾工程按照《xxx 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
并将直接发包结果(承包人、合同价等)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用单一来源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单一来源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等信息在xxx 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竞争性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在xxx 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国有单位 工程发包制度

国有单位工程发包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单位工程项目的发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单位主导的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所有发包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鼓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竞标,确保每个环节公正无私。
3. 质量第一:严格把关工程质量,不得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进行低价竞争。
4. 效率优先: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发包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消耗。
四、发包程序1. 立项审批: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的立项文件。
2. 设计评估: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通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
3. 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公布招标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 资格预审:对报名参与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5. 投标报价: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自己的工程报价和技术方案。
6. 开标评标: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中标单位。
7.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施工监管: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9.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五、监督管理1. 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发包活动,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包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
发包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发包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施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发包项目的承包商、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安全员是项目经理的直接下属,负责全面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是否合规。
第八条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不得违章施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项目施工单位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做好现场防护设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各类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示禁止烟火、易燃易爆品等物品进入施工区域。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工程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员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技能。
第十五条安全员应制作安全教育宣传资料,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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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小型工程项目简易发包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发包程序,提高招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黄山市中心城区小型项目实行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和《徽州区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集体资金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对投资概算低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发包,但提倡实行简易发包。
第三条简易发包是指建立徽州区小型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备选库,发包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备选库中选择施工单位的发包方式。
第四条施工企业备选库由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
在同等条件下,备选企业优先从区内企业中产生,不足时可从市内相关企业中增补。
备选企业通过自愿申请、经区交易中心审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招管局)核准后入库;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古建、城市园林绿化等类别分类组建,每一类别的备选企业应当达到3家(含3家)以上;凡经核准进入备选库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中标后依法承建中标项目。
第五条简易发包应根据小型工程项目的具体实际,遵循尽量整合、打捆招标的原则,按照业主申请、按序抽取、企业确认、同步监管的程序,在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章项目交易
第六条发包人向区交易中心提交《徽州区小型工程项目简易发包申请表》及项目控制价、项目需求、设计图纸等相关发包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交易中心报招管局备案。
第七条经备案审查,符合简易发包程序的,由发包人与区交易中心根据发包项目特点及要求,从备选库中按入库企业的排序确定3家符合资质的企业作为竞标备选企业。
第八条项目拟发包价由发包人根据项目特征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
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结合项目特点按照一定比例下浮提出(原则上按项目控制价下浮不低于10%),经招管局审查后确认。
第九条发包价和竞标备选企业确定后,由发包人负责编制发包邀请函、竞标须知等,报区招管局备案后,由区交易中心统一发竞标备选企业。
对企业备选库中符合投标条件企业不足的项目,由发包人书面提出,可采用其它方式确定邀请竞标企业名单。
第十条区监察局、招管局等监督部门对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受邀请的竞标备选企业必须按要求出席开标现场,由发包人采取电脑摇号方式按先后顺序摇取第一、第二预中标单位,当场宣布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第一预中标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发包要求及时提交施工方案、下浮后的清单报价等相关材料、办理中标手续。
如第一预中标单位不愿意接受中标、不签订施工合同,则依次序由第二预中标单位替补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列明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在岗要求,明确质量保证、施工节点、工期控制、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资金支付以及违约的承担等内容),并同时报区招管局备案。
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章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采用简易发包办法的小型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由发包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造价咨询机构对控制价和预算质量负责,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施工图纸相符。
因工程项目缺项、漏项、数量、价格等差错造成工程发包价与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出现误差率达±5%以上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造价咨询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承接业务、清出市场等处罚。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证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企业库管理
第十六条区招管局负责小型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备选库的管理工作,库内企业的入选按照规定条件审核把关后确定,并按照企业类别进行分类,在区招管局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库内企业初始入库时,按企业资质分类随机抽取编号并予以公示,之后新增入库企业按排序编号。
根据项目核准时间顺序先后,逐个确定拟邀请竞标企业名单,按企业编号依次确定至拟邀家数。
凡受邀参加竞标后中标的,该企
业将自动循环到末位,后位编号企业按顺序依次递进。
备选库始终保持梯次滚动的状态,确保各家企业公平享有受邀机会。
第十八条企业备选库实行年度诚信考核管理,入库企业须向区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诚信保证金2万元,作为企业年度内参与本办法相关投标活动的保证金。
被邀请的受邀竞标企业选择放弃的,应在开标日前1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区交易中心。
一个年度内,首次放弃的,其受邀排序不作变动;第二次放弃的,其受邀排序自动循环到末位;两次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竞标的,将取消本年度竞标资格。
若入库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区交易中心应予以批准,并一次性退还诚信保证金(不计息),但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发包人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承认入库企业或拒不与确定的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选定的预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给予记不良行为记录,扣除诚信保证金;一年内累计两次放弃中标的,清出备选库,扣除诚信保证金,二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合同签订后,承包企业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扣除诚信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记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
第二十二条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交易完成后,区交易中心须将申请表、邀请函、抽取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