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土地撤案申请书范本

土地撤案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汉族/×族,住××省××市(县、区)××镇(街道、乡)××号,居民身份证号/护照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省××市(县、区)××镇(街道、乡)××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月××日,被申请人×××在未取得我国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申请人×××位于××省××市(县、区)××镇(街道、乡)××号的土地(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篇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回复说明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
”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
据初步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据此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篇二:国土资发【2010】8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城管 责令改正通知书

城管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城管责令改正通知书,供大家参考!泰州市高港区富城五金工具厂:法定代表人:陈进地址: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0xx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了以下问题:1、电镀车间废水“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镀锌车间废水收集池中隔墙有裂缝;、镀铬车间废水收集池与废水处理池输送管道未完全接通;、厂南部镀铬车间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
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现责令你单位在一个月内做到:1、加强生产车间管理,设置明沟,将生产废水全部集中到废水收集池,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将厂内所有集水池和处理池内的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对集水池和处理池进行清理、维修,杜绝渗漏现象的发生;、所有生产废水必须全部进入处理池,经集中处理达标后由总排口排放,不得从其它通道外排;、厂南部镀铬车间必须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投入生产。
以上整改要求,希你单位迅速落实。
到期经我局验收合格后,你单位方可进行生产。
特此通知一月十四日单位(户):经查你单位(户)在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
现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户)在接到本责令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除乱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力量强制清除。
**街道集镇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年月日(姓名或者名称):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年月日城管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文章:1.城管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2.城管责令整改通知书3.环保责令改正通知书4.城管责令停工通知书5.城管通告范文6.城管限期拆除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呼政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呼政发[2008]5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市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薄连根,副市长吕慧生,副市长包钢任副组长。
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市容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各旗县区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发改委、信访办、工商局、水务局、房产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土地收储中心、供电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孙勇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孙勇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勇;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孙勇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孙勇【当事人-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晓杨彬程广南【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勇【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3:09:52孙勇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8行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勇,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汪传虎,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程学延,该局总规划师。
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的三种方案1

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强拆的三种方案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的方案有:一、常规作法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执行。
主要弊端是行政处罚程序繁琐,须要处罚决定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按非诉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违法用地行为人往往会突击抢建,造成既成事实,给国土部门的执法造成被动。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83条之规定,将国土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下达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施工予以制止的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不必等待行政处罚行为生效,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授权国土部门实施的措施内容不明确,制止的方式是否包括强拆,语焉不祥,国土部门实施强拆的依据稍显不足。
三、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目前有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出台土政策,在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行为人仍继续施工的,由国土部门直接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进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由法院按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
主要困难是协调法院按行政命令启动实施非诉强制执行较难,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3〕4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沪规土资规〔2018〕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8月8日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维护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托信息系统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规划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他具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土地违法案件由涉案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市规划资源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跨区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市政府、自然资源部指定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市规划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篇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20XX.10.1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立案呈批表编号:抄告单编号::,涉嫌违反了的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了的规定。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2.篇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目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目录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3、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4、责令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通知书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7、询问笔录8、现场勘测笔录9、鉴定书1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保存通知书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疑难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3、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函14、法案件会审记录15、行政处罚告知书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关于行政处分建议的函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22、关于移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非法财物的函23、关于申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的函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6、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27、法律文书呈批表2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察通知书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前面不标发文序号)〔200×〕×××号:你单位(户)违反了的规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2014 〕号
:
你(单位)未经审批私自占用耕地,修建住宅
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印章)
年月日。
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喻小岷李衡【审理法官】李亚喻小岷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贺美俊【当事人-公司】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俊章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李正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刘昌玉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马云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郑启尧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俊章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李正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刘昌玉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马云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郑启尧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俊章李正刘昌玉马云郑启尧【代理律所】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贺美俊【被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检查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