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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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用,农田水标准

杂用,农田水标准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上
11
硫化物
预处理后用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0.02-0.8 结果以S2-计
预处理后用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和悬浮的全部汞
GB 7468
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等;
②外观上无使人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浑浊度、色度、嗅味、表面活性剂油脂等;
③不引起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结垢和不造成维修管理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及
溶解性物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批准日期:1999-06-04 实施日期:1999-06-04 CJ/T 48-199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 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 悬浮性固体,mg/L105 色度,度3030 臭 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 pH值6.5~9.0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 氨氮(以N计),mg/L201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 氯化物,mg/L3503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 铁,mg/L0.40.4 锰,mg/L0.10.1 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 张小平 杨琢微 魏桂珍。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1、总有机碳(TOC):总有机碳是指污水中有机物的总量,一般按照比重计算,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总有机碳标准为5mg/L。

2、氨氮:氨氮是指氨和氮的总量,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氨氮标准为1.5mg/L。

3、总磷:总磷是指污水中磷的总量,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总磷标准为0.5mg/L。

4、总氮:总氮是指污水中氮的总量,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总氮标准为3mg/L。

5、化学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是指污水中有机物的氧化能力,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COD标准为10mg/L。

6、悬浮物:悬浮物是指污水中可以悬浮在水面上的物质,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悬浮物标准为5mg/L。

7、色度:色度是指污水中的色彩,单位为度,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色度标准为15度。

8、水温:水温是指污水中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温标准为25摄氏度。

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控制1、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首先要进行污水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方法,以达到污水净化的目的。

2、污水排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其次要进行污水排放,采用排放标准、排放管理、排放控制等方法,以达到污水排放的目的。

3、水质监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最后要进行水质监测,采用定期监测、定点监测、定性监测等方法,以达到水质监测的目的。

综上所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为:总有机碳5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总氮3mg/L,COD10mg/L,悬浮物5mg/L,色度15度,水温25摄氏度。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控制,需要进行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和水质监测。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2002年发布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是我国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第一项综合性标准,主要针对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再生利用的水质要求进行规定。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利用水,包括景观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等。

2.水质指标:标准规定了再生利用水的各项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悬浮物、苯乙烯、重金属等。

3.细菌指标:标准要求再生利用水中的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和菌落总数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4.健康标准:标准规定了再生利用水中可溶性有机物、有机污染物、农药、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标准。

5.使用要求:标准规定了不同再生利用水的使用要求,包括景观用水的喷洒方式、农业用水的灌溉量和频次、生活用水的接触方式等。

6.监测要求:标准要求对再生利用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水质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2002年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是我国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了水质标准参考,并推动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发展和应用。

然而,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标准本身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意识的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也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需求和技术进步。

近年来,随着新型污水处理技术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尝试更高水质要求的污水再生利用,例如超滤、反渗透等技术。

因此,未来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水质标准将更加严格和完善,以确保再生利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1 总则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 6.5~9.0 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 a 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2002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市政给水水质和国家健康标准的要求。

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在物理性能指标、化学性能指标、微生物性能指标和毒理学性能指标四方面均应达到给水标准要求。

物理性能指标主要包括:PH值6.5-8.5;化学性能指标主要包括:氯化物<200mg/L,硫化物<25mg/L;微生物性能指标主要包括总大肠杆菌数限制在2000CFU/100mL以下;毒理学性能指标主要包括:有机挥发物无害类型,不含TFHC。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批准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1总则1.1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水。

1.3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4
悬浮物(mg/L)≤
20
10

浊度/NTU≤
5.0
6
溶解氧(mg/L)≥
1.5
2.0
7
总磷(以P)计≤
1.0
0.5
1.0
0.5
8
总氮(mg/L)≤
15
9
氨氮(以N)计?≤
5
10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mg/L)≥
0.05
12
色/度 ≤
30
13
石油类(mg/L)??≤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1
pH
6.0-9.0
2
色/度 ≤
30
3

无不快感
4
浊度/NTU≤
5
10
10
5
20
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
15
20
10
15
7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9
铁/(mg/L)≤
0.3
-
--
0.3

城市杂用水回用标准

城市杂用水回用标准

城市杂用水回用标准
一、水质要求
1.悬浮物:杂用水水质应满足悬浮物质量浓度不超过100mg/L。

2.pH值:杂用水水质应满足pH值在6.0~9.0之间。

3.化学需氧量:杂用水水质应满足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50mg/L。

4.生物需氧量:杂用水水质应满足生物需氧量不超过5mg/L。

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杂用水水质应满足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质量浓度不超过
1.0mg/L。

6.余氯:杂用水水质应满足余氯质量浓度不超过0.5mg/L。

7.其他指标:杂用水水质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卫生要求
1.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病原体、
有毒有害物质和异味等。

2.杂用水系统设备、管道、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不易结垢、易清
洗消毒的材料制造。

3.杂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通气口、检查口、溢流口等安全设施,防止出现浮
渣、异味等问题。

4.杂用水系统应有完善的消毒设施,保证水质安全卫生。

5.杂用水系统还应设有水处理设备,对水质进行净化处理,提高水质品质。

三、目标用途要求
1.杂用水可用于城市绿化浇灌、道路冲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不得用
于饮用和食品加工等方面。

2.杂用水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杂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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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921-2002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飘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值
6.0~9.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6பைடு நூலகம்
6
4
悬浮物(SS)≤
20
10
—(a)
5
浊度(NTU)≤

5
6
溶解氧≥
1.5
2.0
7
总磷(以P计)≤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0-2002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0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杆菌(个/L)≥
3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1.0
0.5
1.0
0.5
8
总氮≤
15
9
氨氮(以N计)≤
5
10
粪大肠杆菌(个/L)≤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b)≥
0.05
12
色度(度)≤
30
13
石油类≤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注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a:“—”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b:氯接触的时间不应低于30min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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