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外部银团备忘录格式

外部银团备忘录格式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为了更好地管理我们的外部银团关系,我们整理了以下备忘录格式,希望能够简化合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1. 合作方名称: ___________(填写合作方全称)
2. 联系人: ___________(填写合作方联系人姓名)
3.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填写合作方联系人电话)
4. 银团贷款金额: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金额)
5. 利率: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利率)
6. 贷款期限: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期限)
7. 还款方式: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还款方式)
8. 授信行: ___________(填写授信行名称)
9. 授信额度: ___________(填写授信行授信额度)
10. 授信期限: ___________(填写授信行授信期限)
11. 保证金比例: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保证金比例)
12. 保证金账户: ___________(填写保证金账户名称)
13. 保证金金额: ___________(填写保证金账户金额)
14. 担保方式: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担保方式)
15. 担保机构名称: ___________(填写担保机构名称)
以上为我们整理的备忘录格式,请各位合作伙伴在填写备忘录时依照以上格式填写相关信息。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谢谢!。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什么是银团贷款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
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是国际银行业中一种重要的信贷模式。
[1]在一些发达国家,银团贷款的占比达到20%左右。
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贷款余额从2005年底的2336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9566亿元。
银团贷款的种类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贷款的功能[2]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银团贷款产品业务的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
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
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
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该《业务指引》于2011年8月1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11〕85号印发。
《业务指引》分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收费、银团贷款转让交易、附则8章51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予以废止。
目录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777f1bb7360b4c2e3f6483.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信息备忘录(格式)

〔借款人名称〕〔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声明我行〔牵头行名称〕,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作为牵头行,为借款人组织题述银团贷款,并准备以下内容的信息备忘录。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信息备忘录中的所有资料系我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
借款人已向我行承诺,在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由借款人所作的对未来的预测是合理的、公正的。
我行并没有独立的对本信息备忘录中的资料和预测进行说明或评论,我行对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其内容及测算在今后任何时间皆是准确的。
本信息备忘录仅是向所有愿意参加本贷款银团的金融机构发送的。
任何金融机构在做出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决定时,对借款人的性质、背景、信誉、财务状况和业务等应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估,并仅以该等独立调查和评估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
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着我行作为牵头行向任何金融机构做出任何推荐或承诺,本信息备忘录中内容仅供参考。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摘要本节内容为牵头行及银团律师根据需要就《信息备忘录》的内容等予以归纳。
§1 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请参见《贷款条件清单》(具体的贷款条件以贷款银团与借款人将来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2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
借款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副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品种等〕。
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层的设置,借款人员工的素质及构成等。
借款人股东单位介绍:〔名称/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3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注:在本部分中,牵头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表),列明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主要情况,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存货、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在建工程、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资产、短期借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等,另外,应将有关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列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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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发起并制定《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与成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条合作各方在开展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规定及其他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合作各方应以“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共同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条合作各方在参与银团贷款与交易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负”的原则,共同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银团合作范围
(一)合作各方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二)其他各类项目融资采取招标方式的,鼓励合作各方以组建银团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五条银团角色安排
(一)参与银团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均为银行成员行,银团各成员行均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
各银团成员行按照各自的承贷金额比例享有银团贷款项下权益并承担银团贷款项下风险。
(二)按照在银团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
(三)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接受借款人委托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一般由借款人指定,也可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四)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并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条件提供资金的贷款银行。
(五)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代表银团对贷款以及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任命,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六)在大型银团的筹组过程中,牵头行可以根据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贷款的份额来设置不同的参加行等级,并给予副牵头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等名称。
不同级别的参加行分配到银团贷款的费用比例可以不同。
银团对外宣传时,亦可按照各成员行在银团中的级别进行排序。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价格
(一)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贷款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所必须支付的成本,银团的费用则是对相关银行开展贷款筹组、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等工作的货币补偿。
银团贷款的价格由银团与借款人商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由借款人向银团支付。
(二)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制订的银团贷款与交易合同示范文件完成后,各合作方将在今后进行的银团贷款业务或交易中优先采用上述文件,以促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和简易化。
第八条根据业务需要,合作各方应积极接受或向市场推荐银团贷款项目,通过加强业务合作、信息沟通和知识交流,为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九条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在未得到提供资料的一方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合作各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法院命令、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合作各方在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前已签有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协议的,原则上应依据本备忘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本合作备忘录适用于所有已签署本合作备忘录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