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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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晋政法字[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晋政法字[2009]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精神,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对2009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目标责任进行分解,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依据。

现将2009年各市和省直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并按照要求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2009年各市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2、2009年省直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附件1:2009年各市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精神,努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提高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确保完成今年政府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如下考核指标:一、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15分)(一)组织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五年来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3分)(二)培养1-2个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典型,加强指导,重点培养,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其经验。

(3分)(三)完善政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3分)(四)加强自身机构建设有新突破。

着力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所属县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法制工作。

(3分)(五)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第六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7日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2021年国家及我省确定的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单位分类和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表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按A类和B类分别考核。

具体见附件2、附件3。

三、计分办法全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综合运用权重赋分制、加分制、减分制等计分办法,总分按100分计。

权重赋分制:一级指标按照满分9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二级指标按照所属一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三级指标按照所属二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

减分制:常规工作采用减分制。

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

减分上限在评分标准中单独设定。

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的,单独设置重大扣分项。

加分制:亮点特色采用加分制。

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项工作,给予加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晋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九日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为保证我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提出了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提高对《若干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引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案卷质量进行评价的准则。

•遵循评查标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

评查标准
1.案卷登记
–案卷编号清晰、唯一且与实际案件对应。

–案卷登记表中包含案卷基本信息的完整填写。

2.案由界定
–案卷中明确界定了案件的行政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调查取证
–案卷中包含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证据收集等。

–调查取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4.执法措施
–案卷中记录了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执法措施的依据和合法性得到充分证明。

5.执法决定
–案卷中包含行政执法决定书或告知书,明确了被处罚人的权利义务和申诉途径。

6.审批备案
–案卷中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7.卷内整理
–案卷内文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有明确的目录和页码。

8.表述规范
–案卷文书表述清晰、准确,语言规范,符合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要求。

9.存储和保存
–案卷的存储和保存符合行政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案卷完整可查。

结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查标准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日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负责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评议对象及内容第六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

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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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信息沟通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机制建设。

第七条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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