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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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异同

王栋

[摘要]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通过对其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我们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两种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异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一切东西都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形式的契约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劳动力成了自由买卖的商品。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为了争得劳动条件的改善,逐步联合起来,迫使雇主承认工人享有自由结社权和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相同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平等方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具有平等性。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则。“这些规定

主要是针劳动合同讲的,但同样适用于集体合同。如2001 年修正颁布的新《工会法》第20 条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在意思表示方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签订时都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劳动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同样也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劳动法》第 33 条和新《工会法》第20 条也有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讨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的规定。

3、在合法性方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劳动法》第 18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我国《劳动法》第 33 条、国务院《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也作有相应规定,即也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4、在法律的约束性方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性。对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 12 章第89-102 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不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体合同,《劳动法》第 35 条也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定束力”。因此,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组织及全体职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不同点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它们之间还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主体方面的区别。我国《劳动法》第 16 条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从法律上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用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它们必须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设立或通过核准登记以及按照标准章程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法人或组织。对于集体合同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 33 条及新《工会法》第20 条条二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因此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没有个人。

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内容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主要是对职工个人有关工资、劳保、福利方面的规定,而集体合同是对工会、企业及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有关劳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标准。两者在内容上虽然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包含的内容。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这些法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它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等。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以规定集体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方式来体现的。它包括企业和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义务;企业单方承担的义务;工会单方承担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签订程序方面的区别。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签订的法定程序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设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先行为。集体合同签订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单位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所以,签订集体合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之后行为。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历史方面背景也有区别。劳动合同又称雇佣契约。它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占有,无产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除了自己仅有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与资产者签订雇佣契约。这是一种劳动力买卖的契约。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或劳动协约。在 18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工人阶级为反对个人雇佣契约签订的苛刻劳动条件,进行斗争,迫使工厂雇主作出让步,签订团体协约,但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直到二十世纪初,经过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资本主义国家才被迫承认团体协约的法律效力,并颁布了关于签订团体协约(集体合同)的法律。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有很大差别的。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活动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形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或雇主。有时若干个职工在同一份劳动合同上签名,那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简便形式,与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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