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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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要紧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进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峻。
我国改革开放未来,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别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妨碍和治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打算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浮现和泛滥,成为严峻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阔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进展,是特别必要和迫切的。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同意服务而采纳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过隐秘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翼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猎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别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问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
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一)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 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 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 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九) 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 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七)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 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
(八) 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
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 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 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范文》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范文》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交换的行为,主要目的是获得有利的商业活动,以帮助企业赢得商业竞争的优势。
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性。
商业贿赂是非法的,一般受到法律的禁止。
它被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违背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将有利于他人,但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利益。
商业贿赂可以影响企业的声誉,破坏市场竞争,引起经济违法行为。
二是隐蔽性。
商业贿赂的行为通常是隐蔽的,很难察觉。
而且它也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不仅包括钱,还有支票,关系,赠品等。
为了实施商业贿赂,有时会利用账户移转或假公司,让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三是潜在的影响力。
商业贿赂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为它潜在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品牌建设和投资质量。
四是长期的损害。
商业贿赂会造成长期的损害,企业会失去自己的信誉,失去买家的信任。
贿赂的行为也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发展和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是:
一是禁止非法行为。
任何以贿赂或非法手段获取有利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严格管理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第1文秘版权所有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
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贿赂案,田中内阁因此垮台。
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
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
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商业贿赂在人民银行系统主要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以软回扣方式的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等。
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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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
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二是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三是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
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
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
回扣的法律特征是: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
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
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
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业贿赂。
第二款的第三句规定的是接受方的行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样理解。
下面我们再看国家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先从该法规的标题看,就可理解为该法规所列举的条款都是商业贿赂行为和与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事宜。
《暂行规定》第二条是国家局根据《反法》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扩展解释,这条规定的是一般性商业贿赂,也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五条着重谈了对回扣行为的定性,并且在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表述中,中间用分号隔开。
对此笔者是这样理解的,回扣必须是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这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而对于接受回扣的对方,则看他对该回扣是如何处理的,如按法定科目入帐,并且入的是法定帐,就是我们所说的明示入帐,虽然他是这个回扣商业贿赂的接受方(受贿人),但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所以国家在制定该条款中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用分号隔开。
第六条是对折扣行为的具体规定,第七条是对佣金行为的具体规定。
国家局把折扣和佣金行为分别用一条做以规定,说明折扣和佣金这两种本来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如若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的话,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在这两个条款中,每句都强调“必须如实入帐”这六个字,可见若违反这六个字,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在折扣行为的规定中只提到“价格优惠”、“价款总额”、“合同约定的金额”等,没提“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这也是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在对双方行为的表述上,也用分号用以停顿,说明在商业贿赂行为当中,并不是双方都违法,而是谁没按法定规定处理,谁就违法。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商业贿赂的主体有三类:即行贿人和受贿人以及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
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
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
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以贿赂为手段购销商品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变换各种手法,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行贿是为争取交易条件与机会向受贿者提供个人现金收入或其他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是因为商业贿赂对社会有以下严重的危害: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4.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6.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1、“帐外暗中”“帐”是指法定的财务帐。
所谓的法定财务帐则是“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
“帐外暗中”是一个不能割裂的特定术语,“帐外”与“暗中”不能分割理解。
“帐外暗中”的实质含义是收支不在法定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示如实记载,与其对应的是“明示和如实入帐”,不存在“帐外明示”和“帐内暗中”的问题。
“暗中”的本意是不在合同和法定财务帐上明示,但是,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对于是否构成回扣并无实质意义,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上明示而不在法定财务帐上记载,也照样构成回扣;不在合同上明示而按照法定财务制度入帐,仍不能构成回扣。
“帐外”是指不如实入帐,同样是不在帐上明示。
因此,帐外暗中实质上是一个重叠性用语,其实质含义归根结底是不在法定帐上依法记载。
2、附赠《反法》没有规定"附赠",但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采用“拟制”的方式,将其“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
”关于附赠,大家明确两点即可:1、附赠是“从合同”,作为一种交易条件,是公开的给于任何一个交易对方的。
这与“回扣”截然不同。
2、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不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行为。
3、折扣和佣金《反法》把折扣和佣金规定在一款中,不难看出,符合规定的折扣和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是法律允许的。
《反法》规定折扣和佣金,目的是划清二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4、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讲到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回扣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是一种典型的、多发性的形式,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贿赂。
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的区别主要是:(一)支付贿赂的款物有着不同的来源用来支付回扣的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用来进行一般商业贿赂的款物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是商品价款以外的其他款物。
(二)款物给付方向不同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的,而一般商业贿赂不仅包括卖方给买方单位或个人,还包括买方给卖方的。
比如,买方为购买某种紧缺商品,以给付实物为利诱或在帐外暗中多付给卖方一部分价款,这是商业贿赂行为,不是回扣。
这一问题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误认。
5、商业贿赂的手段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和非财物手段。
二、商业贿赂行业分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注意的问题(一)商业贿赂行业分析下面是商业的多发行业,主要包括:1、医疗药品行业;2、零售业3、房地产行业4、保险行业5、旅游行业6、电信行业7、银行业8、教育行业(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违法主体(1)公司与业务员。
对业务员以经营销售承包合同,从单位按其销售额领取提成,再从中支付一定的数额给购买方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
理由是:经营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业务员个人,因为销售的商品是公司的商品,开标结算的款项也归公司所有,所以销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业务员所以纪念会财物给购买方是因为购买了其销售的商品,如果购买方不购买其销售的商品,不仅业务员不会给付财物予购买方,而且他自己也拿不到公司的提成。
(2)公司与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