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
商业贿赂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A公司被告:某市B公司案由:商业贿赂纠纷被告某市B公司为提高其产品的市场份额,通过不正当手段向某市A公司销售人员行贿,导致A公司销售人员收受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被告B公司为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决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2. 被告B公司通过中间人张某,向原告A公司销售人员王某行贿,王某收受贿赂后,泄露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3. 被告B公司利用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与A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4.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王某等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5. 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2. 被告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被告B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原告A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
2. 被告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B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原告A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高通公司商业贿赂案时间:2008年至2016年简介: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
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芯片生产商之一,专注于研发和销售高质量的无线通信产品。
然而,在其崛起的过程中,高通公司卷入了一起重大商业贿赂案。
事件过程:2008年至2013年:高通公司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期望扩大其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高通公司通过支付巨额商业贿赂,试图影响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
具体而言,高通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向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和行业领导者提供了大量利益,包括现金、礼品、旅行费用和高额回扣。
2014年:中国国家发改委开始对高通公司的商业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还揭示了高通公司在与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和行业领导之间的商业交易中存在系统性的腐败行为。
2015年:根据中国国家发改委的调查结果,高通公司被罚款约15.8亿元人民币(约合2.4亿美元),成为中国迄今为止被处以最高罚款金额的企业之一。
此外,高通公司还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以遵守中国的反垄断规定。
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对高通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调查。
最终,高通公司同意支付总计近 2.9亿美元的罚款,以了结美国法律行政诉讼。
律师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商业贿赂案。
高通公司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选择了不诚信且违法的手段,支付巨额贿赂以获取竞争优势。
该案对高通公司的打击相当严重,不仅被中国国家发改委处以巨额罚款,还因其行为违反美国的反贿赂法而被美国相关机构追责。
此案的教训在于,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应坚持诚信和合规,遵守各国反贿赂法律法规。
企业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法律道德之上,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商业声誉的沦陷。
企业须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要闻 ①
根据腾讯公司在2015年7月9日的通报,调查显示,多名在线视频相 关业务员工存在贪污受贿行为,触犯了公司“高压线”并涉嫌违法。在 去年一次常规内部审计过程中,公司发现前两年的视频内容采购过程存 在疑点,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涉及贪腐,当事员工勾结视频 供应商抬高采购价,从中大肆渔利,而其中就有可能涉及到了刘春宁。
要闻 ①
2011年4月,刘春宁负责并主导腾讯在线视频业务,至其2013年7月离 职,这三年恰是网络版权价格“飞涨”的阶段。特别是从2011年起,网络 版权价格“飞涨”,《甄嬛传》独家版权卖出2000万元的价格,随后《浮 沉》、《宫锁珠帘》的网络独家版权价格飙升至3000万元。除去网络版权 采购外,自制视频也是视频业务巨大开销之一。早在2011年,刘春宁曾公 开表示腾讯拿出5亿元专门作为互联网的投资基金,专门投资电影电视剧还 有知名的制作团队和公司,并在当年拿出4.5亿投资华谊兄弟。事实上,不 论是网络版权采购,还是自制剧制作,因为投资额巨大,使得期间留下很 多“运作空间”。
办案民警透露,上述4高管涉嫌通过各种会务收受贿赂、利用旅行社套现。 民警称“数额巨大”。
要闻 ②
今年3月,医疗设备生产商奥林巴斯美国子公司承认向美国医院和医 生行贿,以提升其医疗设备的销量,与美国司法部就一系列商业贿赂指 控达成和解协议,奥林巴斯公司将支付高达亿4千6百万美元的罚金用于 了结司法部对其在商品推销过程中涉嫌的向医院和医生个人行贿的行为。
要闻 ②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行业利润高、竞争激烈。为了在这一领域中立 足,许多公司都会采取向相关责任人、医生输送利益的方式来保证自己 的产品被选中。这一问题如今同样困扰着中国医药产业界。美国法律允 许对出现类似行为的公司处以高昂罚金以确保其不越雷池一步。但是中 国目前在这一方面的法规似乎并未跟上。由此,我们引出了我们今天展 示的案例:葛兰素史克(中国)商业贿赂案。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案例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
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
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
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
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
请问: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解析: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
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第8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案例一:国际公司贿赂政府官员2024年,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项目中,为了获得政府官员的支持和优先权,通过向相关官员行贿。
该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支付费用的方式,将大量涉及的贿赂款项转账至相关官员的银行账户。
该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取证技巧:1.数据挖掘:通过对公司内部账务、合同和付款记录等资料进行数据挖掘分析,看是否有异常的付款行为和金额。
2.证人调查:调查可能了解到公司行贿行为的内部员工和相关官员,以获取相关证词。
3.银行调查:通过调查公司和相关官员的银行账户,查看是否有大额款项的转账记录。
4.文书调查:查看公司的合同、报告、员工通讯等文件,寻找可能的违规行为线索。
5.协助调查:与国际合作伙伴、当地执法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合作,分享情报和协助调查。
案例二: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一家制药公司为了推广其新上市的药品,在医院和医生之间进行贿赂交易。
该公司通过给予医生高额的回扣和礼品,以期医生在处方时优先选择该公司的药品。
该案引发了公众对药品行业的关注和质疑。
取证技巧:1.医院调查:与医院合作,调查该公司在医院内的业务活动,如销售、合同签订、会议和活动等。
2.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查看医生和制药公司代表之间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行为。
3.谈话录音:通过私人调查,获得医生和制药公司代表之间的谈话录音,获得相关证据。
4.社交媒体调查:分析医生的社交媒体账号,查看是否存在奢华生活方式的迹象,以推断是否存在非法所得。
5.证人调查:调查可能了解到公司行贿行为的内部员工和相关医生,以获取相关证词。
案例三:企业行贿法官一家企业为了赢得一项重大官司,向法官行贿。
该企业通过给予法官财物、旅行和特殊待遇,以期法官在官司中支持该企业。
该案引起了司法界的震动和高度关注。
取证技巧:1.邮件调查:通过调查企业和法官之间的邮件通讯,查看是否存在涉及行贿的内容。
2.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查看企业人员与法官之间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行为。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日期:10-07-19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商业贿赂案例

知识产权: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案例:某公司商业竞争中的不良手段事件一:2010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商业竞争激烈,为争夺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采取商业贿赂手段。
A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联系了B公司销售经理李某,并提议向其行贿以获取竞争优势。
王某向李某承诺,如果李某帮助A公司获取B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市场情报,将给予李某一笔丰厚的回扣。
李某考虑到个人私利,同意了这一提议。
事件二:2010年3月,李某通过邮件发送了包含B公司客户资料和市场情报的文件给王某。
文件内容包括关键客户的联系信息、价格策略和市场趋势分析等敏感信息。
事件三:2010年4月,A公司利用从B公司获取的敏感信息,与相关客户进行了接触,并成功签订了一些大单,这使得A公司的销售额大幅度上升,而B公司反而销售量下降。
事件四:2011年5月,B公司获悉了A公司商业贿赂的事实,并对此表示震惊。
B公司随后启动了内部调查,并发现了李某的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公司声誉,B公司将此案件报告给了当地公安机关。
事件五:2011年8月,公安机关启动了刑事调查,并对A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和B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进行了调查讯问。
在调查中,王某和李某均承认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事件六:2012年1月,经过搜集证据和法庭审理,王某和李某均被认定犯有商业贿赂罪。
法院判决王某犯有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律师点评:这一商业贿赂案例涉及的事件充分展示了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以及商业贿赂对竞争市场的不良影响。
该案件中,A公司以获取商业优势为目的,主动联系了B公司的销售经理,并提出了行贿要求。
李某基于个人私利原因接受了该提议,并向A公司提供了敏感信息,给了A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公平的优势。
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其销售量的下降。
B公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了行动,将该案件报告给了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通过执法机关的介入,事实真相被揭示,王某和李某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势,向该市一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采购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
事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向李某行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医药公司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医药公司作为行贿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民事责任:医院在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立法1. 完善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2.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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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
2016年01月11日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当前,随着法治工商建设的推进,基层工商机关准确抓住当前商业贿赂的高发易发领域,把查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购销、政府采购、汽车配件、教育行业和商品购销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行业,但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在定性和处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015年12月17日,本报刊登了4起四川省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题研讨会上交流的典型案例。
这4起案件案情复杂,定性处理存在争议,集中反映了商业贿赂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讨论研究的价值。
一、交易第三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是否要考虑对交易的影响程度
例如,商场的推销员、饭店的酒水推销员、房产公司的促销人员对购买者的购买意愿是否有影响?有多大的影响?是否能对交易的达成起到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上述人员对交易仅仅起到微弱影响,甚至只是推荐、介绍产品的作用,其行为只是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消费者依然具有主动权、独立的判断能力和最终选择权。
与此相反,如医生、教师、领导等,利用职务之便影响交易的一方或双方,能对交易双方交易的达成起到决定性影响,同时从交易双方或一方获取不当利益。
如果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双方的影响能够决定交易双方交易的达成,即具有决定性影响,则构成商业贿赂。
所谓决定性影响,是指交易第三方能够直接决定对交易任意一方的选择权或是交易任意一方必须依赖于交易第三方的意愿进行交易,或者能够直接决定双方交易的达成。
二、不明示入账、不入账、不入法定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销售返利、促销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笔者认为,判断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回扣与折扣、商业促销、让利的区别。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回扣一定是账外暗中,但是账外暗中不一定是回扣。
账外暗中只是回扣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回扣只是账外暗中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唯一。
现在,对于此类问题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主流意见,更多体现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收买对方的主观意图。
销售返利等商业促销行为的表现,往往在交易达成的事前和事后,按照双方合同等约定的内容给付一定的价款,以刺激对方销售产品,如果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不宜按照商业贿赂定性。
但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将返利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个人的贪污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账外暗中是不是回扣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通过现象看本质,不能简单把账外暗中等同于回扣。
三、以给付钱物等方式串通拍卖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笔者认为,此类问题本质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关系问题。
在查办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违法行为的本质破坏何种市场关系以及该市场关系是否有特别法规制。
通过给付钱物达成串通拍卖的目的,是一起典型的串通拍卖的案件,以商业贿赂定性处罚,不失为一种权益之计。
但笔者认为不宜倡导、鼓励在串通拍卖的行为中抽其一段以商业贿赂进行
查处,这样不能完整地反映整件案件的事实面貌,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四、向医院赠送大型医疗设备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借此捆绑销售仪器、试纸、试剂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4种表现形式。
一是医院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必须赠送。
二是通过红十字会等机构赠送。
三是医院与企业达成协议赠送。
四是企业通过第三方赠送大型设备等或向医院销售试纸、试剂等产品。
笔者认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关键在于赠送行为的目的,若赠送大型医疗设备与其后续销售行为不挂钩,则不宜按商业贿赂定性;若赠送大型医疗设备与试剂进行捆绑式销售,则涉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捆绑赠送设备和购买试剂,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还是由《招标投标法》规制,是属于指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还是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应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能都以商业贿赂定性处罚。
□四川省工商局 黄 健 肖瑞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