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993年公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则首次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也重新出现,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的社会公害,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的局势仍然很严峻,应当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看待和处理商业贿赂问题,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狠抓案件查处,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交易当中的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的商品,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
其中财物是给付现金、实物,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包括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以及提供高额学费等各种方式的报偿。
本质就是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给了不该给的,拿了不该拿的。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2012-09-17 09:481.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并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
2.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任何附加条件的交易,必然增加符合条件者的交易机会,但不能将所有满足附加条件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一律视为商业贿赂,判断的关键是附加的条件是否正当合理,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也要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和具体后果等方面加以辨别;要依法收集、确认证据,特别注意不要仅以当事人的口述笔录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证据。
3.受贿方出卖的是谁的利益行贿的动机一般是用财物收买他人以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出卖自己,因此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不可能成为该主体因受贿而出卖的不正当利益。
因此,收受财物的一方,与交易对方交换的是自身利益还是关联第三方利益,是决定该行为属于附加条件的商业交易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收受财物交换自身利益并不构成受贿,只有收受财物而出卖、损害关联第三方或委托方利益才构成受贿。
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中介收取一方给予的利益,故意隐瞒交易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以较高价格买入或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利益受损,即使该中介具有合法资格,其行为仍构成商业贿赂。
否则,即使该中介不具有合法资格,仅构成无照经营,不构成商业贿赂。
再如,进场费问题,如果商场超市作为独立主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如实入账,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商场超市的办事人员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并且未如实入账,即使收取的费用不多,亦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一)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 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 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 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九) 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 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七)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 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
(八) 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
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 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 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商业贿赂时有发⽣,很多⼈在商业竞争中会利⽤贿赂的⽅式来达到个⼈的⽬的。
但商业贿赂的范围很⼴、包括的内容也⾮常多,不少⼈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也想要了解清楚。
下⾯店铺⼩编就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内容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商业贿赂的界定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个⽅⾯:第⼀,⾏为领域必须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的。
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以⼀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段贿赂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标是换取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
具体把握上,⾮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双⽅的法律地位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是平等的,⼀⽅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对国家⼯作⼈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如果不依法履⾏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为就是违法违规。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对于⼀般的商业贿赂⾏为,违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会受到⾏政处罚。
如果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界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有关⼈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为,是贿赂的⼀种形式,但⼜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式给对⽅折扣,可以给中间⼈佣⾦。
经营者给对⽅折扣、给中间⼈佣⾦的,必须如实⼊账。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种罪名:(1)⾮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2)对⾮国家⼯作⼈员⾏贿罪(刑法第⼀百六⼗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七条);(5)⾏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6)对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条);(8)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商业贿赂⾏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式有:(1)现⾦、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安装电话、包租⼤哥⼤、装修住房;为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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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
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
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代理他人实施经营行为的人、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推销活动的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归入此类经营者, 而不再是经营者的例外”。
在我们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认为还是主体行为说更能体现立法目的和符合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有利于打击复杂多样的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 号)中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
这解释以及国家局的其他11个行政解释都从不同的方面认同了主体行为说法,为我们在实际执法中指明了方向。
同时2008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对商业贿赂的主体作了扩大解释(后文论述)。
同时我们在实践中查处的学校、新华书店等商业贿赂案件等系列案件都得到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二、严格遵守构成要件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要有相应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商业贿赂案件也一样,也有其严格的标准: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凡是在实际中参与实施商业贿赂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是经营着。
如果其主体是行政官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其从事的行为和经营行为无关则可能构成一般贿赂而不是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同样这条标准也是区别一般贿赂和商业贿赂的标准。
3.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
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
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同时,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我们局查处过曾经拆迁公司贿赂建设局长,但该局长并没有明确为该拆迁公司具体行为打过招呼,而是利用时常为该公司请一些相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吃饭进行暗示的方法,从而为该拆迁公司获取机会。
4.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一般发生赠送的小额广告礼品以及正常的人情来往则不能算商业贿赂。
三、充分利用法律解释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解释目前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和两高的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1997年---2008年以来,关于商业贿赂的解释大约11个,其主体涉及保险、医院、旅行社、建筑企业、电视台,公办学校、商业银行等。
这些解释从主体行为说的角度出发作出了解释,属于行政解释,属于有效解释,极大的丰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我们在实践中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有积极的知道作用。
在实践执法中我们依据这些解释和法院进行沟通成功的查处了新华书店、运输公司,拆迁办、园林公司等商业贿赂案件。
为了更好的治理商业贿赂行为,2008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将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展到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人员等。
该解释一定程度上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是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解释一致的原则以及司法解释对地方法院的有效性,该解释也是我们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对馈赠和贿赂作了区别。
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在该条款中并没有对馈赠和贿赂作出区别规定。
如何去判断赠送的物品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属于小额广告礼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时小额广告礼品也价值不斐。
在实践中各办案机构判断的依据、标准往往是依据个人的理解去判断。
2008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两者区别作了明确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二、往来财物的价值;三、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四、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我们局在办理一起商业贿赂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从小一起长大,双方互有人情来往,一方当事人是市某公司经理,手中掌握着公司的基建项目。
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了其3万元钱,对方为其提供了基建工程,在我局查处过程中双方认为是正常往来,但我局从其财物给付和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以及在财务结算给于的方便条件以及双方以往正常往来的金额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认定。
在实践执法中把握认定商业贿赂的标准,出去以上三点外,还要依据不同的案件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诸多的方式、方法还要靠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