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不道德行为,在许多国家和组织中都被严厉禁止。
为了确保商业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国和组织纷纷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要素、执行层面和进一步改进之处。
一、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商业贿赂对于一个国家或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商业贿赂扭曲了企业内部的决策机制,使得那些无能但能提供商业利益的人得到不应得的机会和资源。
此外,商业贿赂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建立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公正经济秩序,保证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要素(一)法律法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监管机构:为了有效执行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管理和监督。
这些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三)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的防范和识别。
这包括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反贿赂政策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等。
(四)舆论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社会对于商业贿赂的普遍谴责和曝光可以迫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反商业贿赂规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执行层面(一)宣传教育: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贿赂意识,增强企业和个人的道德责任感。
(二)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三)风险评估和防范:企业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的建设,识别潜在的商业贿赂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合规风控意识和本领,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利益和声誉造成的损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整治要求,订立本《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代理商等)以及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各方,旨在规范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的行为,防备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以财物、礼品、款待、接待、便利或其他形式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业务伙伴的定义业务伙伴是指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代理商、顾问、客户等。
第三章行为准则第五条诚信和廉洁要求1.全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和廉洁原则进行业务活动,拒绝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2.全部企业员工在与业务伙伴进行商务往来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第六条禁止的行为1.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取得违反诚信和廉洁原则的利益,并在与业务伙伴发生利益冲突时,诚实、真实地向公司报告。
2.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政府官员、公职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影响其在公务活动中的决策或行为。
3.企业员工不得借助代理商、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规避公司的内部掌控和监督。
第七条风险警示和报告义务1.企业员工应当自动关注商业贿赂风险,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
2.企业员工对于自身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有知情或怀疑时,有责任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或举报渠道供应相关信息,搭配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防控措施第八条建立合规机构公司应当建立特地的合规机构,负责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总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从上述法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法规对商业贿赂⾏为的规定⽐较原则,对其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使⾃⼰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取的向交易相对⼈及其职员或其代理⼈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主观⽅⾯商业贿赂⾏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采⽤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段贿赂对⽅单位或个⼈⾏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或其他影响交易⾏为的单位或个⼈秘密⽀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般有三种:a、现⾦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其⾏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以贿赂⼿段进⾏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处罚。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是指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的制度。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取不合法的商业利益而向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财物、礼品、款待等,以影响其决策、操作或获取特权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诚信的商业环境。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方式和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刑法、商业法、反腐败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
2. 检查监管:建立反商业贿赂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调查、监视、调查问卷等手段进行监管,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司法追究。
3.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提高公众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引起关注。
在人们的意识中树立起“反商业贿赂”的道德底线,从而形成一种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4. 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和管理。
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感知和反应能力。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多方合作的格局,才能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建立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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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账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对待。
二、折扣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如买方购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有的经营者则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
打折销售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
三、佣金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中介人的一种劳务报酬,它并不冲减购销双方成交的商品价款。
购销双方都可能会支付佣金,如中介人为卖方推销商品,佣金由卖方支付;如中介人为买方购进紧俏商品,佣金则由买方的任何一方,它为促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提供住处创造条件并从中按比例提取佣金,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经纪人行业,对促进商品交换,活跃市场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收取佣金的主体只要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经纪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纳税,所得佣金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必须如实入账。
如果缺乏这种明示的手续,收、支的佣金、折扣就会成为非法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商品交往中还存在着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顾问费、好处费等不同称谓,判断这些利益是否属于回扣,应以回扣的上述基本特征进行衡量。
(根据中国经济网相关资料整理)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1、严重破坏和扭曲公平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2、严重污染投资环境,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方便之门;3、严重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交易成本;4、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5、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6、严重破坏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7、严重损坏国家形象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8、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政治稳定。
商业贿赂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从现象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为推销、购买商品或服务,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行贿;二是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接受或索取贿赂;三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获得交易机会、条件或其他利益,拉拢、腐蚀、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什么是“小金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这主要包括:(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与贿赂有关的犯罪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⒉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⒊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⒋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⒌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⒍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和策略如何把握?在坚决遏制行业贿赂的同时,又要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注意掌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搞运动。
我们在办案中一要准确区分正常的折扣、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二要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自查自纠阶段,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
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规范《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