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二、商业贿赂构成要件(法律特征)
1、主体要件:行贿人和受贿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 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人”=“经营者” 如何认定受贿主体呢?
• 注意:佣金或折扣无论哪一种都应该要入 账,明示,帐外暗中的给予都是非法的, 属于商业贿赂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危害
•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 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 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 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
案例2: 老王儿子今年高考,老王为求保险,请当地教 委主任吃饭,希望在成绩不理想情况下,提档时能够 优先录取自己儿子。席间,老王送出2万元,教委主任 答应帮忙。老王儿子后来成为高考状元,如愿上了北 大,教委主任也并未出力。(收钱,但不用办事)
案例:如何认定法律中的“贿赂”
案例3: 老张系某市人民医院院长,已接近退休年龄,在任最后3 年,一直非常“关照”某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也一直想有所表示, 老王说,“我现在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拿你们的钱,就算受贿, 而你们也算行贿,为了保护我,也保护你们,等我退休再说 吧。”3年后,老张正式退休,医药公司送他一辆汽车,外加现 金若干,老张坦然接受。(事后收钱)
系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贿赂行为应如何界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取商业贿赂 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其他利益 ? 4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一 种典型的、违反效能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多个方面:
? 首先,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 常运行
? 附赠有以下特征:
? (1)附赠在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是交易中的一 方经营者单方无偿向交易相对人提供现金或者物品 的行为。
? (2)附赠是附随于交易这一主行为的从行为,没有 交易就没有附赠。
? (3)附赠的主体是交易者,赠与方和受赠方属于交 易的双方,是交易者之间的赠与行为,这与民事上 一般的赠与主体极为广泛有所不同。
二、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 账。”
? 商业受贿是相对于商业行贿而言的。对于商业贿赂 来说,从行贿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行贿,从受贿 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受贿
? 商业受贿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性质
? 从构成要件上看,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有许多共同 之处
典型案例
?美国司法部诉德普诊断品(天 津)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 行为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 给付利益以竞争为目的,即旨在通过向受贿 人给付利益,为自己或某个第三人争得交易 机会或改善交易条件,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地位;其次,行为人给付利益旨在同 受贿人达成“不法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 交换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属于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率,还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为了规范商业交往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经济责任。
因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FCPA)旨在防止美国公司以及非美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贿赂行为,对此类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中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明确了行贿和受贿的相关罪名和惩罚。
此外,各企业还应本着诚信原则自主制定反腐败管理制度,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二、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公司的全球性问题。
以下是几个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
1. 高盛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2018年,高盛被指控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
高盛的前员工指控该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多次向马来西亚官员提供现金和泰国男子桑威生产的艺术品。
这次案件旨在打击跨境商业贿赂行为,提醒公司注意商业交往的风险和诚信原则。
2. 三星电子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2017年,三星电子的副会长李在镕被指控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以换取政治支持。
李在镕被判有罪,被判处五年监禁,并被罚款20亿韩元(约合2940万美元)。
这个案例提醒大公司在处理好关系时,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能违反法律。
3. 中石化案2013年,中国石化在购买中海油油田时涉嫌行贿,向两名官员送出现金和银行卡。
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中国石化被罚款1.5亿元。
这是中国反贪斗争的一次胜利,也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和警示。
三、结论商业贿赂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各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一)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主体第五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七条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四)主观方面:故意。
第八条商业贿赂罪的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或者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或者单位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行贿或者受贿的。
第四章犯罪形态第九条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包括:(一)预备犯;(二)未遂犯;(三)中止犯;(四)既遂犯。
第十条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一)行贿人已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受贿人已经接受或者承诺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pptx

其他商业贿赂形式
其他商业贿赂形式包括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车辆 等财产;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
这些商业贿赂形式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需要针对 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03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受贿罪
表现形式。
在商业贿赂中,礼品赠送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03
因此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旅游接待
旅游接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免费 或以较低价格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行 为。
旅游接待通常包括接待旅游、组织旅游、出国 旅游等表现形式。
在商业贿赂中,旅游接待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 一种表现形式,因此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规范 和监管。
加强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形式和处罚措施,为治 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基础。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治,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恶 劣的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公正司法
加强司法公正性,保障司法独立性,防止权力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商业贿赂治理提 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05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国际商业贿赂案例
案例一
国际航空航天展览会(IAF)受贿案。在 2007年的国际航空航天展览会上,美国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向IAF官员行贿超过 300万美元,以获取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 合同。该案最终导致该公司被罚款超过1 亿美元,并被禁止参与美国国防部主导的 武器系统竞标。
VS
案例二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 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 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
商业贿赂_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商业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表现形式、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第四条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服务、旅游、娱乐等直接或间接利益;(二)为对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的优惠政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四)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防范措施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防范机制,包括:(一)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二)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销售、财务等环节的管理;(四)对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经营;(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商业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公司禁止以下行为:(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给予公司员工贿赂;(三)员工收受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贿赂;(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将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
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
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
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四、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1)中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
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现象依然存在,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2)市场供求失衡。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3)部分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现阶段,有些公用企业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大量获取回扣,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4)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五、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1.刑事立法方面。
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目前,中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2.行政立法方面。
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
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施。
3.经济立法方面。
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
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
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4.国际法方面。
中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
六、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
(1)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3)是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
(4)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1.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
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界定
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2.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
对于受处罚的对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
其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然而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以起到处罚作用,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