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它是一

种不合法的商业行为,被许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通常与腐败行为相关,对商业环境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程度,但其本质是一致的。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以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向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供应商、业务伙伴等人员提供贿赂。

商业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现金、礼物、旅游、娱乐、佣金和其他

非公开的好处。这些贿赂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旨在隐藏或掩饰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商业决策的扭曲,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商业贿赂不仅对企业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它增

加了贫穷和不平等的现象,削弱了法治和社会道德。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限制创新和经济增长,阻碍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各国纷纷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反贿赂法律的实施对商业

贿赂行为进行了规范,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惩罚。同时,企业也应该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反贿赂政策和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员工培训、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以确保企业的商业行为合法、透明和道德。

除了法律和企业内部控制,商业贿赂问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教育和

公众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促使个人和企业更加守法,遵守道德规范。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推动建设一个透明、公正和诚信的商业环境。

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球合作来应对。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民

间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反贿赂的国际标准和行为准则。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商业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总之,商业贿赂是一种不合法且具有破坏性的商业行为。它损害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并威胁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通过法律、企业控制和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可以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建立一个诚信和透明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个人通过行贿、索贿等方式,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通过给予或接受财物、礼品、款待、服务等不当利益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从而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 1. 行贿: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给予财物、礼品、款待等非法手段,以达到获取利益、争取优先权、改变决策结果等目的。 2. 受贿:指企业或个人接受他人行贿的财物、礼品、款待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 中介行贿: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向他人行贿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 4. 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供应商、顾客等的红包、回扣、礼品、优惠券、旅游、宴请、款待等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 1. 扭曲市场规则:商业贿赂导致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竞争,扭曲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竞争失衡:商业贿赂使得拥有更多财力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行贿获取更多商业机会,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3. 破坏商业道德:商业贿赂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4. 妨碍经济发展: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5. 损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从而降低产品质量、提高价格;或者使得市场上只有少数大企业能够不择手段地获取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 1. 立法:各国通过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例如,美国通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规定了跨国企业行贿的相关罪行。 2. 法律执行:政府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并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国际合作: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国际反腐败的合作和交流。 4. 培训和宣传: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反商业贿赂培训,提高反腐败意识,弘扬诚信、公正、公平的商业道德。

《经济法》课后名词解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等而设立的。 3.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则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6.公司债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破产界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即受理案件的实质条件。 2.别除权:优先受偿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权。 1.践成合同: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为要约人,对象为受要约人。 3.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4.附条件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 5.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1.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旅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所有,以之所谓债权的担保。 4.留置: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5.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 代价解除合同。 1.票据: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 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原因关系:即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背 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3.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它是一 种不合法的商业行为,被许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通常与腐败行为相关,对商业环境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程度,但其本质是一致的。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以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向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供应商、业务伙伴等人员提供贿赂。 商业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现金、礼物、旅游、娱乐、佣金和其他 非公开的好处。这些贿赂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旨在隐藏或掩饰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商业决策的扭曲,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商业贿赂不仅对企业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它增 加了贫穷和不平等的现象,削弱了法治和社会道德。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限制创新和经济增长,阻碍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各国纷纷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反贿赂法律的实施对商业 贿赂行为进行了规范,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惩罚。同时,企业也应该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反贿赂政策和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员工培训、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以确保企业的商业行为合法、透明和道德。 除了法律和企业内部控制,商业贿赂问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教育和 公众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促使个人和企业更加守法,遵守道德规范。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推动建设一个透明、公正和诚信的商业环境。 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球合作来应对。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民 间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反贿赂的国际标准和行为准则。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商业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一)答案一、名词解释

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二、填空题 1、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3、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 4、同一种商品上、类似商品上 5、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 6、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 7、统一式、分立式、综合式 8、谢而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 9、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10、地理标志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 2、BCD 3、C 4、ABC 5、ABD 6、B 7、ABC 8、ABCD 9、B 10、BCD 11、BCD 12、CD 13、AB 14、ABCD 15,C 16,B 17,C 18,ABCDE 19,AC 20,ABD 四、简答题: 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 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 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 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8、商品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的范围和替代品的范围。 19、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20、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1、滥用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22、经营者集中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23、行政性垄断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

经济法名词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集体商标: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依法求偿权:又称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 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 代表公司。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 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 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 果。 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 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 的商标的权利。 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交易中实 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 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 实信息的行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 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 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券人或 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 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 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 织。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 序终止期间,桂管理人占有、支 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 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 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 序,宣告破产的意思。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 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 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 织。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 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质量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 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 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 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 易的行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 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 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 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 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 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 个企业。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依 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 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 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 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 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和企业 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达成的书面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 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力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 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 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 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 名词, 解释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经济法的制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6)经济守法:国家协调受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7)经济执法:国家协调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8)经济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 9)经济法主体: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10)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 11)经济法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人格):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12)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13)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14)经营者: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15)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16)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17)社会中间层主体: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作用的主体。 18)市场交易中介主体: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19)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20)经济职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 21)宏观决策执行权:国家经济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的划分中央和敌法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利。 21)市场管理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利。 22)经济监督权: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利。 23)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的经济组织。 24)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特定国家的立法对该国的企业进行分类时所确认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25)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6)合伙企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7)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8)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其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 29)股份制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30)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2)合作社企业: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 33)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 34)股份合作企业: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 35)私营企业: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

经济法名词解释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的总称,法系的概念更多的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调控、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审批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除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 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需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授予主体资格即可成立。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垄断即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指的是经营者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等方式,或者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购买他人的产品采取的向交易相对方及其职员或代理人提供或许偌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在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中给自己和第三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单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将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社会中间层社会自治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包括行业组织、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劳动者协会等。

公司商业贿赂处理办法

公司商业贿赂处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规范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3条名词解释 1.本办法中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购买供应商商品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供应商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我公司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3.本办法所称明示和如实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4条财物贿赂 1.供应商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单位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属于财物贿赂。 2.按照商业礼仪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第5条其他手段贿赂 供应商对本公司采购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其他手段贿赂。 第6条行贿行为的界定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销售商品的目的。在账外暗中给予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7条受贿行为的界定 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8条折扣入账 供应商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本公司接受折扣必须由财务部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9条串通投标 本公司采购人员为了收受回扣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竞争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完整word版)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差别待遇: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或交易条件 垄断协议:为限制竞争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 纵向垄断协议:产业链上上下两个环节 固定价格: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划分市场:协议、决定、协同一致限定商品销售、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原材料采购市场 联合抵制: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不当技术联合: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公开宣传。 3、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般包括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 5、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找不到横向垄断这个概念,只有横向垄断协议) 6、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7、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常见的滥用行为,指的是支配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提出不同的价格条件或要求不同的其他交易条件,从而人为地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危害了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其中最常见的、也是危害最明显的是价格歧视行为。 二、选择题(从略):主要看《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简答题: 1.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对于“特有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过,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什么情况下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同时规定,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论述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五选二) 一、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一起构成了竞争法,因而二者之间具有许多相同或相通之处。 首先,二者都是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都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发挥正常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相辅相成。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会发生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性质不尽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归属到私法的范畴中去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是典型的经济法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制竞争行为的原则有所不同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立法理念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在具体适用时可能会产生冲突。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一、名词解释 1.政府间转移支付: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 2.银行业监管:指对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设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和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3.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 5.政府的定价行为: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与定价的活动。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7.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8.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9.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 10.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的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员人股集资设立的企业。 12. 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13. 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4.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5.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6.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7.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组织关系:是指国家为满足市场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证券关系、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审计关系、统计关系、会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学名词解释

1.过境贸易:指从甲国经过丙国国境向乙国运送的货物,而货物所有权不属于丙国居民的贸易活动,对丙国来说称为过境贸易。 2.直接贸易: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买卖货物的行为。 3.间接贸易: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经由第三国商人进行贸易的行为。 4.转口贸易/中转贸易:指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或货物供给国与需求国之间,经由第三国贸易商分别签订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所进行的贸易。 5.对外贸易额:以金额表示的一国对外货物贸易值与服务贸易值的总和。 6.服务贸易额:通常以各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中的服务额代表服务贸易额。 7.对外贸易量: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额。 8.对外贸易/国际贸易: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活动。 9.对外贸易结构:指货物、服务在一国总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10.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一国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去向地和进口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 11.对外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系数):指一国对外贸易额或国际贸易额在该国GDP或GNP中所占的比重。 13.国际分工:是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14.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进行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领域,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表现。 15.世界市场价格:也称国际市场价格,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在世界市场上形成的价格,也就是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时所依据的价格。 16.汇率:是不同国家发行的纸币以各自代表的价值量为基础而形成的交换比价。 17.贸易条件:又称贸易比价或交换比价,是一个相对概念。表示一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比值。 18.投资乘数:政府在运用财政政策使国民收入达到均衡时的投资增加可能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的倍数。 19.对外贸易乘数:一国在既定的边际消费倾向作用下,由于对外贸易收入而增加的该部门消费会通过国民经济的产业链增加相关部门的收入和消费,最终对国民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产生倍加效果。 20.贸易自由化:是国家之间通过多边或双边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削减关税壁垒,抑制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障碍与歧视,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与生产。 21.战略性贸易政策:指国家从战略高度,运用关税、出口补贴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部门、产业进行支持和资助,使其取得竞争优势,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国民福利的目的。 22.出口买方信贷:指一国银行为了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提供贷款,使得进口商可以用这笔贷款通过支付现汇的方式从贷款国进口商品。 23.出口卖方信贷:指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融资,使得进口商可以在贸易合同中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达到支持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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