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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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案件【事件背景】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ontrol Components Inc.,CCI 公司),是一家从事严峻工况用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性工程公司。美国司法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CCI公司1998-2007年向包括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阿联酋的国家官员、国有以及民营企业员工行贿。仅2003年到2007年,就在约36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贿赂金额超过685万美元。付出总有回报,CCI由此获得大量订单,并得到约4650万美元利润。不过,在被美国司法部调查后,这家跨国公司在7月31日承认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罚金1820万美元。据介绍,CCI的产品和业务主要集中在核工业、发电行业以及石油化工行业。美国司法部公布了CCI行贿给外国国有企业官员的企业名单。

【案情介绍】

2009 年美国司法部披露,CCI 公司在1998 年至2007 年间曾经向30 多个国家行贿236 次,其中,向国内外私有企业的高管和雇员行贿约195 万美元,向各类外国国有企业的官员行贿约490 万美元,由此获得约4560 万美元的巨额利润。美国司法部7月31日发出的公告显示,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橙县的CCI承认了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刑事罚金1820万美元。CCI同时供出了与此相关的9家外国公司,其中包括江苏核能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材料设备公司、中石油、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六家中国公司。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从2003年到2007年展开了“马拉松式”的行贿:它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共计支付了约490万美元。CCI的最终认罪缘于该公司两名前高管马里奥·康

韦诺和理查德·莫洛克“缴械投降”,他们分别承认曾对外国国企高管和员工行贿100万美元和62.8万美元。此后,包括CCI前首席执行官斯图尔特·卡尔森在内的六名该公司高管又被控犯有违反《海外反腐败法案》、《旅行法案》及其他16项罪名。CCI的多位前高管因此难逃牢狱之灾。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除了多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被卷入到CCI 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中,还有韩国的水利与核电公司、马来西亚的国家石油公司及阿联酋的国家石油工程公司也被涉及。CCI 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源于公司的内部举报,该公司为了获取销售合同,采取多种方式对终端客户进行行贿,包括为受贿者提供出国旅游、帮助其子女留学等。此外,CCI 公司还向一些具有决定建议权的研究设计院进行行贿,以保证他们的产品能够顺利通过审核。CCI 公司在国内外形成了严密有效的商业贿赂体系,并且得到了公司高管的默许和支持。2009 年7 月31 日,美国加州圣安娜地方法院针对CCI 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提出刑事指控,并判处刑事罚金1820 万美元。法院还向CCI 公司的多名高官提出指控,其中包括前首席执行官斯图尔特·卡森等。与此同时,CCI 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由公司设立一个独立的、为期三年的反商业贿赂项目,并实时对项目进行监督,定期向司法部进行报告,以保证公司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法律分析】

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为拓展海外市场,跨国公司也逐渐成为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海外商业贿赂一方面损害了其他竞争企业的利益,不利于跨国公司本国与东道国的形象,另一方面危及到了实施商业贿赂的跨国公司健康发展。随着国际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跨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已逐渐成为各国净化投资环境、加强本国反腐败监管的重要手段。

控制组件公司的行贿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将贿赂直接交给对方公司的职员,或者

聘用代理人作为“中间人”将贿赂转交给行贿对象。其中,通过中间人行贿是控制组件公司实施海外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这些中间人一般是其他公司的职员或者行贿对象的亲戚朋友,由于这种行贿方式较大的隐蔽性,使得控制组件公司的海外商业贿赂能够比较隐秘的进行。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控制组件公司并不是直接给予受贿人现金和财物,而是通过培训和考察的名义,安排行贿对象去美国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等旅游胜地度假旅行。

在美国司法部公布中国贿赂名单多日后,涉嫌企业几乎都没有进一步的回应,大多以沉默视之。而从涉嫌受贿的9家企业背景看,大都是手握垄断资源的“巨头”:且不论中石油、中海油是我国石油产业的两大寡头垄断者,其余几家公司也不例外,或身处重要的能源领域,政府背景深厚;或是大型上市公司,市场影响力巨大。也正因此,受贿名单的出炉很难让我们相信只是“空穴来风”。因为即便其中某家企业的确没有受贿,但是跨国公司将其视为潜在的行贿对象也着实难免。而美国检方的数据显示,2003至2007年间,CCI总共行贿685万美元,其中490万美元用于行贿国有企业的官员和员工。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跨国公司的“实践经验”表明,商业贿赂能够让其事半功倍地提升在中国市场的业绩。从曝光的CCI 行贿经历看,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间,该公司通过大肆行贿换取为近百个电厂提供旁路系统的机会,最终占有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然而,“洋贿赂”的盛行在让行贿与受贿双方获益良多的同时,却导致我国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的原因在于,国内行政力量对市场资源配置干预过多,而国有大型企业则在实际上成为了行政力量的代言方。只要手握大权的官员和国企人员敢于放行,无论产品质量如何、无论售价是否合理,跨国公司的触角都就能够轻松占据市场。与之相反,无力进行“利益输送”的其他竞争企业,无论其实际实力如何,则统统将被屏蔽在市场之外,而最终为此贿赂行为买单的则是财政资金与公众荷包,实乃社会资源的损失。

在现实的商业贿赂交易中,行贿者通过贿赂受贿者而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受贿者则多

是掌握着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行贿人通过贿赂受贿人所谋取的经济利益要远大于受贿人从受贿中所取得的利益。然而,在商业贿赂被发现之后,行贿人却往往没有得到严厉的惩处,有时甚至可以逍遥法外。为此,必须加强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只有当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一样成为法律严厉惩处的对象,商业贿赂便成为了一个更高风险的犯罪行为,行贿人的收益与成本风险会严重失衡,行贿人的行贿动机会被削弱,商业贿赂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与美国同属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国,理应司法资源共享,但在美方已经确认CCI存在行贿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国资委责令企业进行内部自查,而真正的司法机关却尚无迹象介入此事。究其原因,我国目前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约束并不到位,一些惩戒手段也往往是形同虚设。虽然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而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案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最终导致所谓的“黑名单”成了“空名单”,对“洋贿赂”基本没有威慑作用。需要提及的是,此前的力拓案如果不是受到商业间谍风波的牵连,其中贿赂问题也很难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也正是因此,“洋贿赂”的曝光更多是因涉嫌企业的海外总部而引发。当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机构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职责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降低了反商业贿赂执法的威慑力。我国负责治理商业贿赂机构有20 多个,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此外还有专门成立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显示了国家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高度重视,然而却也提高了执法成本,执法效率很难保证。美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机构的设置值得我们借鉴,对每一个执法部门进行明确的分工,明晰执法责任和权限,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执法机构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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