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_对首要分子如何转化定罪_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

赵 某 找 来 朋友 杜 某 .二 人 为 了与 对 方 殴 斗 而 打 电话 纠
死 亡 的, 当结 合具 体 案情 , 格 依 照相 关 罪名 的构成 要 应 严
件定 罪处 罚, 而不 能客 观归 罪 。具 体到 本 文 中的案 例 , 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焦 点 问题
( ) 何 正 确 理 解 聚众 斗 殴转 化 犯 的犯 罪 性 质 , 一 如 致 人死 亡 的是 否 一 律 认定 为故 意 杀 人罪 ?
后 果 . 任 死亡 的发 生 , 主 观 故 意 的 内容 已从 互 相 斗 放 其
殴转 化 为 间接故 意 杀人 , 其客 观 行 为也 从一 般 的相 互 殴
数刀致其死亡。
一
对边 某 应 当认 定 为 聚众 斗 殴 中的 积极 参 加者 , 其行 为 已
构成 聚众 斗殴 罪 。其次 , 厮 打 中 , 在 边某 持 刀刺杜 某胸 部
及背 部 2刀 , 赵 某腹 部 1刀 , 成杜 某 死亡 、 刺 造 赵某 重 伤
的严 重后 果 。边 某作 为 年满 1 岁 的成 年人 , 当知道 8周 应 持 刀 捅刺 他人 要 害部 位 会造 成 他人 死 亡 的结 果 , 不计 仍
伤 害罪 或 故 意 杀 人罪 定 罪 处 罚 外 ,对 于其 他 共 犯 应 如 何 定 罪处 罚 , 论 上存 在分 歧 。第 一 种 观 点认 为 , 理 聚众
斗 殴 致人 重 伤 、 亡 的 , 死 只应 对 首 要 分 子 和 直接 造 成 重
伤 、 亡 的斗 殴 者认 定 为故 意 伤 害 罪 或 故 意杀 人 罪 , 死 对 其 他 积 极 参 加 者 认 定 为 聚 众 斗 殴 罪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如果 首 要 分 子 没 有 直 接 实施 致 害行 为 ,就不 能 转 化 , 按 聚众 斗 殴罪 处 罚 。 仍 笔者 认 为 . 于 转 化 范 围 的理 解 , 当符合 共 同实 关 应 行 过 限 的 刑法 理 论 并 体 现 罪 责 自负 的原 则 。如 果 斗 殴 者超 出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加者的故意范 围, 实 施 故 意 伤 害 、 意 杀 人 致 人 重 伤 、 亡 的 , 行 为 应 单 故 死 其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53)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53)(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某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B. 属于意外事件C. 应当从重处罚D.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2.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聚众斗殴罪只是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负刑事责任B. 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聚众斗殴双方所有人都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对首要分子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 3.贾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贾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
贾某的行为构成( )。
A. 盗窃罪B. 诈骗罪C.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 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4. 4.下列情形中不存在连带侵权责任的是A. 共同危险行为B. 共同侵权行为C. 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D. 非累积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行为5. 5.某县有一伙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当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张某参加该组织并按该组织授意杀害了丁某全家。
张某的行为构成( )。
A. 参加恐怖组织罪B. 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D.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6. 6.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神志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一只皮包。
王某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
王某的行为构成( )。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主体范围

一
两 分钟 ,而 此时 首要 分子 多半也 是在 跟对 方其 他人 员斗 殴当
中, 那 么此 时是否可 以评价 为“ 斗殴 过程中 , 明矢 u 本 方人员 的行为
仍持 默认 、 不加 制止等 放任 态度” 。 体 行为 而致他 人重伤 、 死 亡 的定故 意伤 害 ( 致 人重 伤) 罪、 故意 杀 有可 能致 人重 伤或者 死亡 , 聚众 斗殴罪 中首要 分子 的犯 罪转化 人 罪是没有什 么 疑问 的, 但 是其他 聚众斗 殴成员 是否也 涉及犯罪
责任” 。这里值得疑问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把握此处的 盗窃 , 但 是在 盗窃行 为过 程 中一人 突然转 化 为抢劫 , 对于该 人 的
“ 并 对斗殴 过程 中可 能致人 重伤 或者死 亡有概 括性 故意, 或 者在 转化行 为我们很 容 易可 以将其 定义 为实行 过限 , 因为盗窃 与抢劫
罪、 故 意杀 人罪 。理 由如下 : 有 者认 为聚众 斗殴行 为过 程 当中一般仅 存在 斗殴 的故意 , 一般 不 伤) 存 在重伤 、 杀人 的故意 , 对 于其 中某人 实施 了重伤害 、 杀人 的行 为 对 于这 部 分的突 破行 为其 他聚 众斗 殴 的人 员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转化 则从 该条款 无 从得 知 。认为 无需转 化 的观 点认为 依据 罪
笔者 认为在聚 众斗 殴过程 当中发生致 人重伤 、 死亡 的后果除
致 人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之 外对 责 自负原 理认为 只有亲 自实施故 意伤害 致人重 伤 、 故意 杀人行 为 了对 于 直接 实施 者 定故意伤 害( 的人才 能够定 故意 伤害 ( 致人 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 , 该观 点 的持 于聚 众 斗殴 的首 要分子 一般情 况下 也应分 别定 故意伤 害( 致 人重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判决情况:本案经贵港
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朝开、梁超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星保、杨业广有期徒刑八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 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 2010-06-12 16:57:35
案情:
2008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的孙康寿与石卡镇陆村的陆运琳、陆运玙之间因个人恩怨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了以孙康寿为首的西山人和以陆运琳、陆运玙为首的陆村人之间的矛盾。此后,双方曾在城区纠集人马欲通过斗殴的方法争高低,后均因故未果。2008年6月17日2时许,陆村人的陆凌军等人纠集多人持刀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天骄大酒店、小江停车场一带找西山人斗殴。与聚集在天骄大酒店的被告人梁超仕、莫朝开、杨业广、杨星保等20余名西山人,在酒店大堂及小江停车场内,持刀进行斗殴。在斗殴中,西山村的孙康寿被陆村人砍伤,陆村的陆凌军被被告人莫朝开、梁超仕等西山村人持刀砍伤。陆凌军受伤后,于2008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陆凌军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孙康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理由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由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承担,在无法认定罪责归属的情况下,对双方都不能转化,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按聚众斗殴定罪处罚。而本案四被告人都只是聚众斗殴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砍被害人致死部位的直接致害人,以故意杀人罪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一致的要求。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持械斗殴的情况,此时就很容易造成他人的死亡,那么要是聚众斗殴致死的话,此时应该如何罪定罪处罚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聚众斗殴导致他人死亡的话,那么按照规定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
二、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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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13日/第C01版
理论实践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对首要分子如何转化定罪?
徐东方 王成
[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蔡某因汽车修理生意发生矛盾。
王某纠集李某等六人,蔡某纠集曹某等四人,双方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发生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蔡某被殴致伤逃跑。
曹某用砍骨刀砍击李某左胸等要害部位后逃跑,致李某当场死亡。
[评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
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而不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对曹某故意持刀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对首要分子蔡某是否转化定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蔡某虽然纠集曹某等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明确要求曹某等致对方人员死亡,且在曹某持刀砍人时其已经受伤逃离现场,对曹某杀人的行为无法预知也无法阻止,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主观故意范畴,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蔡某不应当承担曹某致人死亡的责任,不宜转化定罪,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蔡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的重伤、杀人的故意不明显,但在聚众斗殴的组织及实施过程中均未明确要求其他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该结果在蔡某概括故意之内,其对曹某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应转化定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1、在客观上蔡某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原则,应对其参与的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蔡某作为聚众斗殴一方的纠集者,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其参与了组织、预谋和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整个过程,虽然导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往往并非其亲自实施,但该结果的发生与其组织、指挥行为密不可分。
因此,要求蔡某对聚众斗殴行为承担全部罪责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
2、在主观上“致人死亡”的结果未超出蔡某主观故意的范围。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故意的内容必须明确或概括的确定。
本案中,蔡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并未明确要求被纠集者致对方人员伤残的严重后果,但其明知聚众斗殴行为是双方均有多人参与的互殴,难免给对方造成杀伤结果,仍组织多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参加斗殴,这容易受环境刺激导致过激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蔡某事先是明知的。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表明蔡某在聚众斗殴组织、实施过程中明确要求被纠集者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应认定该结果并未超出其主观故意的范围,因此,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转化定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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