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备案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苏府[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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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1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加强与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乐政发〔2009〕3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乐委发〔201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直接投资类政府投资项目。
乐清湾港区、乐清经济开发区、柳白新区、各乡镇(街道)及其下属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项目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不再根据本办法审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在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办理审批、审查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由于技术或者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需作初步设计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广安府办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原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四)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变更控制价、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五)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六)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和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工程变更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c2bd24fad6195f312ba668.png)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6〕14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赠款,国债建设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备采购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严格管理;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的,应当对资金申请、拨付环节加强管理。
第五条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综合平衡、协调使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负卸债、不留包袱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设计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三)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投资评审价格,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e1af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ca.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庆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管理模式,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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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shandianshanhuqiangcunlianhefazhanCo .Ltd.
关于实行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备案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规〔2010〕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关于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备案操作试行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变更备案流程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意见→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工程变更需专家组论证的要提供)→备案部门备案
二、工程变更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2.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3.专家组论证意见(工程变更需专家组论证的要提供);
4.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变更需提供施工图审查意见;
5.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变更部分的标底;
6.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工程变更备案受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备案,需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议由各职能科室派员参加。
附: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