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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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学生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给学生的个人发展带来了困扰。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建立学生违纪行为问题排查机制。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违纪行为排查机制,通过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会和家长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及时发现并排查学生的违纪行为。

只有将问题及时发现,才能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二,制定明确的违纪行为标准和处罚措施。

学校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违纪行为标准,包括学生迟到、上课打瞌睡、旷课等常见违纪行为,以及欺凌、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惩戒手段。

第三,强化学生教育引导。

学校应当通过班级活动、讲座等形式,加强学生违纪行为的教育引导。

通过教育引导,让学生明白违纪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违纪行为的自觉抵制意识。

第四,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学校应建立学生违纪行为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学生及其家长反馈学生的违纪行为,并告知相关处理措施。

通过信息反馈机制,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到孩子的违纪行为,与学校一起进行教育引导。

第五,建立明确的处罚程序。

学校应当建立明确的处罚程序,并确保在处理违纪行为时,程序公正、透明。

同时,要求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要注重情节轻重,适度罚则,不能简单粗暴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第六,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应当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学生及时调整心态,认识到错误,并通过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社会的各种纪律和规范,加深他们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

第八,注重家校合作。

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引导。

通过家校合作,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是学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下面将从制定背景、处理方式、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规范执行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学校制定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背景是保障学校教育的有效开展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学校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基地,而违纪违规行为的存在会对学校的教学秩序构成威胁。

为了改善学校环境,提升教育质量,学校不得不制定相应的规定。

二、处理方式学校根据不同的违纪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处理方式主要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课堂影响处罚、停课察看、责令退学等。

学校会根据违纪严重程度、学生态度以及历史违纪情况综合考虑来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

三、校规校纪学生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规定和纪律。

学校会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并向学生进行宣传,确保学生明确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行为、言语、礼仪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要求,学生必须遵守。

四、旷课、迟到和早退旷课、迟到和早退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常见的一种。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课堂影响处罚、停课察看等处理方式。

学生应当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珍惜上学时间,不得随意旷课、迟到和早退。

五、作业抄袭和作弊作业抄袭和作弊是对学术诚信的严重侵犯。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察看等处理方式。

学校通过加强对作业和考试的监督,加大对作弊的打击力度,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

六、违反校园规范违反校园规范主要包括哄闹、打架、谩骂等行为。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停课察看等处理方式。

学校将严肃对待这些行为,以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全。

七、违规穿着校服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内必须穿着统一的校服,任何违规穿着都是违纪行为。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理方式。

学校希望通过规范学生的着装,培养学生良好的仪表仪容和自我约束力。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指学校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学生的行为,处理违反校规或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1. 违纪行为定义:明确列出学生违纪的行为,如作弊、偷窃、打架斗殴、吸烟、吸毒、欺凌等;2. 处理程序:规定了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听述、证据收集等;3. 处理方式:制定了不同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书面警告、劝退、停课、留校察看等;4. 处理权:明确了学校的违纪处理权,规定了由学校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老师来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5. 学生权益保障:规定了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如听证、辩护、自由撰写申诉书等;6. 违纪记录: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记录方式和保存期限;7. 违纪处理结果公布:说明了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结果的公布方式和范围;8. 违纪处理的追溯性:规定了学校对违纪处理结果的追溯性,即对学生的历史违纪记录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具体的处理条例还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来制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二)(____字)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学校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校声誉的关键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违纪行为也日益增多,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成为了当务之急。

1.2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特点和处理的原则,制定一套全面、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以提高学校违纪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学校教育管理的顺利进行。

1.3研究方法和结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一套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具体结构如下:第二章: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特点2.1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治安违法行为、校规校纪违反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三类。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学生管理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济学院规章制度目录(学生管理类)经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3)经济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4)经济学院学生诚信承诺书 (6)经济学院学生考试纪律 (8)经济学院学生违纪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9)经济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实施细则 (14)济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预案 (18)共青团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委员会工作职责 (20)经济学院班团支部工作条例 (25)经济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 (28)经济学院班委会工作条例 (34)以上11个学生管理类文件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经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经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一、凡我院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保证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上课期间,教师和学生应着装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课堂。

上课铃响后学生应迅速就坐,关闭通讯及其它娱乐工具。

三、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

不得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迟到的学生经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迟到十分钟以上按一节旷课论处。

提问请举手,回答问题请起立,学生应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不得未经允许向教师提问。

对于故意屡次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

四、爱护教室公共设施,保证教室门、窗、玻璃、桌凳及多媒体等设施的完好。

如发生人为破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五、讲究教室卫生,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乱扔杂物,不准在墙壁、课桌上乱写乱画,保持教室墙壁、课桌干净整洁。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违反本暂行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济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内容学生上课、早操、晚自习等的考勤。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 个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 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Nnnnnnnnnnnnnnnnnin iiNn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民大发〔2013〕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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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nnnnnnnnnnnnnnin iiNn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民大发〔2013〕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按规定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附加给予下列处罚(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发其各类奖助学金;(二)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种奖励和资助的资格;(三)取消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的;(二)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三)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四)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五)在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各类宗教活动的;(六)在校外未经批准的非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七)在校内利用讲座、演讲等形式传播宗教的;(八)在校内外张贴、散发与宗教活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九)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十)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十一)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十二)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三条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资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十四条违反政府禁令,贩卖、吸食毒品(包括大麻、鸦片、海洛因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酌情赔偿一定的营养费,护理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挑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它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导致公共和私人财物损坏或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因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因打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事态发展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原价赔偿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期间饮酒的(包括含酒精饮料),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凡饮酒,一经发现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处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聚众酗酒或酒后打架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的;(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以下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达以下天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含10学时)至1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20学时)至2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含30学时)至3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含40学时)至4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超过1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的;(二)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的;(三)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五)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的;(六)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七)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传播、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的;(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五)发布、散布有害言论和信息的;(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二)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五)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六)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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