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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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管理。

2.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关系;(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4.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控。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1)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以及资金核实等工作。

(2)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价格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价格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价格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企业利用市场优势,通过垄断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本文以XX市某药品价格垄断案为例,分析价格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市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因涉嫌垄断价格被市物价局立案调查。

经查,被告生产的某药品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型药品。

经调查,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对下游经销商采取限制最低销售价格、设定销售返利等手段,导致同类型药品价格普遍上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由市场形成,但国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通过设定最低销售价格、销售返利等手段,对下游经销商进行价格控制,导致同类型药品价格普遍上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调查过程中,市物价局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与经销商的合同、销售记录、价格调整通知等。

经审查,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垄断价格行为。

具体来说:(1)被告与经销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最低销售价格,并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此价格进行销售。

(2)销售记录显示,被告在调整价格时,并未通知其他同类型药品生产企业,导致同类型药品价格普遍上涨。

(3)价格调整通知中,被告明确表示调整价格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物价局对被告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垄断价格行为,恢复市场价格秩序。

(2)对被告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涉案金额的2倍。

(3)对被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警告,并处以罚款。

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价格构成答: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是构成商品、服务的各个要素及其在价格中的组成状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答: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价格法》从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①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②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权限的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③《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地根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

3.政府指导价(华农2015、2011年研)答: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即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

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4.价格关系答: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制定、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来说,价格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关系:一是价格的制定关系;二是价格的运行关系;三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关系;四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关系。

5.价格体系答: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价格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价格、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等等;按照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环节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零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等等;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价格法律制度(PPT 104张)

价格法律制度(PPT 104张)

• 1997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9号令公布。《价 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我国《价格法》的通过和施行,是我国 价格立法中一个伟大的成就,不仅对现 实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会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 响。
• 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 需要对价格领域进行介入、调节、干预、 规范。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权利本位、个 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进。
• 其二,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自来水、 电力、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其价格 的波动不能具有随意性,其定价的权力、 定价的程序、价格变动的程序都应经法 律规定。
• 第二,价格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价格活动的当事人,他们在 商品交换中,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价格法保护 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价格法对各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作了禁 止性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如:禁止操纵市 场价格,低价倾销行为等,以维护公平的竞争 环境,从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四,价格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 从根本出发点来看,确立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 建立正常的价格关系,维护公平、合法的价格 竞争,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 件。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形式确立的适应市场经 济要求的价格机制,没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 规范的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价格 竞争,都将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并影响其发 挥作用,也就不能引导和推进资源的高效合理 配置,也就不能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从 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

价格调解的规章制度

价格调解的规章制度

价格调解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调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价格调解过程中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价格调解是指在市场主体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达成价格协商,解决价格纠纷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加强价格调解机构建设,提高价格调解服务水平,促进价格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价格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价格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价格调解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价格调解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二章价格调解的程序第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价格调解机构提交价格调解申请。

第九条价格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到价格调解申请后及时向当事人确认并受理。

第十条价格调解机构应当在受理价格调解申请后,尽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价格调解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当事人,推动价格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意见,价格调解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并加以考虑。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配合价格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价格协商后,价格调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价格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价格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价格调解机构申请再次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价格调解的原则第十六条价格调解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价格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价格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价格调解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二十条价格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价格调解应当遵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章价格调解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解档案,确保调解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三条价格调解机构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五节 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法》第23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 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 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 必要性、可行性。

概念:

政府价格听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时, 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 科学性进行的论证。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主要 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如 粮食、棉花、食盐、防洪物资以及原油、 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性物资。
主要作用:当市场出现重大的供求不平衡 时,通过吞吐储备商品来平衡市场供求, 调控市场价格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政府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支持经营 者的专项基金。
价格法律制度
2011.11
讲授内容




概述 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形式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管 价格听证 价格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价格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体现

价格 = 商品价格 + 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 1、有形产品价格

消费品、生产资料……实物形态产品的价格, 包括农产品、工业品、建筑产品价格等。 无形资产——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 誉等
宏观调控

调控手段
经济手段 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


调控基本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保护价格制度 价格干预措施(临时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紧急干预措施)

价格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

价格法律制度(总分14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 )年通过。

A. 1997B. 2000C. 1985D. 19922. 下列价格法规、规章中,属于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是( )。

A.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B.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C. 《农产品调查管理办法》D.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 从性质和内容上分析,《价格法》属于( )。

A. 市场主体法B. 市场宏观调控法C. 市场行为规则法D. 既是市场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行为规则法4. 下列关于商品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商品价格既包括有形产品的价格,也包括无形资产的价格B. 商品价格仅指有形产品的价格C. 商品价格仅指无形资产的价格D. 房地产价格不属于商品价格5.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

A. 竞争关系B. 货币关系C. 价格关系D. 证券关系6. 政府价格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责任。

A. 行政B. 民事C. 刑事D. 经济7. 《价格法》的根本宗旨是( )。

A. 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B. 规范价格行为C.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D.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8. 价格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是( )。

A. “谁决策、谁负责”B. “谁实施、谁负责”C. “谁监审、谁负责”D. “谁制定、谁负责”9. 不属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内容的是( )。

A. 加强对价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B. 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C. 建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D. 强化社会监督10. 下列规范中,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是( )。

A. 《电信条例》B. 《价格监测规定》C.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D.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1. 下列不属于提高价格决策水平所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五)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利用价格 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 价格监督管理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价格总水平的含义 价格总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 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 均或者综合,或者说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各种商品 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 (二)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 1.调控手段 (1)经济手段: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 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 格形成的各种因素,从而控制价格总水平。
(四)价格听证制度 1.价格听证制度的含义 价格听证是指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的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2.价格听证的项目 政府价格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 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3.价格听证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与决定组织听证 (3)举行听证会 (4)公布定价
2.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划分 (1)中央定价目录是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及地方之间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方面 权限范围的划分。 (2)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以及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方面权限和具体作用范围的划分。
2.市场供求状况 市场供求状况对于市场价格高低有着重要的影 响。市场供求与价格的关系表现为: (1)当商品供求基本平衡时,价格就会相对稳 定; (2)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涨; (3)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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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2012-4-11 1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背景案例 一、价格法的定义
调整价格关系 价格: 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 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公 平竞争中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 平竞争中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 要有比较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要有比较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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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控基本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保护价格制度 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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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二、价格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价格听证制度 政府在制定、 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德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 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 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 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 其必要性、可行性、 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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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 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
CPI=(一组固定商品按当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CPI=(一组固定商品按当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一组固定商品按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一组固定商品按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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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控手段 经济手段 货币、税收、财政、投资、 货币、税收、财政、投资、价格调节基 风险基金、 金、风险基金、重要商品储备 间接、诱导、 间接、诱导、滞后 法律手段 行为制度化、 行为制度化、法律化 规范、稳定、 规范、稳定、严肃 行政手段 定价、限价、 定价、限价、冻结物价等行政命令 强制、直接、 强制、直接、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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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CPI 中国的CPI包 CPI包 食品、 括: 食品、 衣着、 衣着、医疗 保健和个人 用品、 用品、交通 及通讯、 及通讯、娱 乐教育文化 用品及服务、 用品及服务、 居住、 居住、杂项 商品与服务 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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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 2010年中国CPI指数: 年中国CPI指数 指数: 一月1.5% 二月2.7% 三月2.4% 一月1.5% 二月2.7% 三月2.4% 四月2.8% 五月3.1% 六月2.9% 四月2.8% 五月3.1% 六月2.9% 七月3.3% 八月3.5% 九月3.6% 七月3.3% 八月3.5% 九月3.6% 十月4.4% 十一月5.1% 十二月4.6% 十月4.4% 十一月5.1% 十二月4.6% 2011年CPI新统计方法 2011年CPI新统计方法 2011年 月起,我国CPI开始计算以2010 CPI开始计算以2010年 从2011年1月起,我国CPI开始计算以2010年 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 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 CPI权数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1.3万 权数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1.3 对CPI权数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1.3万 个调查网点。采集全国CPI CPI价格的调查网点达 个调查网点。采集全国CPI价格的调查网点达 到6.3万个 6.3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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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一、市场调节价
1、市场调节价的定义及特点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形成的价格。 形成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发挥合理配置资源作用, 市场调节价发挥合理配置资源作用,还要求 经营者之间有充分的竞争关系。 经营者之间有充分的竞争关系。
特征:不稳定性、 特征:不稳定性、多样性
2、主要形式 浮动价格 最高限价 稳定 制止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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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护价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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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 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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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管理体制的定义和类型
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混合型价格管理体制 取决于国家经济体制的类型
二、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原有体制的弊端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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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 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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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家物价局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3、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 地方各级物价局 4、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成本 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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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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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指导价
1、定义 依照价格法规定, 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 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及其浮动幅度 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 价格。 价格。
宏观控制性与微观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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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价格法》 规定: 《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 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 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 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 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 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3、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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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日通过, 1998年 日起施行。 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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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主管部门及有 关部门 经营者 行业组织 制定、 制定、调整和执行 价格指导、 价格指导、监督和 检查
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 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 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 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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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市场供求状况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5、政府指导价的调整 内容:适用范围、价格水平( 内容: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必须根据经济运 行情况适时调整) 行情况适时调整) 权限和程序: 价格法》 权限和程序: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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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程序: ① 申请 ② 审核与决定组织听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③ 举行听证会 做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 做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 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④ 公布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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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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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自学) (自学)
第五节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 变动的平均或者综合。 变动的平均或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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