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一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基于这两个判断。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之主观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实,”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致权益侵害即其实例: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市民、农民。
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总体上丧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传统侵权现象的原因行为,如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本身即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均属于应予严格禁止并加以制裁者,不存在什么疑义和障碍,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建筑水坝等开发建设行为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发出噪声等排污行为,往往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
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生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自效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等方面均等接受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控、限制,对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环境等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平衡点,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各种环境标准,在私法上则有“忍受限度论”等学说的存在。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应采取的对策

12 环境 侵权原 因行 为在价 值判 断上的社会 妥 当性 、 法性 . 合 传 统侵 权现 象的 原因行 为 , 伤害 他人生命 健康 、 窃他人 财 物 等本 身就 是 违反 社会 生 活 常规 、 如 盗 危 害 社会秩序 和安 全 的行为 , 道德 和法律 的价值判 断上 都属 于应 予 严格禁 止 并 加 以制裁 的行 为 。而环 在 境侵 权 的原 因行 为如 建设化 工厂 等开发建设行 为和排放 废水 、 废气 、 废渣 、 出噪声等排 污行 为 , 往本 发 往 身 就是必要 的经 济活 动 , 者是伴 随正常 的生产 生活活 动而生 的副产 品 , 或 在价 值判断上 属 于符合 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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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职业技术 师范学 院学报
第 1 卷第 l ,0 2年 3月 6 期 20
J u u f e e Voai — c nc l ec es ol e 11 No 1 Mac 0 2 o n do b i c t nTeh i a ha lg . 6 H o aT C e Vo . rh2 0
中圈分类号 : 4 DF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8 5 920 )1 0 9 4 10 —9 1 (0 2 0 —04 —0
随着 我 国工 业化 和城 市化进程 的加快 和规模 的扩大 , 境侵权 行为越来 越 多 , 环 给广 大人 民群 众造 成 的损 失 日益严重 。而 且我 国的环境侵 权 复杂多样 。不仅 各种 污染侵 权类 型都 有 , 且也 存在 诸 如地 面 而 沉 降 、 态系统 退化 和生产力 下降 、 坏 自然资源 等生态破 坏侵权 现象 。因 此我 们必 须从我 国 的国情 出 生 破 发 . 收借鉴世 界各 国环 境 侵权救 济法律制 度的经 验 , 吸 完善 我 国环 境侵 权 救济 法 律 制度 , 以适 应 我 国经 济 发展 的需要 。 环 境侵权行 为 与一般 侵权行 为的不 同 , 是环境 侵权 救 济法律 制 度独 具特 色 的内在根 基 。环 境侵 权 作 为一 个集合 性名词 , 括因环境 污染 或生 态破 坏所 造 成 的各 种 各样 的权 益侵 害 现 象 . 包 而环 境侵 权 现 象 , 大气污染 致人 体健 康或财产受 害 、 如 噪声妨害 、 放射 性 物质污 染致 害 、 突发 性 事 故致 害 、 污染 物 长期 累积 致害 . 生损 害的状 态 、 发 过程 等诸方 面情形各 不 相 同。因此 , 须从 环境 侵权 的主体 、 必 原因行 为 、 侵 害状 态 、 侵害对 象 等方 面进行分析 。现 就环 境侵权 行 为的特征 和在我 国立 法 、 司法 实践 中针 对环 境侵权 行 为应 采取 的对策 和建议 谈一下 自己 的看法 。
环境侵权的责任研究

4.1.1归责原则
4.1.2因果关系的认定
4.2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4.2.1立法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4.2.2救济保障制度的缺失
5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
5.1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5.1.1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5.1.2明确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汪劲.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M].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1)
[5]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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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俊驹,罗丽.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J].现代法学,2003(1).
[8]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J].法学,2003(1).
5.1.3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5.1.4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
5.2.2建立环境侵权责任基金制度
结论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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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海燕.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D].黑龙江大学,2009.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国际环境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中,环境损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人类活动导致的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包括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损害。
环境损害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跨国性环境损害往往具有跨国性,即其影响不仅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跨越国界的。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气候变化等问题都是全球性的,它们的影响范围超越国家边界,需要全球合作来解决。
2. 累积性环境损害往往是逐渐积累的,它们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短期内,更多地表现为长期累积的效应。
例如,大量的工业废弃物排放、森林破坏和过度捕捞等行为,会导致环境的逐渐恶化和生态系统的崩溃,这些影响难以立即恢复。
3. 全球性环境损害是全球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问题都会对全球产生影响。
例如,全球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会威胁到低洼国家的存在,全球范围内的物种灭绝会破坏生态平衡,这些问题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来解决。
4. 非同向性环境损害是非同向性的,即它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不同地区和国家间存在差异。
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环境治理能力弱,更容易受到环境损害的影响。
因此,在国际环境法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弱势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权益。
5. 不可逆性环境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一旦发生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例如,森林砍伐导致的土壤侵蚀、湿地开发导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都是难以逆转的环境损害。
因此,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是至关重要的。
6. 责任共担国际环境法中强调责任共担的原则,即环境损害的责任不应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单独承担,而是应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
这体现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环境组织的建立,通过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7. 法律约束力国际环境法对环境损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民法作为部门法,从传统上,在调整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民法是以私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强调对于每一个权利主体以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在权利主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民法通过其规范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同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施加民事制裁,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和污染环境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十分有利的。
但民法调整环境问题的本身不足在于,民法只能从私人权利的角度进行保障,而环境侵害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少数个体,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权益体系,利用侵权行为理论调节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权的概念是其出发点。
但在对环境权进行界定时,各种法学理论、立法现状对因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而侵害、损害他人利益的这一现象称谓各有不同,环境权的范畴也很模糊,因此有关环境侵权的权利范围、保护手段都有进一步探讨、完善的必要。
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要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首先应探讨侵权行为的概念,因为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于侵权行为,各国民法都通过不同的语言对其进行表示,英语为“tort”,拉丁语为“delictum”,德语为“unerlaubtehandlung”,法语为“delit”,这些语言表明,侵权行为是一种社会所不容许的行为(杨立新,2003)。
“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
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两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学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
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
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

6旅 游城市 开发理念 . 61 . 生态理 念
传统大 众旅游 业走的是 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 l, 『 造成 了旅 J 游地 资源 的损坏和 生态 系统 的原 种失衡 , 旅游业被称作 “ 无烟工 业 ”2 。 中国生态学 家马世俊 教授指 :城市生态系统是一个以人 “ 为 中心 的 自然 界、经济 与社会的 复合人 工生态 系统 。 ”往 当今的 尘 世发展 中必须把 生态 放在 第一 ,确保生态 系统不遭破坏。旅 一位 游地 的产业取 向定 位 : 生态服装 ; 生态饭店 ; 生态旅馆 ; 态商 店; 生
随 着我 国市场 经济 的发展 ,特 别是工业 化和城 市化的大规 及 损害结 果等方 面对 其一般特 征 作如下分 析 : 模展开 ,由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所造成 的环境侵 权现象及其 救
1 主体 :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 济将 成为今 后我 国的一大 社会 问题 。 首先 ,环境侵 权行 为两相 主体大 多具 有不 等性和 / 可瓦 f 环境侵权 作为一个集 合性名词 ,是 对各式各样 的环境污 染 与生态破 坏所生权益侵害 的总称 ,而各式 各样的环境 污染与生 换性 。征近代 不发达的市 场经济 条件下 , 民事法 律关 系的主体 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 主 要 是农 民 、手 T业 者 、小 业 土 、小 作坊 主 ,传 统侵 权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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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
赵江鹏 (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云龙分局 江苏徐 州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导言:环境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消费模式的改变,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益加剧,环境侵权诉讼也逐渐增多。
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成为当事人和法院面临的难题。
本文旨在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进行评析,深入探讨其现状、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困扰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之一是涉及很长的时间跨度和复杂的过程。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同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导致较为复杂的后果。
因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立起因果关系有其困难之处。
1. 缺乏直接的证据环境污染的过程和影响很难直接观察和测量。
往往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和科学调查来推断和证明。
然而,环境问题的认定与证明往往受制于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的限制。
因此,缺乏直接的证据成为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的难题。
2. 难以追溯到具体侵权行为环境问题的发展往往是渐进的,难以追溯到具体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常常难以确定何时、何地以及何种行为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从而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多元因素交织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第三方因素等等。
环境侵权案件中,往往难以区分不同因素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难以确定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下。
二、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现状鉴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法律对其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1. 证据法的困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然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据往往具有困难。
特别是在环境问题的认定和证明上,长期缺乏可行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来获取准确、直接的证据,从而影响了法院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判决。
2. 因果关系证明的推定困难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推定因果关系往往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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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摘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
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潜伏性复合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
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
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
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 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 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 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其实,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
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
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
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与思想,如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等,均奠基于这两块基石。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传统侵权行为主体也不例外。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其作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机会也大体相当,因此其地位、位置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
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逐渐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逐渐高科技化。
为此,企业运作的风险与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如20世纪中叶发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
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
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接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
总之,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平等性、互换性、特定性基础的丧失,使其在总体上丧失了遵循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从而使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与自己责任等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发生大幅度的调整,而所有权限制、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行政救济等原则制度则纷纷登场。
二、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依据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传统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所谓直接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致自己之行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属一般侵权行为;所谓间接侵权行为者,则是指因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致他人之行为或行为以外之事实,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属特殊侵权行为。
显然,传统侵权行为多属直接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致人与物损害的。
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
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一环节,就不可能发生最后的损害结果。
显然,相对于直接而单纯的传统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行为要复杂得多,总体上属于特殊的、间接的侵权行为。
其危害地域往往相当广阔,如海洋污染甚至会涉及到世界上几个不同的国家;危害人数往往众多,且不仅局限于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如前文列举的切尔诺贝利核爆炸事故。
再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故,迄今已导致30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致残致伤,且受害者所生子女有先天性双目失明的惨剧; 危害权益繁多,举凡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环境等皆被其染指。
由于环境侵权危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这就使得传统民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侵权事后救济制度等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不公正障碍。
为了防患于未然”,环境侵权救济中注重运用事前预防性的侵害排除手段。
同时,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支付能力不足、已经破产、关闭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等缘故而使受害人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以及保障企业不因赔偿负担过重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一方面放宽了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另一方面又引进了责任保险和行政救济制度,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三、原因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在传统侵权现象中,其原因行为诸如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其本身就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与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不论在道德的还是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其都属于应受谴责、禁止并应予以制裁的。
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乃是伴随人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的产物,如烟尘是由于工厂生产以煤为燃料所致,废渣、废水也是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
正如日本著名环境法学家原田尚彦所说:我们像仙人那样餐风饮露是无法生活下去的。
人类社会为提高人们的福利,保障舒适的生活,必须不断地进行有利于人们生活的物质生产和服务性生产。
尤其是要追上人口的增长,并要满足无休止地追求生活提高的现代人的无限欲望,必须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
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
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
但是,要使经济活跃起来。
那么伴随生产活动的扩大和自然的开发,总会产生或多或少的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特别是在产业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由于产业活动的质和量均巨大化高密化,使得开发行为大规模地展开,环境的破坏也就变得显著起来。
”因此,在价值判断上,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对立性。
一方面,其污染环境,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它又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具有相当的价值正当性与社会有用性。
况且,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和自我恢复能力,在不超越其净化和恢复能力的限度内,各种排污活动和开发建设活动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权益造成损害。
只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与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产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才往往造成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确立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加以适度的调控与限制。
这种平衡点”,在公法上主要体现为诸如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等环境标准上,在私法上则体现为利益衡量”、忍受限度”等理论。
四、侵害过程: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前文已经论及,环境侵权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从而与传统的杀人、放火、抢劫等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人身或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
同时,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的时间。
如重金属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后,就会长期滞留于土壤中,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与物不断受害。
这就决定了侵害的过程在时间上是一个持续的、反复的过程。
此外,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正是环境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导致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隐蔽与不确定,欲寻求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异常困难。
这种困难直接导致了因果关系理论的调整与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损害结果: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能尽快消除,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
易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
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潜伏性,是由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
通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排放到自然中的污染物质大部分被环境所消化,不会对人类造成损害。
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那么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积蓄起来,最终损害环境,并致人、物损害。
从另一个角度看,污染物的积蓄过程,也就是损害的积蓄过程,因为从人和动植物的机能来看,对于外界的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的抵抗能力,只有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损害方能显现出来。
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
从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岸的炼锌、炼铅厂不断将含镉的废水排入河内。
沿岸居民饮用了含镉的水,吃了用含镉的废水浇灌的稻米,使镉在人体内慢慢积蓄起来,一直到十几年后,终于导致人们的骨骼变形萎缩。
此外,环境侵权损害后果还有明显的放大性。
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