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集下载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

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环境问题的破坏主要就是两大原因,一个是人为原因,二是自然原因。

在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上,人为原因作为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就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整治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

既然是人为原因就要归责到人。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21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21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公平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2014年真题)某医院医生张某在为患者李某做手术时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李某腹腔,李某因此所受的损害应由( )。

A.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医院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补充责任3.(2014年真题)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

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

吕某的损害应由( )。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2014年真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的免责事由是( )。

A.战争B.不可抗力C.受害人故意D.受害人重大过失5.(2015年真题)甲在某饭店醉酒闹事,饭店员工和就餐顾客纷纷躲闪,顾客乙躲闪不及被甲打伤。

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B.甲和饭店承担连带责任C.饭店承担责任,甲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甲承担责任,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2015年真题)甲超速驾驶汽车,乙逆行骑摩托车。

两车相撞,摩托车飞至人行道,将行人丙砸伤。

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7.(2015年真题)甲承租乙的房屋。

某日,甲在阳台上修剪花草,顺手将剪刀放在阳台边上,不料剪刀被大风吹落,扎伤行人丙。

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丙自行承担D.甲、乙共同承担责任8.(2016年真题)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

甲的损害应由( )。

A.甲自己承担B.乙承担全部责任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D.该高校与乙共同承担责任9.(2016年真题)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还严重破坏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

第一个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用于环境保护和修复。

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污染物应由企业自行处理或找专业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推动污染者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浪费。

第二个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治理应由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

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企业应负责治理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排放或消除污染。

这个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以及其他责任主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力度。

第三个原则是谁经营谁负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

例如,一个工厂因为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工厂的经营者应对污染问题承担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污染源。

这个原则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改善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个原则是预防为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应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在新建工厂或改造现有工厂时,应考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通过预防手段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五个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污染问题的决策和治理过程。

例如,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公开发布,公众可以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

总之,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促使污染者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损害担责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非凡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环境基本法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主要是预防,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需公民共同参与,出现损害要担责的原则。

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损害担责原则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则,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述(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历史演进1.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的,如同哲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

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

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关于此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由西方的24个国家组成)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那次决议对污染损害行为明确要求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

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不应仅停留在对于污染行为的惩罚上,而应该全面重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管理。

完整版)环境保护培训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环境保护培训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环境保护培训试题及答案1、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2、我国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是大环境概念。

3、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确立的环境污染危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3年。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8、对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拆除或者闲置。

9、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

10、环境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人工环境。

11、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不属于新环保法立法的目的。

13、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4、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为“XXX”)3、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应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

(√)1、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领海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什么
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热门城市:驻马店律师秦皇岛律师聊城律师平顶山律师安阳律师白城律师九江律师辽宁律师石家庄律师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

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什么,以上就是现有的有关对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的一些说明,但是在新时期,现代新能源以及新危害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比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是面临环境污染的难题,总之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现实中是可以保护一部分权益,但是我们的立法理论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台州律师。

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