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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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案例

破坏环境案例

破坏环境案例
破坏环境案例:
1. 水污染:由于工厂排放废水或农业使用农药等原因,水体被污染,导致水质恶化,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2. 空气污染:汽车尾气、工厂排放的废气和燃煤等活动导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引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3. 土壤退化:过度耕作、不合理的农业管理和大规模工业开发等活动导致土壤质量下降,使得土壤无法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和生态功能。

4. 森林破坏:非法砍伐、滥伐木材、非法盗采珍稀植物等行为导致森林资源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5. 气候变化:过度燃烧化石燃料、过度开垦土地等人类活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引发全球气候变暖,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6. 海洋污染:废弃物的不当处理、船舶废弃物的排放、海洋石油泄漏等活动导致海洋水质恶化,危害海洋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

7. 城市化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大规模城市建设和扩张导致土地资源
的过度开发和破坏,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8. 生物入侵:外来物种的引入和扩散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9. 水资源过度开发:由于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不合理使用,导致水资源供应不足,加剧了水资源紧缺问题。

10. 非可持续能源使用:对化石燃料的过度依赖导致能源消耗过大,资源浪费严重,对环境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

浅谈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及处理

浅谈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及处理

浅谈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及处理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由此而造成的污染事故和纠纷不断发生。

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已经成为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正确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除了必须学好、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外,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下面就如何处理污染事故及纠纷重点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经济建设环境污染危害纠纷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一定的环境范围内,由于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震动、热污染、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突然增量,对国家、集体、个人或社会环境造成突发性的损害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并认定和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当事人及双方发生争执的事件称为环境纠纷案件。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除了一般事故纠纷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污染事故危害的扩散性。

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扩散性和流动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污染物质会随着各种环境媒介(如大气、水体等)的流动而扩散、迁移,对环境造成危害,另外,因污染有害物质种类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原来形态、浓度和性质,可能产生新的不同的危害作用。

如河道上游的工厂排放有害物质的废水,必然连续影响下游的河道,有害废水流到那里,那里的水生物资源就会遭到破坏,环境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有毒气体也同样会随风向扩散而危害下风向地区。

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大,涉及面广。

遭受危害的对象普遍,不仅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中的职工、设施及产品,而且有污染区域内的全社会居民群众,甚至胎儿,以及农、林、牧、渔业和整个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

2、污染事故危害的潜在性。

环境污染影响的作用时间长,污染危害的后果往往潜伏期长,有些污染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的危害不容易被发现,有的无法治理和恢复,造成的某些疾病不易彻底治疗。

因此,污染事故造成后,除受到直接损害后果以外,它所遗留的症状具有长期的潜在危害效应,有的潜在危险期长达几十年甚至数百年。

近年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近年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近年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类和地球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如气候变化、水短缺、自然灾害增多等等。

首先,空气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大城市中,空气中的PM2.5浓度高达数十倍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最大安全浓度,导致数十万人死亡,尤其是儿童和老年人。

空气污染也会导致气候变化,使全球温暖,并带来更多的天气灾害。

其次,水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水污染会导致水资源的短缺,尤其是在干旱地区。

水污染也会导致许多疾病,如痢疾、霍乱和腹泻等。

第三,土地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土地污染会影响作物生长和土地质量,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土地污染还会影响生态平衡,如昆虫、植物和动物的数量和种类。

最后,生态破坏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生态破坏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物种灭绝,导致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

生态破坏也会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增多。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来监管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处罚。

促进清洁能源和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鼓励公众使用环保产品和回收垃圾。

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总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已经对我们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和未来。

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与对策

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与对策

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与对策现代社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损失的赔偿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探讨相应对策,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

一、河流水质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一:X市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某公司违规排放有毒废水污染了X市的饮用水源,导致大量的居民饮用了受污染的水,引发了一系列的健康问题。

当地政府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

分析:此案例中,公司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饮用水源的环境污染不仅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了直接影响,还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增加,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策:加强环境监管,对违规排污企业进行严惩,并实施全面的环境修复计划。

同时,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确保受污染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二、大气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二:某城市空气质量超标事件一家工厂长期排放大量的废气,导致该城市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居民纷纷患上呼吸道疾病。

当地居民联合起来,要求工厂进行赔偿。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工厂的不合规排放直接导致了居民健康问题的发生,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气污染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对旅游、经济发展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策: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减少废气排放。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保护受到污染侵害的居民权益。

三、土壤污染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三:某地农田土壤污染事件由于某工厂的废料倾倒在附近农田中,导致农作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无法正常生长。

农民向工厂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损失赔偿。

分析:此案例中,工厂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农田土壤的污染,使农民的生计受到了严重影响。

土壤污染不仅危害了农作物的生长,还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策: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农田土壤质量标准,严格限制和监管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料排放。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人类健康和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环境保护领域,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和赔偿是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几个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各个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工厂污染引起的农作物损失背景描述:某工厂排放的废气中含有有害化学物质,导致周边农田的农作物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正常生长,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针对该案例,环境污染责任移民法规定了污染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到污染的工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判决中,法院将会考虑工厂排放的废气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以及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影响。

如果污染物超出标准或者可以明确与农作物受损直接相关,那么工厂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案例二:水源污染引起的居民健康问题背景描述:某化工厂直接将废水排入附近的水源,导致周边居民饮用水受到污染,出现了各种健康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考虑废水对水源质量的影响,并评估与污染直接相关的健康问题。

如果能够明确证明废水排放造成了居民健康问题,工厂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的范围包括因污染导致的直接损失(例如农作物减产或医疗费用)和间接损失(例如生活质量下降或工作能力减退)。

案例三:空气污染引起的生态系统崩溃背景描述:某工业园区连续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导致周边森林受到严重污染,植物和动物种群减少,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这个案例中,判决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工业园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以及赔偿责任。

法院将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生态评估,以确定植物和动物物种的减少是否与污染直接相关。

如果工业园区的排放超出了规定的限制,导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那么工业园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有助于理解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和规定。

环境污染事件总结及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总结及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总结及分析背景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本文就最近发生的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旨在了解事件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

事件概述事件发生在某工业园区,一家化工厂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泄漏事故。

大量有毒化学物质被泄露到周围的土壤和水源中,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环境。

事件原因经过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失效:工厂某关键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化学物质无法有效控制和处理。

2. 管理不善:工厂在化学物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缺乏严格的安全措施和监测机制。

3. 环保意识淡薄:工厂管理层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忽视了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性。

影响与损失该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与损失:1. 生态环境受损:大量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到土壤和水源中,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可能导致长期的生态恢复问题。

2. 公众健康风险:有毒化学物质的泄漏可能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产生潜在威胁,长期接触可能引起呼吸系统、皮肤等健康问题。

3. 经济影响:该事件导致当地农田、渔业等产业受到重大损失,同时也给工厂自身和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解决方案为了应对该事件及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以下解决方案可供参考:1. 加强管理与监督:工厂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监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提高环保意识:通过开展环保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员工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 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演练,并定期进行检查与修订,以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4. 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工厂等潜在环境污染源的监管,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结论该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环境、公众健康以及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环保意识和加强法律监管等综合措施,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环境损害

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环境损害

2011年3月海峡法学Mar.2011第1期(总第4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Sum NO.47)编者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纠纷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从环境法的视角来解读它仍具有现实意义。

本期特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邹雄教授担任主持人,选取由其组稿的两篇文章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环境损害黄锡生1,夏梓耀21(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北京10019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损害;公共信托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1-0003-07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对于该条中的“损害”应作何解释,学界存在争议,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之间的分歧较大。

民法学者多认为,该条中的“损害”仅指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损害;环境法学者则多倾向于主张该条中“损害”不仅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损害,还应包括环境本身的损害,即环境损害,具体指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环境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降低。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研究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研究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研究目前,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当环境污染导致损失时,相关的赔偿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的分析研究,探讨不同情境下的解决方案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工业排污导致水源污染在某个城市,一家化工公司长期排放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因此遭受身体健康问题,同时附近水生态系统也受到破坏。

受害者提起了诉讼,要求化工公司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通过评估公司排污行为的严重性来确定赔偿责任。

首先,法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判断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违法,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庭还应考虑受害者的损失程度,例如医疗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等。

最后,通过法律程序,对化工公司进行罚款,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或进行补偿。

案例二:矿产开采引发生态破坏在某个地区,一家矿产开采公司的活动导致当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部分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居民的生活环境也受到了威胁。

当地政府要求矿产开采公司赔偿。

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来确定矿产开采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如果该公司的开采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要求其停止活动,并处以相应罚款。

然后,政府还应通过与矿产开采公司协商,制定一份赔偿方案,包括生态修复费用、生态补偿费用等。

案例三:农药使用引起农作物减产在某农村地区,一家农民使用了一种被禁止的农药,导致周边农作物大量减产。

其他农民因此无法如期收获,造成经济损失。

受影响的农民要求使用农药的农民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通过确认农户确实使用了禁用的农药来判断案件的责任。

如果确凿有证据证明农户使用了被禁止的农药,他们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计算上,法庭应该按照减产比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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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

[1]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

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

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一、问题的提出(一)据以研究的案例1、案情概要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

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

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

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

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

陆耀东为此于2004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2、裁判要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

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

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

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

在此情况下,陆耀东诉称涉案灯光使其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这就是涉案灯光对陆耀东的实际损害。

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

经查,涉案路灯不属于车站、机场、公路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必须设置的照明、装饰用灯,只是永达公司为自己公司的经营便利而设置的路灯。

永达公司完全有条件以其他形式为自己经营场所的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或者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自己设置的路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永达公司主张的涉案路灯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正常环境照明,是经营所需的必要装置的辩解理由,不能成为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免责事由。

尽管陆耀东只主张永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元,但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判决:一、被告永达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陆耀东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二、原告陆耀东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二)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本案的关键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二是被告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4]。

环境污染即狭义的环境侵权。

一般认为环境侵权包括两个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污染即狭义上的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有必要首先考察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

二、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一)损害事实的历史性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损害概念并没有精确的含义,损害可能包括了在任何情况下某一个人或组织的价值的任何形式的减少。

但是侵权法中的损害就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概念。

在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某种合法的利益得以恢复。

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仅包括那些有侵害所致的损失并且为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满足,而由致害人赔偿的这样一种情况。

然而,对于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

在近代的侵权法中,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是以金钱衡量作为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的标准。

基于罗马法债务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观念,大陆法国家总是把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侵权行为后果排除在损害之外。

而英美法国家的非财产损害以同时造成了物质损害为要件的理由,也同样排除了非金钱的损害,即使承认也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派生的。

在瑞士,损害一词仅指金钱损失,非金钱损害的赔偿在概念上是不成立的。

捷克法学家卢比在《关于私法中的预防和责任》一书中,将一切不涉及经济因素的破坏同法律上的损害概念作了区别。

在前苏联,至五六十年代,对损害概念的理解也仅仅局限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认为损害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损失,以至于损害通常被称之为损失。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仅指某种财产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财产的直接损害和因对人身侵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如《民法教程》认为:侵权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我们这里所讲的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仅是指用对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在财产损害的范围来讨论损害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先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

其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及英国法院也赋予由于遭受损害而不能感受到他们的人生快乐的那些人以精神损害赔偿。

[6]在阿拉伯国家的新民法典中,狭窄的损害概念已被抛弃,而是赞同损害的概念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7]在前苏联,70年代以后,以希米诺娃和马列英为主要代表的苏联民法学家,对非财产损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希米诺娃指出:对于这个问题,目的并非在于用金钱来评价苏联人的健康和生命,而在于多少缓和一下导致受害人遭受痛苦的受害结果,推出这一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对非财产损害给予满足的公正程序。

[8]马列英则进一步指出,应该从用金钱评价来实现保护受害人权利的绝对观念中解脱出来,从而打开由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的通路。

[9]在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从立法上肯定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几种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导致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损害概念的历史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损害概念的本身也有其发展的过程。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以及我国,对法律上的损害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理解。

损害的概念起初是狭窄的,单一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损害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二)损害事实在我国的横向分析侵权法发展到现在,对损害事实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学说,因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学者对其各种不同理解进行横向的分析比较,以找出其共同之处及差异所在。

以下是几种代表性观点: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10]损害是指引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益的影响。

[11]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

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后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

[12]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13] 对这几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一、对引起损害之事由,各学者观点不同,分别有一定的行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二、对损害的对象,分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权利和利益、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可见,多数观点认为,除了传统侵权法中对权利的侵害,对利益的侵害也是一种损害事实,由此,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具体包括何种利益,均没有详细说明;三、对损害的后果,都认为是一种不利益或不利后果,而非仅限于财产的损失。

由此可见,损害事实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希望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这同时也为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事实一方面要适用侵权法上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必定会对侵权法的一般规定有所修正和发展。

关于环境损害事实,环境法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境享受损害三种。

[14]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环境损害是指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

[15]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等四类。

[16]对上述学说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在语言描述上各不相同,对环境损害事实包括的种类也有不同观点,但是对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界定都包含了一种侵权法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损害事实类型,即环境权益损害或称环境享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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