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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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经济评估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经济评估案例分析

10工业安全与环保I ndust r i al Saf e t y a nd Envi r onm e nt al Pr o t ect i on2013年第39卷第12期D ecem ber2013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经济评估案例分析李婧韩振超荣绍辉(郑州大学环境政策规划评价研究中心郑州450002)摘要近5年我国环境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事件占到当年环境事件总数的80%以上。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是当前亟待攻克的科研难题之一。

在系统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的核算对象范围与方法的基础上,研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指标体系,以河南省商丘市大沙河砷污染事件为例,利用该指标体系对其损害额度进行核算,结果显示: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选取可操作范围内的项目,核算总额约为2998万元,与该事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相差不大。

该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经济损害评估案例分析赔偿费用A C as e St udy on E cono m i c Loss A ss es s m ent of Envi r onm ent al Pol l ut i on A c c i de ntLI Ji ng H A N Z hen chao R O N G Sha ohui(R esear ch Cent erf or Envi r onm en脚Pof蚵Pl anni ng&A ssess m ent of Zh£ngzhou U ni ver si t y Z henghou450002)A b s t r act T he a sse鹞m ent t e chni que of envi ronm ent a l pol l u t i on l o s s is on e of t he s ci enti f i c r e se ar c h probl e m s be conquer edat pre se nt.B as ed o n t he syst em at i c anal yse s of ac count i ng pr i nci pl es,ac oM)u nt i n g obj e ct s a nd s cope s,t he envl ronm cnt a ldanl l t ge as s ess m ent i nde x s y s t em i s st udi e d.R e ga rdi ng on e ar se ni c pol l ut i on i nc i de nt happ ened i n H en an pr ovi nc e i n2008ast he st udy ca.s e,it is s how n t hat t he t otal fl c counl i ng am ou nt i s abo ut¥29.98m i l l i on,and i t is not t hat f ar a w ay fr om t heact ual eco nom i c l os ses c ause d.T hi s i nde x s yst e m i s pr a ct i cab l e and oper abl e.K eyW or ds e nvi r onm e nt pol l ut i on ac ci dent econom i c l oss a sse SS m e nt c ase st udy com pens at i on0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日益增多。

论法律评价指标

论法律评价指标

论法律评价指标代杰【摘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产物,其归宿是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套规则,因此,法律评价的最终指标,是现行的法律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也就是能否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一套可行的规则.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既存在于整个法律体系(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该法律体系是否能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一套完整、正当、可行的规则),也存在于某一部规范性文件和某一个条文.【期刊名称】《玉溪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5页(P21-25)【关键词】法律;评价指标;确立原则【作者】代杰【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在立法后评估和法学研究中,经常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评价对象或为某一个法律领域,或为一部规范性文件,或为一项制度乃至一个法条。

由于缺乏统一合适的评价指标,法律评价的方式五花八门,评价结果大相径庭,评价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

因此,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进行法律评价的第一步,可为立法后评估和法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工具。

一、法律评价指标确立原则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需要而对法律现象的功能、价值、作用、含义等所作的事实、价值和审美判断与评定② 黄竹胜.法律评价的重新解释[J].法学论坛.2002(4):26.。

法律评价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标准,评价指标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依据③ 董长春.法律评价的意义及其作用[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55.。

从目前国内外有关法律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确立法律的评价指标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共通性原则某一法律领域的评价指标不能脱离法律评价指标的共性特征,应当具备法律评价指标的一些基本要求。

这些共通性要求包括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等。

科学性是指依据评价指标得出的评价结论应该是科学的。

客观性是指评价指标是客观的,不是人为主观的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函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1﹞618号)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为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1〕1019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现呈报贵司,请给予指导和支持。

此函附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1〕1019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任务(一)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二)开展实际案例评估,验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三)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以及运行机制。

二、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联络司法等有关部门,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39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39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39号各市、县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晋政发〔2013〕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任务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面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制是我省转型综改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将“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损害鉴定”列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工作的重大改革事项。

根据全省转型综改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环保厅的推动下,省司法厅核准成立了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为全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二、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制纳入各级环保管理工作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应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及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建议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建议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建议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appraisement and assessment in China and the related recommendations■文 / 刘岩1 贾岳清1 刘荻2近年来,中国各类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2015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和技术路线,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环境管理、司法审判及损害赔偿等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保障环境安全、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污染过程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生态损害和经济损失以及恢复方案的制定和效果评价,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一)国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研究。

美国是最早建立环境损害制度的国家,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立法,颁布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及《油污法案》。

随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逐步修订,美国现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被其他国家广为借鉴。

欧盟国家在借鉴美国的经验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也逐步发展起来。

2000年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颁布的《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中提出了环境损害的概念,并明确指出对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责任人追究其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草稿一、总则(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0)《侵权责任法》;(11)《民法通则》;(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 21678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全考点附答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全考点附答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全考点附答案单选题1.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A.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B行政处理决定C,检测或监测报告D.以上都对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答案:D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无需由()签名。

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A.调查人员B,被询问人员C.勘查现场有关人员D.勘察现场之外的与被询问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解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答案:D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A.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B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C.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D.以上都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答案:D4、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情况紧急的,初报可通过(),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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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
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六)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防范、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修复等相关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立足国情,探索创新。

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

试点先行,逐步完善。

充分发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性,试点先行,以“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为原则,针对各类环境要素与污染因子,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科学严谨,维护公正。

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七)总体目标。

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八)阶段目标。

2011-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2013-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

2016-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三、工作任务
(九)推动立法进程。

研究论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
极推进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

(十)制定技术规范。

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与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后评估与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多个领域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争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同时加快环境损害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科学化、定量化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奠定技术基础。

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组建专业队伍。

依托环境保护系统内现有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明确职能定位。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与环境执法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及中立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

抓紧建立高效便民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逐步规范运行模式,完善管理制度。

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发体系。

加强与司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四、试点工作部署
(十三)积极开展试点。

环境保护部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实际,从高起点上统筹规划,力争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与管理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要依托本辖区现有的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业务优势,在2011
年年底前组建专业队伍,确保有一定理论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专职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尽快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十四)重视案例评估。

试点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要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库,开展环境污染场地修复调查,运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开展实例验算,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测算。

(十五)做好指导交流。

国家和试点单位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信息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六)重视组织领导。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建设,主动与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试点单位,要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研究课题安排、人员培训与鉴定评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前期科研和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并不断提高鉴定评估水平。

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

开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系。

(十八)加强培训宣传。

要及时汇总研究成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结合案例试点评估,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要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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