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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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恶化,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现象。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排除、减轻污染的责任,并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1.环境污染者: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害人:指因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要求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1.环境污染事实:存在环境污染的客观事实,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2.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者的行为必须与环境污染事实有因果关系,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损害结果:受害人必须因环境污染而遭受到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健康损害等。

4.过错:环境污染者的行为必须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排除、减轻污染:环境污染者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或减轻污染,以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权益。

2.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者应向受害人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3.行政处罚:环境污染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4.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轻微;受害人则只需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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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破坏主要就是两大原因,一个是人为原因,二是自然原因。

在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上,人为原因作为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就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整治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

既然是人为原因就要归责到人。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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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环 境 污染 侵 权 责 任 的归 责 原 则 体 系 。水 污 染 、 大气 污染 、 固体 废 弃 物 污 染 、 洋 污 染 、 害 有 毒 物质 污 染 、 境 噪 音 污染 、 海 有 环 能 量 污 染 、 坏 自然 资 源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以 及 转 基 因 产 品 污染 等 侵 权 行 为 。 应 列 入 我 国 民法 典 之侵 权 法编 中 。 破 均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为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伤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合于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客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受到环境污染行为影响的自然环境、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等。

3.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合于任何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4.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伤害结果: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合于任何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破坏等伤害结果。

5.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合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但对于严重污染行为,法律会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6.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受害人承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要求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7.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住手侵权行为等。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具体案例分析以某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农田受到污染为例,分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具体适合情况:1. 主体责任:该工业企业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主体责任。

2. 客体责任:受到污染的农田以及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构成为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客体。

3. 侵权行为:该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典型行为。

4. 伤害结果:农田受到污染,导致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农民的收入受到损失,生活环境受到影响,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伤害结果。

5. 过错责任:如果该工业企业是故意排放废水,那末应承担故意过错责任;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或者技术问题导致的排放,那末应承担过失责任。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苗延波【内容提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Abstract]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ic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should together constitute tort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namely regarding strict duty(have no the fault duty) as core principle,regarding fair duty as an assist principle,at the same time,assist them with the creative mechanism. Water pollution,air pollution,solid waste,the sea pollution,the harmful and poisonous materi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energy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which result in and turn the gene product contaminative etc should all be included in the tort types of our civil code.[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ype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引言概述: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造成为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利益,各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并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污染的定义和分类1.1 环境污染的定义: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超过一定标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现象。

1.2 大气污染:大气中的废气排放、燃烧排放等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引起呼吸道疾病温和候变化等问题。

1.3 水体污染:工业废水、农业农药等导致水质恶化,威胁水生生物和人类的健康。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形式2.1 主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等。

2.2 形式: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3 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

2.4 行政责任:政府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以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

2.5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包括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和赔偿3.1 举证责任:受害人在主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环境监测报告、医学证明等。

3.2 赔偿范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

3.3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公益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的环境。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防范和预防4.1 法律法规: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4.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污染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环境保护,加强环境教育和意识提升,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环境的氛围。

五、国际合作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5.1 国际公约:各国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大气污染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的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能量或生物因子的改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

环境污染侵害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健康权益,因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定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在环境污染行为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补救,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如排放有毒废气、废水或固体废物等。

2. 损害结果:指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如土地退化、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过错:侵权人在环境污染行为中存在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1. 侵权人: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等。

2. 受害人: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群体、环境等。

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途径1. 行政追责: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民事追责: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环境等。

3. 刑事追责: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1. 经济赔偿: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经济赔偿,包括损失的补偿、修复环境的费用等。

2. 生态赔偿: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生态赔偿,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造成环境污染的侵权人,法院可以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作用。

七、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防范措施1. 加强环境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2. 强化企业责任: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减少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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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苗延波【内容提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Abstract]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ic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should together constitute tort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namely regarding strict duty(have no the fault duty) as core principle,regarding fair duty as an assist principle,at the same time,assist them with the creative mechanism. Water pollution,air pollution,solid waste,the sea pollution,the harmful and poisonous materi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energy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which result in and turn the gene product contaminative etc should all be included in the tort types of our civil code.[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ype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

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严格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

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严格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

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严格责任的实例。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

理由主要有:(1)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适用,不应同时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出现;(2)严格责任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加害人责任时,不需要揭示其过错,给社会造成加害人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看法。

严格责任的发展混淆了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3)严格责任缺乏弹性。

其在立法上一般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应付新出现的情况和已发生变化的情况;(4)严格责任原则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因而主张以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建立完善民事和社会保险制度取而代之。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纵观严格责任产生、发展的历史及现今法律对该责任的规定,可发现,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场合:(1)加害人过错难以证明。

(2)致害物质或设备具有高度危险性,难以防范。

(3)受害方和加害方力量对比悬殊,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凭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

适用严格责任的场合,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不必证明加害方的主观状况,加害人也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为自己免责的抗辩理由。

它对受害人的支持上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所不能完全取代的。

过错推定虽然将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身上,但是被告举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是较容易的,由于过错是被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为了反驳被告,实际上举证责任很可能又回到原告身上去了。

况且,许多由高度危险行为引发的损害,当事人确实不存在过错,这样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赔偿了。

严格责任原则的教育、预防和惩罚作用也是很明显的。

(1)在教育方面,严格责任以保护弱者、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相对于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过错责任而言,它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要求企业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应合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伦理道德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要求产业活动者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范产业活动产生的风险和损害,这会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对公众、职工、社会的影响。

(2)在预防方面,由于是责成产业活动者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所以能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行事,防患于未然。

(3)在惩罚方面,要求加害方实际承担严格责任的前提是,加害方造成了法律不允许发生的后果而且不能免责,其承担的责任方式是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这必然带来其财产的减少和声誉的下降,所以其惩罚作用也是明显的。

至于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否不能相容于同一归责原则体系之中。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互相对立的,如果是适用于同一领域,有可能会造成矛盾冲突。

但是在现实立法中,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界限是泾渭分明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适用于一般领域;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原则,只适用于个别领域。

在立法技术上,过错责任原则采取概括性的规定,严格责任原则采取列举性规定。

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其它特别法明确规定追究严格责任的场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可见,两个原则同时存在于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至于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正好反映了现代立法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特点。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多元的,其社会功能也是多方位的,既有惩罚加害人、警戒社会成员的作用,更有确认新的民事权益、补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的作用。

”既然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同时存在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中,它也同样可以存在于侵权行为法中。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严格责任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就狭义的环境侵权,即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体系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却各有千秋: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一方面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以大量的环境立法形式来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在总体上体现为一元的归责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则并未对公害的严格责任作出一般规定,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某些方面只能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或《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15条之一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19条的无过失损害赔偿的规定演绎成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严格责任,究其实质其实是一种在过失状态下的无过失责任。

而在环境污染的其他一些方面,特别是对于噪音、振动、地面下陷、恶臭等公害造成的危害,则更倾向于适用类似于过失客观化以及违法视为过错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日本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体系上更类似于一种二元归责体系。

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都有将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另外,在有关环境保护的一些单行特别法,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以及《放射形污染防治法》中都有所体现。

总之,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归责原则有其独立的价值,应当成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二)严格责任的理论缺陷严格责任作为一项诞生于工业时代的责任制度,在保护受害人和惩罚加害人上具有过错责任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更体现出一种时代的先进性。

但在现实的实际操作中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一,在构成要件方面,一直存在着是否包含违法性的争论。

对此,王利明、周珂教授一贯主张二要件说,他们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包括: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

而杨立新教授则主张三要件说,他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的行为;(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

钱水苗教授也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损害事实;(2)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3)因果关系。

此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以及《中国民法》一书均主张四要件说,只不过其是将行为违法性拆解成两项:(1)被告污染环境;(2)被告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其二,在立法上,就责任构成是否包含违法性也存在着冲突。

《民法通则》中所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的严格责任是以违法性为要件的,并在第12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其他的环保单行法中,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中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却不是以违法性为其责任构成要件的。

其三,在对免责事由的规定上也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1)缺乏整体上的统一规定,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在第46条中所体现的,即完全由不可抗拒之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并经合理之措施才构成免责;而《水污染防治法》中除规定上述事由外,还包括第三人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3条的规定又与上述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虽然对于环境保护的对象各有差异,因此其的相关规定也应体现各自不同的特点,但这并不能否认他们在免责上的共性,对于免责事由至少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这样才更有利于责任的实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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