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作者:刘士国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4期内容摘要: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破坏修复和惩罚赔偿,意味着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彻底转变为首先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退居其次,以行政治理为主到市场或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并举为基础。
修复以可能和必要为前提,以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为标准。
替代修复是修复的特殊情况。
如无修复或替代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只能由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应作出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国家补充责任的进一步规定。
建议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法,逐步实行污染者承担修复费用和政府首先用此费用实施修复为主的制度。
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破坏责任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一切生态破坏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应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决定其赔偿额。
关键词:生态破坏治理能力修复责任惩罚赔偿民法典环境污染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4-0196-204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仅4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污染者反证责任、共同污染责任和第三人过错引起的责任。
其中,除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外,其他3条都是对环境保护法的补充性新规定。
此次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了“生态破坏”,章名调整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3个条文,并对原有条文加入“生态破坏”的内容,共7条。
以下仅以生态破坏为中心,对相关条文进行评析。
一、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类型化解释“生态破坏责任”,类似日本译自法国的“纯环境损害”一词。
〔1 〕“纯环境损害”,是指没有具体的自然人、法人为具体受害人,损害的是公共或者国家利益。
在美国,基于“公地悲剧”,发展为以公共信托为理论基础的“绿色所有权”法理,即全体公民将权利信托给国家,由国家对污染损害者行使损害救济的请求权。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涉及面广。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事侵权、刑法等。
2. 案件复杂。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如化学、生物、环境工程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3. 损害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4. 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1. 直接责任。
侵权方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
侵权方虽未直接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经营活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间接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侵权方之间相互串通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替代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承担替代责任。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起诉受害人应当向侵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系某市某镇村民,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2015年,附近居民反映,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经检测,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随后,张某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种植活动,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归责原则分析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
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过错,但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即使张某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种植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因此,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环境污染作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展开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原则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原则。
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侵权责任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源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污染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中的应用,下面以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来说明。
1. 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工业排放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2. 水体污染问题水体污染是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如果企业排放废水超过规定标准导致了水体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了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水资源和公民的生活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也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生态损害赔偿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面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生态损害赔偿的具体实践。
案例描述该案例发生在一个小城镇的周边地区。
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周边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该企业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排入当地的河流中,给河流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据当地环保部门调查,由于该企业多年来持续的违规排放,河流水质急剧下降,导致河中的生物大量死亡,河岸植被丧失,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河流面临极度恶化的局面。
此外,废水中的有毒物质还通过地下水渗透进入当地村庄的饮用水源地,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健康。
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当地居民和环境保护组织对该企业提起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按照法律程序,诉讼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案件受理: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受理,确定合适的法官和审理庭。
2.证据收集: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过去的监测数据、现场调查记录、专家论证报告等。
3.庭审阶段: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4.审判判决: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被判定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5.赔偿执行:被告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如果判决结果终审确认,则被告需要按照法院判决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生态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生态损害赔偿的计算通常基于以下几个要素:1.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系统受损的程度和面积,确定损害范围。
2.修复成本:评估修复生态系统所需的投入和成本。
3.损失补偿:确定受损环境对当地经济和居民利益造成的损失。
4.惩罚性赔偿: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是否需要加重赔偿金额,以起到惩罚作用。
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你知道吗,就好比有个工厂,成天排放污水,把那小河弄得脏兮兮、臭烘烘的,河里的鱼儿都遭了殃。
这可不是一家的错呀,那些纵容或者和它一起干坏事的也都有责任呢!就像一群调皮孩子一起把教室弄得乱七八糟,能只怪一个人吗?
再比如在一片森林里,有人偷偷砍树,还有人收购这些木材,这不是一起在破坏生态嘛!这就好像你看到有人闯红灯,旁边还有人给他叫好一样,都不对呀!这时候,他们就得一起承担责任。
咱说个具体的例子啊,有个化工园区,几家企业都偷偷排废气,弄得周围居民天天闻着臭味,身体都不舒服了。
那这些企业能跑得了吗?当然不能啦!他们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起赔偿居民的损失。
这不就像你和朋友一起打破了玻璃,得一起赔偿一样嘛。
还有啊,那些非法采矿的,把山都挖得破破烂烂的,这不也是共同侵权吗?他们把好好的自然环境给毁了呀!简直太可恶了。
生态环境就像是我们的家,有人把家里弄得乱七八糟,我们能不生气吗?
我觉得呀,对于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要是都不管,那我们的地球不就完了吗?我们得行动起来,让那些破坏者知道厉害,好好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呀,大家说是不是呢!。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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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首发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首发集团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排水系统不完善导致含有融雪剂的雪水不当排放与涉案道路路面损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首发集团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污染环境损害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环境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延续了这一规则。
本案中,首发集团存在排水系统不完善导致含有融雪剂的雪水不当排放的污染行为,该污染行为导致朱家湾村的道路发生不同程度的磨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首发集团曾以合规作为抗辩事由。
对此,我们认为,尽管合规可以说明首发集团在使用融雪剂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是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发集团无法以合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减责事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一方承担。
这其实是一个赘文,是不必规定的规则,因为凡是主张免责、减责的当事人都是侵权人一方,对方当事人不会为其主张和证明。
既然是侵权人主张减责或者免责,当然是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自应驳回其请求。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
被侵权人对此不必证明,只要证明了行为人的损害行为和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可以直接推定被侵权人的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应当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能够证明者,不成立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不能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张某军诉周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案情:周某代表新辉物流公司在与张某军的果园仅一墙之隔处建立了大型粉煤灰堆放场。
每当有风时会有粉尘进入张某军的果园,对果树的生长、挂果造成很大的影响。
张某军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被告新辉物流公司、周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新辉物流公司、周某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新辉物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周某应当对新辉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侵权人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中,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是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6条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侵权人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30条考虑到受害人的举证能力,继续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若无法举证证明,则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周某、新辉物流公司称,已用大棚膜将煤粉堆覆盖,且2015年并没有刮过大风,张某军的果树受损由多种原因造成,张某军的损失并不是环境污染造成的,但是未提出证据证明堆放粉煤灰场与张某军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有理由认定新辉物流公司堆放粉煤灰场的行为与张某军的果园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新辉物流公司、周某应当对张某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准用市场份额规则的规定。
市场份额规则是确定多数人产品责任分担责任份额的规则,即同一类产品能够造成受害人的此种损害,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一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所致时,按照该类产品同时期各生产者生产份额确定各自责任份额,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则。
本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确定各自所造成的损害时,参照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具体适用的条件是:(1)被侵权人已经受到实际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2)造成这种损害的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数个行为人的同类行为都能造成该种损害;(3)究竟每个行为人造成的是哪一部分损害不能实际确定,即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无法确定。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故不考察过错要件。
符合上述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确定数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责任份额要求的,具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按照实际比例,确定每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按照市场份额规则,多数人承担责任的形态是按份责任,即只对个人的责任份额负责,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本条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连带责任,而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连带责任的多数人责任,应当是按份责任,故将本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形态确定为按份责任,是有依据的。
案例评析沈某拥诉光环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3]案情:沈某拥发现其网箱养殖的鱼出现死亡现象。
经调查,发现系被告光辉、光环、巨腾、学永公司排污所致。
沈某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环公司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光辉、光环、巨腾、学永公司均有排污行为,且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四被告的企业规模、排污持续时间、排污量、污染物的有害物质构成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四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光辉公司、巨腾公司、学永公司实施了排污行为,且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光环公司未实施排污行为。
因光辉公司、巨腾公司、学永公司未就其污染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提交足够的证据,故其应在上述养殖损失20%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各污染企业平均担责无相应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内部责任份额不再予以区分。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光环公司等四企业的责任分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了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民法典第1231条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内容,并增加了浓度、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等作为确定责任份额的考量因素。
上述所提及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相关证据均由污染企业掌握,因此,污染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家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对损害事实发生的作用力。
本案中,光辉公司、巨腾公司、学永公司均未提交足够的关于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的证据,法院无法确定是否每个污染企业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也无法确定某个污染企业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其他污染企业的行为只能造成部分损害。
有鉴于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无法对上述情形作出明确的认定时,法院不应当判决每个污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光环公司等四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误。
尽管其能够充分地保障被污染者的合法权益,但忽略了案件的重要事实。
因而,正确的做法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确定光环公司等四企业的责任份额。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件是:(1)侵权人实施了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2)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损害生态环境,即明知法律禁止损害生态环境而执意为之。
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3)侵权人故意实施的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而不是一般性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符合上述要件的,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条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生态环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最为相似,因此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者,应当在赔偿实际损失后,再承担赔偿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较合适。
案例评析范某东诉张某兵、李某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4]案情:张某兵、李某开办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就将废水排放在蓄粪池内。
该蓄粪池系在张某兵、李某租用的莫某祥的责任田内。
莫某祥的责任田与下游范某东诉称感染钩体的田虽隔有其他责任田,但之间有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