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环境民事责任与救济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责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内容、适合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环境问题的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修复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对环境伤害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追究。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伤害:环境污染和破坏可能给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
环境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受伤害的一方进行赔偿,恢复受损的环境。
2. 住手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住手违法行为,即住手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
3. 整改措施: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包括采取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式,恢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开信息: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合于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还是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
同时,环境民事责任也适合于跨国公司、政府部门等各类组织和机构。
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部份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也适合于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追究方式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概念解析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中,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民事赔偿等方式弥补环境损害,并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恢复环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四、追究方式1.民事赔偿: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具体金额。
2.停产整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整改合格。
3.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化工企业未经环评手续,擅自投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受到污染,农作物大面积死亡。
解决方案:受损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农田损失。
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判决化工企业赔偿农民的农田损失费用,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治,进行环境治理。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解决方案:受影响的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居民的生活受损费用。
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的生活受损费用,并责令公司进行环境修复,恢复水源的正常水质。
环境民事责任

3. 居中调解
4.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案例 1 1983 年春,被告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 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 1992 年时,两被告因上山工作
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 1994 年秋季,原
告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 了平整。 1995 年春季,原告刘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
侵权主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 .环境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是人身权、财产权,而环境民事责任
的权利依据不仅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环境权,如采光权、 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和清洁水权等。
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
一、赔偿损失
是责任人以其财产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财产责任形式。
对于环境侵权而言,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我国农业部1996年制
定的 《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办法规定 》 给出了一个评估公式, 只要套用这个评估公式,通过损失量、每亩投放苗种数、成活率、受污 染面积等 6 项数据,就可以计算出水产品的损失金额。
二、排除危害
强令排除对受害人可能的危害,或者停止对受害人已造成的危害,
并消除其不良影响的一种责任方式。环境侵害具有持续、反复的特点。
许多排污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效益性的特点,对于这些行为造成的 危害,一律予以排除是不可能的,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对于严重危害 人身健康的危害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一些危害较小、社会效益巨大 的危害,则主要适用财产责任形式,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但前提是责
第10章 环境侵害救济法

(二)环境侵害的特征 二 环境侵害的特征 第一,从责任主体的角度看, 第一,从责任主体的角度看,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加害主体的 不特定性。 不特定性。
在现实中,不特定的污染侵害占环境污染侵害的大多数。 在现实中,不特定的污染侵害占环境污染侵害的大多数。由于排放 污染物的生产经营企业多样化,环境侵害原因也会因一次污染、 污染物的生产经营企业多样化,环境侵害原因也会因一次污染、二 次污染以及复合污染而呈多样化特征, 次污染以及复合污染而呈多样化特征,这样就造成加害人的不特定 增加了对加害人认定的难度, 性,增加了对加害人认定的难度,因而也就难以分清谁是真正的加 害人及其责任的分担。 害人及其责任的分担。
二、环境侵害的民事责任制度原理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制度 一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制度 1.侵权行为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 条第2款就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款就规定:“公民、法人由于 条第 款就规定: 公民、 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环境侵害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实践 . 除判例外, 除判例外,各国有关无过错责任制度主要是以民事特别 法规范的形式予以确立的。 法规范的形式予以确立的。 在我国, 民法通则》 条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 条规定 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 条第l款进而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 款进而明确规定:“造成环境 条第 款进而明确规定: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如何进行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
一、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案件的民事赔偿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 赔偿原则:根据该法,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赔偿应以恢复原状、修复环境为原则,使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与恢复。
2. 赔偿范围: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生活费用损失等。
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3.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两种。
一次性赔偿适用于企业未来无法继续产生利润或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而分期赔偿则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进行付款。
二、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救济途径除了民事赔偿外,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可以帮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救济:受害人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如果受害人自身权益受损偏小,难以独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行为。
3. 化解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案件专门的调解机构,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机构由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组成,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总结起来,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是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行政救济、公益诉讼和化解机制等。
在维护环境和受害人权益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环境监管责任。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因其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侵权行为人,包括企业、个人等。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环境质量的恶化、生态系统的破坏、资源的浪费等直接导致的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环境质量的恶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生活质量下降等间接的损害。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市场价格法、成本法、公共财产法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居民等。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合理使用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产生的污染物。
同时,企业还应当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政府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还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居民应当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例如,垃圾分类、节约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都是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
三、环境监管责任环境监管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应当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监管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标题:环境民事责任引言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环境法规、损害环境资源或造成环境污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1 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或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1.3 环境民事责任的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原则包括预防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促进环境责任的履行。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与形式2.1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修复环境、补偿损失等。
2.2 环境修复责任: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受损环境。
2.3 环境保护义务:个人或组织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包括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与救济途径3.1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当环境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环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停止侵权行为等,以恢复环境的原有状态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4.1 保护环境资源:环境民事责任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资源,防止环境破坏和污染。
4.2 维护生态平衡:环境民事责任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民事责任的执行,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采取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追究方式以及相关案例。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从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用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排放责任: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造成他人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生态破坏责任:对于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破坏湿地等行为,损害生态环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资源浪费责任:对于浪费资源、滥用资源的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环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 救助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包括组织救援、提供紧急救助物资等。
3. 停产整治责任: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整治费用。
4. 公开道歉责任: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责任人应当公开道歉,恢复受损环境的社会形象。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1. 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村民饮用水受到污染,引发健康问题。
企业应承担医疗费用、生活补偿费等经济赔偿责任,并进行整改。
2. 某开发商违法填海造地,破坏了珍稀湿地资源,引发生态失衡。
开发商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恢复公众对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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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环境民事责任与救济第一节环境民事责任概述一、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特征•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具有强制性•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是特殊侵权责任• 1.过失责任的意义•保障行动自由、确保经济计算可能• 2.环境责任的过失特点•(1)受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2)受害不可回避•(3)地位不平等•(4)举证困难• 3.各国环境无过失责任•德国:民法906条不可量物侵害•环境责任法•法国:近邻妨害•英美法:nuisance 妨害行为•分为公益妨害、私益妨害• 4.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危险责任:dangerous liability第二节环境侵权责任构成一、构成要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需过失要件• 1.何为过错•主观说vs 客观说• 2.对无过失的解释•并非没有过时,而是在构成要件上排除过失的认定三、违法性要件• 1.何为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 2.违法性是否是要件•要件说•非要件说•我国:多数认为非要件说•学说: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并且没有抗辩事由,便有违法性四、损害要件• 1.何为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生态损害(海洋)•差额说vs 死伤损害说、概括性损害说、劳动能力丧失说• 2.计算•环保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年•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和污染修复费用•(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性医疗支出费用、造成人身伤残的特别损害、造成死亡的特别损害等费用。
•(2)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资产性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3)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现场抢救和应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为降低、减轻污染危害而采取的防止污染扩大而投入的物资和人力,以及清理现场、人员转移安置等产生的合理费用。
具体包括污染控制费用及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应急监测费用。
•(4)调查评估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指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评估发生的费用计算,包括现场预调查、勘察监测、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损害评估费用。
•(5)污染修复费用污染修复费用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经过污染风险评估确定应该采取的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的人工干预措施所需费用,包括制定修复方案和监测、监管产生的费用。
• 1.为何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
• 2.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诉意见》第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因果关系的多样性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的;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
4.因果关系的学说盖然性说:原告主张相当程度可能,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间接反证:原告提出若干间接事实的证明,而且经过经验法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被告不能反证的疫学因果关系:将流行病学(疫学)的发病原因、机理、途径以及易感人群及其发病率等运用到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司考真题•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环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对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真题•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任选)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司考真题•答案:AC•解析:众所周知,我国对于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可知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法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
第三节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 2.排除危害•依据:•物权•人格权•侵权行为请求权• 3.赔偿损失•比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3.赔偿损失•连带责任:《侵》NO10、11、12•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河北省乐亭县,海岸线长98公里,滩涂面积65万亩,是全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拥有北方地区最大的文蛤养殖场。
1997年以来,渔民孙有礼等18人合伙开办、经营5个贝类养殖场、一个鱼类养殖场。
2000年10月上旬,来自迁安市第一造纸厂等11个企业的工业污水,突然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倾泻而下,大量排放到滦河口、大清河口海域,涌入原告孙有礼等18人的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等滩涂贝类成批死亡,大部绝收。
造成了约2000万元的巨大损失,但是各被告均否认此次污染事故,是其排污所致。
•案发后,经秦皇岛市引青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企业排污口、乐亭县沿海排水闸口、滩涂养殖场等处的水质,均不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COD、悬浮物、挥发酚等严重超标。
河北省、县两级渔政部门邀请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认定:迁安市大量排放工业废水造成了乐亭县近海海域的COD、悬浮物、挥发酚等在一定时间内严重超标,是导致孙有礼等18人的5家贝类养殖场1882亩滩涂贝类和一个鱼类养殖场养殖300亩鱼类大量死亡、受损的惟一根源。
•孙有礼等18人作为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迫将迁安市第一造纸厂等11家企业告上了天津海事法院,要求11家排污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停止向滦河下游排放污水,消除其污染行为给水产养殖带来的危害,并向这11家排污企业起诉索赔。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北迁安市9家造纸、化工企业连带赔偿原告孙有礼等18人养殖文蛤、青蛤、蛏、毛蚶及鱼类损失共1365.97万元。
•天津高院(二审,(2002)津高民四字第008号):超标排放的把家企业连带655.325万元,达标排污的迁安化工厂单独14万元。
二、免责事由• 1.违法性阻却事由• 2.第三人责任•《侵》NO68: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3.受害人责任•《水污染防治法》85-3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