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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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讲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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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结果,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 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㈢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㈣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即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他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造纸厂废水毒死鱼事件已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并不涉及造纸厂排放废水违法与否,即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造纸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纸厂需对鱼塘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法针对民事诉讼特点,虽然作一些规定,但极不充分,主要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环境民事诉讼也有其特殊规定如: (1)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环境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基于这两个判断。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之主观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实,”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致权益侵害即其实例: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市民、农民。

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总体上丧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传统侵权现象的原因行为,如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本身即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均属于应予严格禁止并加以制裁者,不存在什么疑义和障碍,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建筑水坝等开发建设行为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发出噪声等排污行为,往往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

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生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自效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等方面均等接受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控、限制,对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环境等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平衡点,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各种环境标准,在私法上则有“忍受限度论”等学说的存在。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经济发展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负面作用,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不仅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还会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影响自然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环境损害指环境质量的变化或者生态系统的破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生态环境的损害:如湿地退化、生态系统崩溃、气候变化等。

2、资源的损害:如水土流失、植被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等。

3、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污染物的扩散、噪声和振动的影响、土地沉降等。

对于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修复损害: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防止损害扩大。

2、经济赔偿:对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进行适当经济赔偿,以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景观等价值。

3、精神抚慰金:对环境损害给人民生活和生存带来的精神伤害,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严重的环境破坏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标排污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的超标排污会造成环境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恶化。

2、非法倾倒废物:非法倾倒废物是破坏环境的另一种行为,非法倾倒废物可能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空气污染等。

3、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既破坏了环境生态系统,又破坏了资源的平衡,同时也助长了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对于刑事责任的惩处,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1、拘役:对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环境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起诉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起诉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起诉1. 案情描述某城市A的一家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工厂拒绝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存在。

因此,受到污染影响的居民B决定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起诉。

2. 违法行为和损害工厂的排放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以下损害:(1) 居民B的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空气中弥漫的有害气体使其呼吸困难,身体健康受到威胁;(2) 工厂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水水质严重恶化,影响了居民B的日常生活用水;(3) 固体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使得附近土地遭受污染,可能导致土地无法再被利用。

3. 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禁止损害环境资源。

工厂作为污染源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赔偿受到污染影响的居民。

根据第53条,民事责任应当承担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恢复环境和预防危害等。

4. 环境评估和证据充分性在此次起诉中,居民B提供了充分的环境评估和相关证据,具体包括:(1) 由专业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证明工厂的排放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了直接的危害;(2) 居民B的医疗诊断书,证明其健康问题与工厂排放有关;(3) 相关证人证言,例如邻居对污染情况的描述和其他居民的身体状况变化等。

5. 起诉请求居民B在起诉书中要求工厂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受污染影响的居民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以及精神损失等经济和非经济损失;(2) 承担恢复环境所需费用,包括治理污染、修复受损土地等;(3) 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

6. 法律依据居民B的起诉依据如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3)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The golden age is always behind.(页眉可删)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损害的行为;再者就是实施了此行为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最后还有就是致害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关系,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这三种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

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

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犯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涉及到环境权益的行使与保障。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以及环境侵权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节: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受到损害或污染的行为。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废气、废水,擅自占用生态保护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等。

不同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环境受损的事实,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3.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积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尽力消除或减少环境损害。

5.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将由多个人承担,即连带责任。

6.过错要素: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环境。

7.公平与公正: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1.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民事救济:环境民事责任强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3.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相关环保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环境的权益。

第四节:环境侵权案例1.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案: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中,导致周边水源被污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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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是必经程序 2. 请求启动
3. 居中调解
4.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案例 1 1983 年春,被告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 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 1992 年时,两被告因上山工作
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 1994 年秋季,原
告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 了平整。 1995 年春季,原告刘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
侵权主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 .环境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是人身权、财产权,而环境民事责任
的权利依据不仅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环境权,如采光权、 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和清洁水权等。
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
一、赔偿损失
是责任人以其财产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财产责任形式。
对于环境侵权而言,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我国农业部1996年制
定的 《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办法规定 》 给出了一个评估公式, 只要套用这个评估公式,通过损失量、每亩投放苗种数、成活率、受污 染面积等 6 项数据,就可以计算出水产品的损失金额。
二、排除危害
强令排除对受害人可能的危害,或者停止对受害人已造成的危害,
并消除其不良影响的一种责任方式。环境侵害具有持续、反复的特点。
许多排污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效益性的特点,对于这些行为造成的 危害,一律予以排除是不可能的,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对于严重危害 人身健康的危害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一些危害较小、社会效益巨大 的危害,则主要适用财产责任形式,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但前提是责
注意:
1. 请求赔偿损失的主体除了单位和个人之外,国家亦可因国有财产遭受污 染损害而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海》第90条的规定,造成海洋污染者应 赔偿国家的损失。 2. 复合污染造成的损失,所有加害人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个或者某 些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这个或者这些加害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 赔偿责任。” 旧《水污染防治法 》第55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 4 .第三人过错 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新《 水污染防治法 》第 85 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 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行政合法性(取得排污许可证、符合排放标准、缴纳了排污费) 不能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确定行为人环境民事责任的标准和依据。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 平责任原则。 环境破坏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等损害的单 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
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 由于环境民事侵权的特殊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保
护单行法规、《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行无过
错责任归责原则。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因环境污染或者破坏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等的损害时,
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1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环》第 41 条、《水污染防治法》第 85 条、《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63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 于承担责任。” 《海》第 92 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引起的且经 2 .战争
二、行政处理
1. 适用范围特定
2. 行政处理的主体特定
3. 行政处理的法律效力特定
三、自力救济及其他方式
当事人自行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在情事紧
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公权力救助的情况下,对他
人财产或者自由采取的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措施而为法律 或公共道德所许可的行为。 自力救济是在公力救济不能为时的应急措施,不能超过必要 的限度,而且一旦公力救济实现,自力救济则失去合法性。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所有举证责任的免除,对于一些基
本事实,如损害事实等原告仍有责任加以证明。
(三)诉讼时效延长
1、环境污染民事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时效期限为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节 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一、环境民事诉讼
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
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或程序,
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特征:
1. 放宽起诉资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3. 举证责任倒置
4. 适用较长的诉讼时效
(一)起诉资格放宽
(二)举证责任倒置
2 .诉争的荒地使用权应归谁所有?
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一)环境行政调解程序
《环》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固》《噪》《大气》等污染防治的单行
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
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
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2001年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
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章是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
环境侵权特征:
1. 环境侵权一般为间接侵权。 一般侵权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较容易确认。 而环境侵权则往往通过环境介质如空气、水等作用于人身 及公私财产,产生损害后果。
2.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双重价值性。
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和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而 环境侵权行为既具有污染环境和损害人身及财产的负面价 值,同时也是为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3. 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易确定性。
第10章 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 民事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教学目 环境侵权的特征和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环境民 的与要 事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求
教 学 因果关系推定、无过错 重 点 责任的含义和作用
教 学 难 点
教 学 方 法
讲授结合学生讨论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方式
教学目 掌握赔偿损失、排除危害等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的与要 方式;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求
教 学 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民 重 点 事诉讼的特点
教 学 难 点
教 学 方 法
讲授结合学生讨论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
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又称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财产损害
间接财产损害:未来财产的减损——可得利益的丧失 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对一般人格权的损害(恐惧、悲伤、惊惶等精神痛苦) 对权利人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 气权等的损害 丧失环境原有的和谐与美感,
人身损害
环境损害
对某种生物过度捕杀、滥伐导致食物链中断与生态失衡等。
2.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 .环境民事责任的功能具有特殊性
环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受害者损失、预防损害发生和分散风险的功 能。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
件与归责原则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可分为环境污染责任和环境破坏责任。
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四要件构成,即行为违法
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致害嫌疑 方实施了排污行为,二是受害方有遭受或可能损害的事 实,三是该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六、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
解决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适用两种并列的程序:
环境行政调解程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调
解处理;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
院审理并作出裁决。
因此,环境民事诉讼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最终程序。
任人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 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法上不利后果。民事
责任包括两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履行环境
保护的义务,侵害了他人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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