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四次教学辅导6

《环境保护法》第四次教学辅导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
明确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综合性(二)法律制裁的严厉性(三)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第三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 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 即: 行为要具有违法性;须发生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概念(二)无过失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件1.无过失责任的限制条件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未明确规定限制条件。
2.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
(2)战争行为。
(3)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
(4)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
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本章小结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情况, 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作为人主观有过错和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
在特定情况下有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财物、行政拘留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是: (1)发生可损害事实;(2)行为与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如下的规定: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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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篇一: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标者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民事法律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良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良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违宪、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推荐人的无效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①投标人合谋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求委员会中标的;②投标人以他人弄虚作假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名义骗取中标的;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极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国外品牌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投资项目的部分主体、开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③法律法规规定明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部分中标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部分中标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欺瞒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法律手段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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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几个超有意思的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先来说说第一个吧。
张大爷和李大叔,这俩可是住在一个村里多年的老邻居了,哎呀呀,却因为张大爷家的养鸡场味道太大,影响了李大叔的生活,俩人闹得那叫一个凶啊!张大爷说:“我养个鸡咋啦,还不能活啦!”李大叔气道:“你这味道也太难闻了,还让不让人过日子啦!”这可咋办呢?还好有调解人员来啦!他们耐心地跟张大爷和李大叔沟通,最后想出个办法,给养鸡场加一些除臭设施。
这不,问题解决了,俩老邻居又和好如初啦!这难道不是化干戈为玉帛?
再有一个例子,哇塞,那可真是让人头疼!一个工厂排放污水,把旁边村子的小河都给污染了。
村民们那个气呀,纷纷去找工厂理论。
工厂负责人却还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说:“这有啥大不了的。
”你听听,这像话吗?村民们哪能咽下这口气呀!好在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工厂终于认识到自己的
错误,开始积极治理污水,还承诺以后一定注意环保。
这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战斗,最终正义取得了胜利呀!
还有呢,小区里有人把垃圾随意乱扔,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其他居民不乐意了呀,大家找到那个人说:“你怎么能这样呢,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呀!”那个人开始还不以为意,后来看到大家都这么团结和坚决,也不好意思了,开始认真改正。
这不就是大家齐心协力维护美好家园吗?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环境民事纠纷并不可怕,只要大家都能坐下来好好沟通,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爱护我们的环境呀,毕竟这是我们生活的地方,如果环境不好了,那我们的生活能好吗?难道我们不应该为了更好的环境而努力吗?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一起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吧!。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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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不以排污行为XX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财产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费用●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括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产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 1.概念●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三)恢复原状●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四)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 1.定义●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 2.法律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常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X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XX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XX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 1. 定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 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产生纠纷行政调解● 5.●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