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解构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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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涉及面广。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事侵权、刑法等。

2. 案件复杂。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如化学、生物、环境工程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3. 损害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4. 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1. 直接责任。

侵权方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

侵权方虽未直接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经营活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间接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侵权方之间相互串通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替代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承担替代责任。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起诉受害人应当向侵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作者:李沛黄游蓝来源:《财讯》2016年第10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经济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危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常态化。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资料,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建议。

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在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具体规定为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

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是对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明确。

此条文的意义可以延伸到单个污染者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两个或者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了侵权的责任后果,对这个环境侵权的后果,根据其对侵权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弥补了法律对合乎国家规定,但仍然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漏洞及缺失。

当然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与环境权班级法硕一班姓名张小玲学号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用了四项条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与共同侵权的归责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表明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棘手难题,通过环境这一载体产生的侵权行为已经普遍发生,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

同时在制定本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对传统的侵权责任做出了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必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而是基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作为人类活动的介质,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中间媒介。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是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作用于环境,而环境作为一个传导的媒介,将权利侵害的结果施于受害者。

这一特殊的过程就导致环境污染侵权中侵权行为与出现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这也是为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原因,同时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隐蔽。

因此在诉讼时要具体判定某一侵害结果是否是由侵权人导致的环境污染引起是比较困难的。

另外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时常常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备,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难取证的。

如果环境污染侵权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疑给受害者增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另外环境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其他民事主体的监督,更需要污染者本身提高环保意识与防患于未然的觉悟,毕竟合法合理排污以保证环境是排污者的责任,法律在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此立法目的。

(二)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违法性为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是危险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

同时对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环境污染作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展开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原则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原则。

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侵权责任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源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污染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中的应用,下面以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来说明。

1. 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工业排放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2. 水体污染问题水体污染是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如果企业排放废水超过规定标准导致了水体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了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水资源和公民的生活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也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65—77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65—77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复事的件规)定,也应当由该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
由经2营、者受依害照人合故同意的造约成定,向设计人或者施工人等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
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 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按份 责任 。
一、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要件:
二、关一于是判多断个污侵染权者主责体任;大小的依据 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污三染是者数承个担侵责权任行大为小与的损依害据有主总要体是上污的染因者果的关行系为,在并导 不致是损单害个的侵结权果行中为所与占损的害原之因间力有的因比果例关。系 应;考虑污染者排放 污染物四的是种造类成、了排同放一量损、害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 染物的致害程度等因素。
造成的飞行中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
责任。本法实施后,对民用航空法中关于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具体规定,仍
然适用。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 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 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侵权行为,即对环境造成实质性伤害和损害的行为,已成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特征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作出破坏性行为的活动。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侵权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这些行为可能是违法排污、非法占地、滥伐森林等,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

这些行为不仅局限于特定企业、个人,而是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

例如,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大型企业的非法排放等,都是典型的环境侵权行为。

再次,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严重。

这些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损害,还可能导致生态链的破坏和环境质量的下降。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直接依赖于良好的环境,环境侵权行为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和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等。

对于个人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手段进行追究。

在民事方面,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行政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刑事方面,对于故意破坏环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府的环境侵权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监督和追究。

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

三、加强环境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治理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和政策。

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第⼋章环境污染责任第⼀百⼀⼗条【环境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五条规定的“环境”,包括⽣活环境和⽣态环境。

第⼀百⼀⼗⼀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应当⾸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因果关系推定。

第⼀百⼀⼗⼆条【环境污染数⼈侵权⾏为责任份额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例,能确定原因⼒⼤⼩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第⼀百⼀⼗三条【环境责任中的第三⼈过错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不⼀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原则,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九章⾼度危险责任第⼀百⼀⼗四条【⾼度危险作业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九条规定的“⾼度危险作业”,是指⾼度危险活动和⾼度危险物。

第⼀百⼀⼗五条【战争等情形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动、国家战争或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

第⼀百⼀⼗六条【民⽤航空器侵权的免责事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民⽤航空器损害责任,应当适⽤《民⽤航空法》第⼀百六⼗⼀条的规定。

第⼀百⼀⼗七条【地下挖掘活动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之下进⾏的挖掘活动,不包括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挖坑。

第⼀百⼀⼗⼋条【⾼速轨道运输⼯具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速轨道交通运输⼯具”,是指⾼速铁路、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运⾏的交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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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解构与分析
刘勇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草案。

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八章,单独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已有《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立法举措,对进一步构建公平合理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亮点: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清晰明确的作了规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包括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因此,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污染单位和个人就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至于有无过错、是否超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因此,上述法律对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曾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有无过错是不是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法定条件?
为此,湖北省环保局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湖水污染案件的过程中,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问题致函原国家环保局。

原国家环保局严格依《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形式,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作出专门解释:“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环境法学基本理念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了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首先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减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其次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很难通过举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环境污染案件的表现形式往往错综复杂,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污染企业在内部管理、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不妥当、不现实、不合理的。

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符合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

原告只要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排污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且证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就应直接推定行为与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责任;不成立的,则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问题:
结合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侵权纠纷的特点,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还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关注:
.环境侵权的外延范围过于局限。

事实上,实践中因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环境侵权纠纷比比皆是。

把环境侵权仅定义为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侵权难以涵盖环境侵权的全部。

一方面因环境破坏行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其主张损失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侵权责任法》对因环境破坏遭受损失的受害人的保护出现一个极大的缺口;另一方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力度,虽然可依据《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但是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结果势必大大增加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且对于侵权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与制裁效果。

建议把环境破坏行为摄入到环境侵权行为的外延中,以增加环境破坏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更全面地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更有力地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人文关怀。

鉴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环境侵权行为还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虽然名为《侵权责任法》,意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于是制定本法。

但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的应有之意。

如果忽视了与相关生态资源保护法等环境法律体系的配合与呼应,将不利于统一和谐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构建。

建议增加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等体现环境污染侵权特点的责任方式,在责任人确实没有技术条件治理修复时,可以要求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代为治理修复,强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增设规定保护性诉讼时效。

实践表明,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实际损害的过程是缓慢的、潜在的、渐进的和逐步累积的。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这一特点应给予充分重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由于环境损害的上述特性,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增设特殊诉讼时效,可以适当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

.缺乏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了对其加强引导和规范,建议补充规定 :个人、检察机关、环保团体等社会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的环境侵权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害的,由专门机构(如环保部门)代表国家对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引入对环境侵权损失赔偿的保障措施。

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同时还赋予受害人损失赔偿选择权,似乎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已经很充分。

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侵权人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受害人损失得不到补偿,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保障的情况屡屡发生。

因此,有必要引入对环境污染破坏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这样,在侵权人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以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弥补时,由环境污染破坏责任保险经费对其进行补偿。

实践中,尤其是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应当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加大对这一制度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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