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现金流量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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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现金流量表分析

一、现金流量表有关定义

(一)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包括:库存现金、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注意: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账户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二)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

金、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

(三)现金流量:现金流量信息能够表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金是否紧缺,企业偿付能力大小,从而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

注意:企业现金形式的转换(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企业用现金购买将于3个月内到期的国库券)和非现金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如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用存货清偿债务、应付借款利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都不构成现金流量;但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却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投资、筹资活动应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和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只有现金各项目与非现金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化才构

成现金流量,引起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能够说明企业一定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

(2)能够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

(3)能够用以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

(4)能够分析企业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

三、现金流量的分类

(一)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流入:

A、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含收到增值税销项税;扣除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B、收到的租金;

C、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D、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流出:

A、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含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扣除因购货退回收到的

现金);

B、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C、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包括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D、支付的所得税款;

E、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流入:

A、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B、分得股利或例如所收到的现金;

C、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D、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注:如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

流出:

A、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B、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C、债券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注意:

①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或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现金收入以及与之相关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应列入投资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处置活动(因已经将包括现

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视同现金)。

(三)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流入:

A、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B、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C、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流出:

A、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B、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C、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D、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E、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F、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注意:

①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②其中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债务指企业对外举债所借入款项,如

发行债券、向金融企业借入款项及偿还债务等。

③企业支付的作为财务费用核算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列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

(一)应分别反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总额及它们相抵后的结果。

(二)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以总额反映,可以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

下列项目以现金流入和流出相抵后的净额反映:

1.对于那些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如:证券公司代收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旅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费用。支付的这些费用应从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2.对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当以净额列示。

如: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和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等。

3.对某些金额不大的项目可以净额列示。

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发生的现金流入和相关的现金流出可以相抵后以净额列

示。

(三)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1.如取得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划为投资活动;把偿付利息和支付股利划为筹资活动;把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现金净额划为投资活动,而不属于经营活动。

2.交纳所得税通常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和保险赔款,若能分清属于固定资产的保险索赔,通常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若不能分清,则归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3.划分标准一旦确定后,要一贯性地遵守这一划分标准。

(四)外币现金流量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注:汇率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单独

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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