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银行人员反假币考试知识题库-必备

反假货币知识竞赛题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它的单位是;它的辅币单位是、。
(人民币、元、角、分)2.人民币是指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和。
(中国人民银行、纸币、硬币)3.人民币简写符号为,人民币国际货币符号为。
(¥、CNY)4. 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起陆续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共有种面额个版别,最大面额是元,最小面额是元。
(12、62、 50000、 1)5.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
同志为第一套人民币题写了中国人民银行行名。
(董必武)6. 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陆续发行了第二套人民币,共有种面额个版别,最大面额是,最小面额是。
(11、16、10元、1分)7.第二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行名由同志书写,字体为魏碑“张黑女”碑体,后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行名的通用标准字体。
(马文蔚)8.3元面额的人民币仅在第套人民币中发行和使用过。
(二)9.中国人民银行自1962年4月20日起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共有种面额个版别,最大面额是,最小面额是。
(7、13、10元、1角)10.1962年4月20日发行的是我国设计、发行和流通时间最长的一套人民币。
(第三套人民币)11.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共有种面额个版别,最大面额是,最小面额是。
(9、17、100元、1角)12.迄今为止,第四套人民币1元纸币共发行了 3 个版别,分别是版、版和版。
(1980年、1990年、1996年)13.第四套人民币增加了元和元两种券别。
(50、100)14.199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2000年10月16日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和硬币;2001年9月1日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2002年11月18日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硬币;2004年7月30日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
人民币残缺兑换标准

人民币残缺兑换标准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其残缺兑换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残缺人民币是指由于破损、污损等原因而不便于正常流通的人民币。
那么,对于残缺的人民币,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兑换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残损的人民币是可以兑换的。
残损的人民币包括破损、破裂、烧毁、霉烂、河水浸泡、虫蛀、涂写、印章、涂改、涂抹等情况。
持有人应当将残损的人民币及时送交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银行网点进行兑换。
其次,对于残损的人民币,兑换标准是根据残损的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残损、污损和假币兑换业务的规定》,残损的人民币按照不同的情况分为四种,一是完整的,即除了正常磨损外,没有破损、破裂等情况;二是部分残缺的,即人民币的一部分破损、破裂等情况;三是残缺的,即人民币的一部分缺失,但能够辨认面额和真伪;四是极其残缺的,即人民币的一部分缺失,不能辨认面额和真伪。
再次,对于不同情况的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也是不同的。
完整的人民币可以按照正常面额进行兑换;部分残缺的人民币可以按照残缺部分的比例进行兑换;残缺的人民币可以按照残缺部分的比例进行兑换,但是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极其残缺的人民币则不能兑换。
最后,对于残损的人民币,持有人在兑换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并填写《人民币残损、污损和假币兑换凭证》。
同时,对于大额的残损人民币,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后才能进行兑换。
总的来说,人民币残损兑换标准是合理的,对于不同情况的残损人民币有着具体的兑换标准,以保障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
持有残损人民币的人们,在兑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便顺利完成兑换。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人民币的保护和使用,减少残损的发生,以维护人民币的整体形象和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银发[2006]35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银发[2006]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样币(以下简称样币)管理,保证样币完整、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印制、分发、保管、使用、收回与销毁样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
第四条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
第五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属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资料管理,保密等级为绝密。
第六条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于生产前将样币生产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按样币印制计划及印制标准组织生产;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将合格的样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合格的样币依照不合格人民币产品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条样币上印制“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禁止流通”字样。
第八条样币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九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分发应当按照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相关规定办理,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二人押运专车直接递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发样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样币发单》(见附表1);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下发样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样币调运凭证》(见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人民币【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银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银发[200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规范发行库业务操作,保障发行库安全,提高发行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保管下列实物:(一)发行基金;(二)保管品;(三)金银;(四)代保管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设施和发行库业务的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附属场所是指办理发行库业务必备的场地,包括交接场地、备品和业务机具保管场地。
第四条发行库业务主要有下列种类:(一)保管发行基金、保管品、金银和代保管品;(二)办理人民币印制产品入库,发行基金、保管品的出入库,包括调拨、金融机构交取现金、钞票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以及销毁出库业务;(三)办理金银出入库;(四)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五)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交存现金的质量。
前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设立或撤销发行库:(一)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三)合理调整发行库布局的需要;(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的需要。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银行负责发行、管理和监督人民币。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制定人民币发行计划,并将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人民币对外支付和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变化,调整外汇管理政策。
第五条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和需求情况,支持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第六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金融机构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维护金融体系流动性稳定。
第七条人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第八条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钞币的印制、发行和流通监管,保障人民币的稳定、有序流通。
第九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票据检验和防伪技术标准,维护人民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管理人民银行票据和硬币的发行和撤换工作,加强对人民币流通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人民币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人民币稳定流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将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人民币管理制度的相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做好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对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认知和信任。
第十五条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强制流通力。
人民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人民币的定义、发行、流通、管理、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民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人民币的发行1. 发行主体: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2. 发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货币发行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3. 发行方式:人民币的发行主要通过发行库和流通库两种方式进行。
发行库负责人民币的印制、保管和调拨,流通库负责人民币的流通和回收。
四、人民币的流通1. 流通范围:人民币在国内流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法定清偿手段。
2. 流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流通管理,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3. 禁止流通货币:以下货币禁止流通:(1)伪造、变造的人民币;(2)停止流通的人民币;(3)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鉴定,不能继续流通的。
五、人民币的管理1. 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1)制定人民币的发行政策;(2)管理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流通、回收和销毁;(3)管理人民币的防伪技术;(4)管理人民币的对外交流和合作;(5)其他与人民币管理有关的事项。
3. 管理措施:(1)对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流通、回收和销毁进行全过程监管;(2)对人民币的防伪技术进行保护;(3)对人民币的对外交流和合作进行管理;(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人民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1)伪造、变造人民币;(2)故意毁损人民币;(3)制作、使用假人民币图样;(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变相货币;(5)非法买卖人民币;(6)非法运输、携带、寄递人民币;(7)其他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人民币的流通与保护

人民币的流通与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货币金银部门专门从事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同时,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反假货币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一篇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人民币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人民币的保护和人民币的回收。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包括别调剂业务管理、钱币市场管理和人民币形象管理(一)券别调剂业务管理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合理需要”,是指某地由于物价、销售、旅游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当地消费者对大小票或零币的需要发生变化,导致对人民币券别结构的需求发生变化。
出于封建迷信、倒买倒卖、不习惯或不喜欢使用哪种人民币等目的调剂人民币券别的,属于不合理需要的范畴。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人民币进入流通市场的重要渠道。
不同面额的人民币在经济生活中大致有不同的作用领域,如辅币和小面额1元、2元纸币,主要用于人们日常生活交易和找零。
因此,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合理需要,进行人民币券别的合理调剂,及时加大所需人民币券种的投入,防止出现人民币券别失调问题,维护市场所需人民币的正常供应。
这样可以方便人们生活,提高交易效率,保证市场货币顺利流通,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对于券别调剂需要不合理的,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责任进行劝阻、制止和正面宣传,(二)钱币市场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钱币收藏活动方兴未艾,各地陆续出现和建立了经营钱币的市场。
但是,随着集币热的升温,非法倒买倒卖流通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
一些人以营利为目的,囤积或高价炒买炒卖某些版别或某些券别的未经装帧的流通人民币,破坏局部地区人民币券别的合理结构,破坏人民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危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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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
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
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
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