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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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农水[2010]5号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农水[2010]5号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农水〔2010〕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全省山塘安全巡查工作,规范巡查技术要求,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农〔2008〕24号)要求,编制了《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在山塘巡查工作参考使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联系人:董浩,联系电话:*************。

附件:山塘巡查技术要求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附件: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1 总则1.1为加强全省山塘安全巡查工作,规范巡查技术要求,依据《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山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巡查技术要求。

1.2本巡查技术要求适用于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和其他重要山塘(保护下游重要公共设施的山塘),一般山塘可参照执行。

1.3山塘安全巡查分为日常巡查、特别巡查二类。

⑴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两次。

当山塘水位接近溢洪道堰顶高程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两次。

⑵特别巡查: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每天至少巡查三次。

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山塘整治实施方案提纲

山塘整治实施方案提纲

附件12009年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目次1 总则 (1)2 综合说明 (2)3 工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3)4 整治工程设计 (4)5 施工组织设计 (6)6 设计概算 (7)7 工程效益与工程管理 (7)8 附图 (8)附录:工程特性表 (9)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内容,提高编制质量,特制定本提纲。

1.2 本提纲适用于列入省以上资金补助的容积为1~10万m3的山塘,其它山塘整治可参照执行。

1.3 实施方案应在工程现场检查及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及调查的资料,并根据工程存在问题及设计要求或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议考虑是否需要补做必要的勘察、试验工作。

1.4 实施方案应符合《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09年)的有关要求。

1.5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复核工程任务,根据山塘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本工程建设任务。

2 复核工程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确定水文成果,复核工程防洪安全性。

3 分析影响工程安全的主要地质条件和问题,提出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4 确定山塘综合整治的设计方案,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尺寸和高程。

5 选定对外交通方案、施工导流方式、施工总体布置和总进度、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设备,提出天然(人工)建筑材料、供水、供电的来源。

6 拟定山塘的管理机构,提出山塘保护范围和山塘水域保护范围以及主要管理措施。

7 编制工程概算。

8 简要分析山塘综合整治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和环境效益。

1.5 实施方案应按本规定的第2章至第8章的有关要求依次编制,各工程根据自身的特点,内容可有所侧重或简略。

2 综合说明2.1 基本概况1 简述工程地理位置、集雨面积、主流长度等各项特征值;整治前的工程规模、主要功能。

山塘对下游影响情况,是否属于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2 简述整治前工程枢纽建筑物组成;主要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及主要特征数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我省数以万计的山塘是丘陵山区重要的农村水利设施,具有农田灌溉、农村防洪、人畜饮水、村居消防、乡村环境等多种功能。

这批山塘大都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建设标准低、运行年久、管理薄弱、隐患较多,是当前防汛工作薄弱环节。

对此,我厅充分利用小农水专项资金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山塘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由于山塘整治量多面广,地方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屡屡发生质量问题。

今年我省入梅以来的几次强降雨过程中,有多处山塘险象环生。

8月23日,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大塘山塘左坝头渗漏管涌造成坝体局部塌陷决口,且未执行险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6月22日,兰溪云山街道陈家井村上源垅山塘背水坡发生大面积滑坡。

该两处山塘虽经应急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但暴露出山塘工程的质量隐患给我们现实警示。

各地要以建德、兰溪两起山塘出险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做到“整治一座、安全一座”。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山塘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要建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为加强现场质量控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宜组织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委派责任心强富有实际经验的村民旁站监督。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要发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体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7)10 工程管理 (8)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7)10 工程管理 (7)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规范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明确山塘降等与报废条件及申请、公示、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含1万方)、10万方以下的已建山塘。

1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可按其权属由相应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开展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三条降等是指山塘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萎缩,将原溢洪道降低或拓宽,降低工程等别一个及以上,经必要加固可保证工程安全,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措施。

山塘工程等别划分参照《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第四条报废是指废除山塘蓄水功能所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途占用山塘的行为不属于报废。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降等:(一)工程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且工程实际防洪标准达不到《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降等可保证工程安全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报废:(一)工程原功能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措施所替代,且无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蓄水或挡水建筑物失去挡水功能,且山塘原有功能可采取其他工程措施替代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山塘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申请、公示、方案编制、技术审查、批复、组织实施及验收等程序。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所辖范围内山塘的实际功能、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提出降等或报废建议,并将建议意见送达山塘所有权属所在村委会。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规范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明确山塘降等与报废条件及申请、公示、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含1万方)、10万方以下的已建山塘。

1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可按其权属由相应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开展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三条降等是指山塘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萎缩,将原溢洪道降低或拓宽,降低工程等别一个及以上,经必要加固可保证工程安全,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措施。

山塘工程等别划分参照《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第四条报废是指废除山塘蓄水功能所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途占用山塘的行为不属于报废。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降等:(一)工程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且工程实际防洪标准达不到《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降等可保证工程安全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报废:(一)工程原功能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措施所替代,且无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蓄水或挡水建筑物失去挡水功能,且山塘原有功能可采取其他工程措施替代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山塘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申请、公示、方案编制、技术审查、批复、组织实施及验收等程序。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所辖范围内山塘的实际功能、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提出降等或报废建议,并将建议意见送达山塘所有权属所在村委会。

具有山塘所有权属的村委会负责提出山塘降等与报废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山塘降等与报废公示和组织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塘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对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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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7)10 工程管理 (7)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屋顶山塘,非屋顶山塘可参照执行。

1.0.3 本导则所称的山塘是指在山区、丘陵地区建有挡水、泄水建筑物,正常蓄水位高于下游地面高程,总容积在1~10万m3的蓄水工程。

1.0.4 本导则所称的屋顶山塘是指位于人口居住地上游、如失事将直接造成下游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山塘。

1.0.5 山塘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应加高大坝而改变原工程的规模,如防洪标准不足本规定要求的,应采用加大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确需改变规模的,须经当地的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

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2.0.1 山塘的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及建筑物级别按表2.0.1进行划分。

表2.0.1 山塘工程等级划分标准2.0.2 总容积是指校核洪水位时,相应的山塘容积。

3 洪水标准3.1洪水标准3.1.1 山塘综合整治的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山塘建筑物的洪水标准3.1.2 坝高超过20m的山塘、串联型山塘的最上级山塘以及位于我省高暴雨区的山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3.2坝顶超高3.2.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静水位与坝顶超高之和。

1 土石坝、堆石坝:按设计洪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和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二种情况计算,取最大值。

2 混凝土坝、砌石坝按正常蓄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和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二种情况计算,取最大值。

3.2.2 当大坝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坝顶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

同时下列要求:1 土石坝、堆石坝:坝顶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2 混凝土坝、砌石坝: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校核洪水位。

3.2.3 土石坝、堆石坝坝顶超高可按下式计算:坝顶超高:Y= R5%+ A式中:Y—坝顶超高;R5%—累计频率5%的波浪爬高,可按附表1查算,也可采用当地经验数据;A—安全加高,按表3.2.3采用。

3.2.3 混凝土坝、砌石坝坝顶超高:Y=h5%+hz+A式中:Y—坝顶超高;h5%—累计频率5%的波浪波高;h z—波浪中心线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h z +h5%)取值可按附表1查算;也可采用当地经验数据;A—安全加高,按表3.2.3采用。

表3.2.3 山塘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单位:m4结构安全4.1土石坝、堆石坝4.1.1 外观要求坝顶平整,排水良好;坝坡平整,无明显变形,坝面无高杆杂草、无杂树灌木;坝址区无明显隆起、变形现象。

4.1.2 要求坝顶宽度不小于3.0m。

上、下游坝坡坡比(多级坝坡指平均坡比)不小于表4.1.2要求。

表4.1.2 山塘土石坝、堆石坝坝坡要求4.1.3 坝体加固填筑应进行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实均匀。

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砂料的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1.6~1.7g/cm3;砂砾料含砾量在40%~70%时,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2.0g/cm3;堆石料的压实标准可按孔隙率控制,孔隙率宜控制在25%~30%左右。

具体填筑标准可参照当地经验,按保证坝坡稳定,防止坝体出现裂缝的要求,由设计部门确定。

4.1.4 坝坡坡面应进行保护,护坡型式可根据大坝结构型式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1.5 照谷社坝型须进行改造,取消坝顶溢流、放缓下游坝坡,放缓后的坝坡应符合表4.1.2要求,改造后的坝体应设置可靠的防渗结构。

4.1.6 白蚁危害地区应结合综合整治进行白蚁防治。

4.2混凝土坝、砌石坝4.2.1 混凝土坝、砌石坝的上、下游坝面无明显风化、剥蚀情况,无危及坝体安全的结构裂缝。

4.2.2 混凝土坝、砌石坝结构稳定及应力需要计算时,可参照《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及《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中相应的要求执行。

5渗流安全5.1土石坝5.1.1 坝体表面及坝基无明显的渗漏现象。

5.1.2 防渗体要求1 防渗体顶部应不低于校核工况下的静水位。

2 新设置的土质心墙、斜墙,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10-5cm/s;均质土坝坝体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10-4cm/s。

3 新设置的其它类型防渗处理措施可参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

5.1.3 新填筑的坝体料与相邻土层间如不满足层间关系时,应设置合理的反滤层和过渡层。

1 土质防渗体(包括均质坝、心墙、斜墙、铺盖和截水槽等)与坝壳排水体或坝基透水层之间应满足反滤原则,否则应设置反滤层或同时设置反滤层和过渡层。

2 当采用几种不同性质的土石料填筑坝体时,各土层之间应遵循反滤原则。

3 反滤料、过渡层料的选择参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5.1.4 下游坝面应设置坝体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有充分的排水能力,同时应满足反滤的要求,保证渗透稳定。

1 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

①棱体排水: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②贴坡排水: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

2 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0.25m。

其它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形式进行设置。

5.1.5 坝基及坝肩应满足渗透稳定安全的要求。

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5.2.1 大坝不存在明显的渗漏情况。

5.2.2 对采用混凝土面板、混凝土防渗心墙挡水的建筑物,面板或心墙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一般不低于W4,底部厚度应不小于50cm,顶度厚度应不小于3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6 泄洪建筑物6.0.1 泄洪建筑物泄洪能力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6.0.2 泄洪建筑物进水口段与泄流段山体边坡应稳定。

6.0.3 靠坝溢洪道1 溢洪道靠坝一侧边墙应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其中与防渗体连接部位的边墙应采用混凝土浇筑,防渗处理可靠),边墙结构稳定。

边墙高度应高于泄流水面线50cm以上,且不低于相应部位的坝体高程。

对非靠坝一侧,则视山体岩土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护砌措施。

2 溢洪道底板根据基础情况,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小于20cm,浆砌块石衬砌厚度不小于30cm。

若基础为坚硬岩体,也可不做衬砌保护。

6.0.4 溢洪道下游出水通畅,泄洪时不冲刷坝脚,不危及大坝结构安全。

消能设施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

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7.0.1 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进、出口边坡稳定。

7.0.2 闸门启闭机运行安全灵活。

不允许使用木制闸门。

7.0.3 闸门启闭设备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应设置启闭机房。

8 土石坝坝下涵管8.0.1 土石坝坝下涵管原则上应废除。

对于原有的钢管、钢筋混凝土管,若其基础位于基岩,并有可靠的保护及防渗措施的,经论证可保证运行安全的,可不废除。

其它类型的坝下涵管应废除。

8.0.2 废除的坝下涵管必须进行全部挖除或采用可靠的封堵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

8.0.3 废除坝下涵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设置虹吸管、开挖隧洞或在坝头基岩中明挖设置埋入式的钢筋混凝土涵管等方式。

9 工程环境9.0.1 位于村庄附近的山塘,应结合整治工程进行生态环境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工程设施完整坚固,外形美观,环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0.2 山塘整治应划定山塘的水域保护范围。

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山塘,应采取水源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10 工程管理10.0.1 综合整治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外边线以外50~10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大坝的一切活动。

10.0.2 水位观测应设置塘水位观测设施和溢流堰顶水深观测设施。

10.0.3 大坝宜设有简易上坝道路,以提供山塘应急抢护时必要的交通条件。

10.0.4 方便巡查宜设置管理房,尽可能与启闭机房设置相结合。

10.0.5 应结合整治工程搜集以往的工程技术资料,积累、保管好整治工程的批文、工程地质勘探、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山塘基本参数等方面的各种技术资料,建立山塘工程档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归档。

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对于山塘具有必要的基本数据且能够进行调洪计算的,防洪计算按有关规范执行;对资料缺少且无法进行调洪计算的可采用以下简化方法进行。

A.1设计暴雨A.1.1 设计暴雨可采用我省2003年颁布的《浙江省短历时暴雨》图集进行查算,查10min 、60min 、6h 年最大暴雨均值H 及变差系数C v ,计算指定频率P 的设计值H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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