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39条当建筑区划内入住率等达到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时,应提示业主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示业主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40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后,律师为筹备组提供法律服务。
40.1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 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2) 确认业主身份;(3)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4)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5)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等文件。
(6) 其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准备的事项。
40.2帮助草拟或审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需要在大会上通过的文件。
第41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会议41.1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41.2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的条件由法律法规或业主议事规则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41.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41.4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
41.5业主人数及面积的具体计算如下: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上海市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上海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7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7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摘要: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18:58分判断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Y.对目录判断题42:59分司法鉴定多人参加鉴定的由主要鉴定负责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N.错)Y.对 N.错第02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二)17:59分判断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N.错)Y.对 N.错第03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三)08:59分《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
(Y.对)Y.对N.错35:58分: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提的出质证的询问,必须给予回答。
(N.错)Y.对N.错19:59分判断题: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控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分、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
(对)Y.对N.错第05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五)08:59分判断题:实地勘察估价对象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Y.对)Y.对N.错35:00分判断题:“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应用,解决了法院查封扣押房地产因估价依据不足等重大缺失的评估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Y.对)Y.对N.错第06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六)11:59分:实体价值减损是指修复该不动产所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润。
()Y.对N.错30:58分:如果污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文号】•【施行日期】2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买卖合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 / 554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法规标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发布部门】【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8508【全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二零一零年四月主编:于培亭副主编:陶美泉张文华陈松华编写人员:张媛惠金玲徐枫顾问:李邨李东王书权贺倩明美联物业世华地产中联地产招商置业中原地产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目的 (2)二、依据 (2)三、适用范围 (2)第二章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常用名词释义(按拼音索引) (3)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 (7)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操守 (7)一、信息公示方面 (7)二、资料处理方面 (8)三、佣金与必要费用 (8)四、经纪机构间合作 (9)第二节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9)一、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 (9)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 (9)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1)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2)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2)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3)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 (15)一、卖方放盘 (15)二、买方寻盘 (18)三、带买方实地看楼 (19)四、达成交易意向 (20)五、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支付定金 (21)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余款(除定金) (23)七、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佣金 (24)八、办理房地产证过户手续 (25)九、剩余楼款结算 (26)十、交楼 (27)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 (28)一、出租方放租 (28)二、承租方求租 (30)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 (30)四、达成租赁意向、签订物业租赁及居间合同 (31)五、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及首月租金.租赁双方按约定支付佣金 (33)六、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 (34)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35)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83)二手住宅租赁示范文本 (130)二手工商铺租赁示范文本 (143)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 (155)i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纪活动,提高经纪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控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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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六条本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本人可申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
第七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4、公司章程;(通用)5、董事会名单;(通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二)业务法律文件: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第十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第三章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第十二条业务范围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出具法律意见书;2、代理仲裁;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5、代理房地产交易;6、代办房地产抵押;7、代理房屋租赁;8、代理房屋拆迁;9、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
第十三条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2、发出律师费报价单;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6、进行必要的调查;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8、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1、受托事项;2、受托时间;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5、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7、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涉及本市重大项目或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
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要的,可提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
第十四条代理仲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请委托人书面确认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5、起草合同;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解释重要条款。
(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1、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2、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干涉当事人的纯商业条件。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
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
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漏。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合同见证业务(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确定律师收费;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事项;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经营文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各方复印件存档;4、要求各方(自然人除外)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5、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6、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7、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的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8、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9、亲自目视各方代表(如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10、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11、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业务指引》第十六条审查卖方预售、出售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房管部门有需要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
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由买楼方签字确认。
(三)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须要求卖方(发展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文件;2、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6、有效期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资金来源证明;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
(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十八条代理房地产转让(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1、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2、属于预售房屋,应要求售楼方提供权属证明书或本《业务指引》第十七条(三)所规定的法律文件;3、代理收楼的应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售楼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相核对。
4、转让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律师应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共有等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附着的情况。
第十九条代理房地产抵押(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2、债的合同或凭证;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抵押人内部审批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在银行办公场所内,或担保公司办公场所内、或房地产交易场所内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也不得在上述地点代表抵押权人或担保人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四)审查有无限制和法定不准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二十条代理房屋租赁(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须要求出租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它证明文件;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3、租赁许可证。
(三)审查出租房屋有无被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房屋拆迁(一)一般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房地产拆迁业务时,律师须要求拆迁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在有效期内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委托拆迁的委托书及拆迁资格证;3、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4、拆迁公告;5、永迁房的产权证明;6、临时安置房的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第四章诉讼业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诉讼一、房地产诉讼的主要类型:(一)房地产合作纠纷房地产合作者之间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条款含义纠纷、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纠纷等,如无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房地产拆迁纠纷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应注意,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当事人因履行拆迁协议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买卖(转让)纠纷1、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合同而在质量、装修标准、期限、面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买卖任何一方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发证照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房地产租赁纠纷1、房地产租赁双方因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条件、房屋维修等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2、涉及转租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当事人;3、国家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