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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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劳动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为例,对劳动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一)公司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其中生产一线员工占比较高。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某公司一名生产一线员工小王(化名)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经调查发现,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旷工、迟到,严重影响了公司生产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仲裁阶段1. 仲裁请求小王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二)诉讼阶段1. 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劳动纠纷法律案例完整(3篇)

劳动纠纷法律案例完整(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0年8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行政部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

在工作期间,张某某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3年4月,公司决定对张某某进行降职处理,将其职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调整为5000元。

张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的降职决定违法,遂向公司提出抗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对张某某进行降职处理?2. 降职处理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3. 张某某的工资待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撤销公司对张某某的降职决定;(2)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差额;(3)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

2. 仲裁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表现评价等。

仲裁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组织了辩论。

3.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公司无权对张某某进行降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张某某协商一致,擅自对张某某进行降职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2)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某工资,应当支付工资差额。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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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一、拖欠工资
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该公司职员以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公司称并没有拖欠工资,是职员擅自离职,然而该公司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6月27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两月工资10500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金6825元。

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订了《入职通知》,双方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

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不变。

周女士向法院诉称,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6月15日,公司就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因在仲裁委没有得到中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的工资10500元及经济补偿金262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并支付损失4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5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6年3月的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

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格的考勤治理,但其必须每周五与单位联系汇报工作。

然而,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曾就此工作方式进行协商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一直以后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入职通知》,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的考勤与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主张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可周女士一直工作至2006年6月15日。

周女士以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能够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二、销售总监不称职公司拒发工资败诉
年过五旬的沈先生,被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可他在工作的39天里,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生意而被炒鱿鱼后,却为工资与单位“叫板”。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沈先生工资21797元。

2005 年5月16日,年龄50开外的沈先生与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附件,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沈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一职,月差不多工资为税后1.1万元,每月通信津贴1000元,奖金按照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同年6月27日,公司觉得沈某无法胜任该职务,书面通知其调动岗位。

沈某最后工作至7月29日,期间累
计出勤天数为39天。

同年8月22日,沈某以该公司欠付工资和通信津贴,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会于10月21日裁决由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1797元。

11月7日,对裁决不服的电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沈某应聘时采纳欺诈和夸大吹嘘工作能力,致使双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

沈某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更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业务,实际上未履行劳动合同。

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沈某不能获得约定的工资,公司仅同意支付沈某两个月生活费1400元。

法庭上,沈某认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要求该电子科技公司按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

法院认为,该电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沈某发放劳动酬劳。

为此,公司应支付沈某从2005年5月 16日至7月29日的39天税后工资21797元(包括差不多工资和通信津贴)。

至于该电子科技公司声称沈某在工作期间未完成一笔业务,不应获得约定酬劳的诉称,法院
认为,双方约定差不多工资和通信津贴系每月固定发放,并非依据考核业绩来发放。

那么,该电子科技公司以沈先生未完成业务量,擅自更改原先约定好的劳动酬劳显属不当。

三、职员因"表现差"被扣千元状告公司索赔胜诉
上海一规划设计公司的黄先生因总经理一句“工作表现差”,就被扣掉1000元奖金。

在对此进行质疑,并要求补发奖金遭拒后,黄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黄先生“工作表现差”,因此应支付原告黄先生1000元奖金。

原告黄先生称,原告与公司于2005年10月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差不多工资1200元、岗位效益补贴7800元、治理奖金1000余元。

在工作期间,原告敬业负责,受到公司确信。

但就在2006年8月,总经理突然表示对黄先生的工作不满,当月就扣除了他的治理奖金。

工作表现不能简单地由上级讲讲就算!黄先生向总经理提出了质疑,可总经理却态度强硬,表示假如不能同意就不要上班了。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被告公司却称,当初与黄先生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先生的差不多工资、岗位效益补贴依公司的经济效益、本人工作表现与贡献进行调整,另外经考核后可获得月治理奖金。

2006年8月,由于黄先生工作态度差,项目没有做好,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才扣发了他当月的治理奖。

不料发放工资的第二天,也确实是8月12日,黄先生就不再到公司上班。

但法庭上,公司却未提供黄先生工作表现差、考核不合格的有效证据。

审理中,双方还就黄先生是被公司解聘的依旧自行离职的产生了争议。

黄先生认为,公司解雇应提早30天作出书面通知,现在仅凭总经理一句话就将他解聘了,公司要支付替代通知金和补偿金。

公司则坚持是黄先生自行离职的。

但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未提供黄先生考核不合格的证据,故黄先生要求补偿1000元治理奖的要求应予支持;公司支付黄先生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0761.50元、2006年8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913元。

由于双方对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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