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笔记

合集下载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笔记)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需要政府涉入吗?经济需要政府涉入的深度与广度怎样呢?经济需要政府以怎样的方式涉入呢?(经济法规定政府干涉经济的程序、范围等)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1)含义: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的社会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2)实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鼓励、促进等手段调节宏观和微观经济)2、具体内容:(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可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企业法》为代表政府——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的参与者企业——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个体、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三资等)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层力量(管理本行业成员代表本行业成员与政府谈判以维护本行业利益)(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导向法律制度计划与投资产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涉外经济关系——你是谁家的孩子?二、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国内法——国内立法机构形成3、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二章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1、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1)资本主义形成时期:重商主义政府干预增加(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政府干预减弱(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主义政府全面干预(4)滞胀阶段:供给学派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二、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基础:1、市场失灵: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失灵市场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微观有序与宏观无序)2、政府失灵:政府运行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偏离社会需要权力寻租3、经济法在克服双重失灵中的作用:(1)克服市场失灵: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公共利益优势与远期利益(2)克服政府失灵:对干预程序的规范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对干预领域与干预方面的规范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原则论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1)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之间的权益冲突(2)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3、其他原则:社会本位与公平适度干预效率与安全可持续发展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硬性的调整方法:设权、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销、审核、免除、确认等(2)柔性的调整方法:指导、劝告、建议、鼓励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管理层收购、国企作资发行股票等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一、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制系统(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几种观点:(1)、二部分结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2)三部分结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3、四部分结构:(1)经济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保障法(2)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社会分配调控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管理机关、中介组织、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金融秩序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计划、统计法,投资、产业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宏观调控法,价格法,会计、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二、经济法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1、国内法渊源:中央层级(数量——金字塔型)与地方权限(1)宪法:各类企业法律地位(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的法规(条例)(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主管部委进行程序、细节立法(规章——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通过的法律(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部门通过的法律(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国际法渊源:(1)不存在超国家组织指定的各国遵守的法律,只存在一些过节组织约束其成员的、各国博弈妥协的国际公约(2)公法:涉及国家立法权,不可直接在国内适用,需经过转化才可用于国内3、法律之间出现冲突:(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同层级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概述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特征:(1)定义: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2)特征:广泛性与多样性:权限不同主体外延广泛地位不对等性:经济管理机构对管理相对人可施加责任等一般情况下销售者强于消费者,法律强化消费者地位主体能力的差异性:身份权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自身能力存在差别2、经济法主体资格(1)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特殊主体,数量较少(2)经审批(特许)和注册登记而取得:较为特殊的等级注册,经特别许可(3)经过注册登记而取得:符合形式条件(4)经法律的认可而取得:对新事物尚不及立法,进行暂时规范不需法律等级备案即认可(5)经企业章程、合同的认可而取得3、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1)经济法主体体系构建之理论前提:社会结构的层次政府——市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2)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框架:①国家干预主体:国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与政策,设定并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第1章 经济法总论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第1章 经济法总论
仲裁协议
有效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注意】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诉讼时效
概念
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注意】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
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协议管辖
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

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

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

(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

这是它
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
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
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3、社会责任本位(强制性要素):经济法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
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积极责任或角色责任);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消极责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社会经济总体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2、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
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3、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
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社会本为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

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

●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
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规范成立或者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其合法存在资格的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消费者主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
1、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
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

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
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
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简单来说,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经济法中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

即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

●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
产的目的。

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
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

(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消费者除了承担经
济利益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
◆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
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自主消费权: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主体得以存在的前提
2、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主观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客观标准(即实践标准)
3、知悉真情权: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
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核心权利(侵权:搭售、强卖甚至谩骂打人)
5、公平交易权: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
权(存在的问题:乱涨价、“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以及牟取暴利)
6、获得赔偿权: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救济性权利
7、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
要作用(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实际意义)
◆有利于国际合作
8、知识获取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维护尊严权: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的权利
10、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的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
●消费者的一般义务
1、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支付对价;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2、节约资源的义务: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
3、理性消费的义务:主动学习获取知识和接受相关教育;学习辨别产品性能和质量
4、理性维权的义务:必须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途径维权
5、遵守法律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经营者主体
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2、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
3、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
4、经营者必须具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是依法获准进入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法律资格特征);
5、经营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典型的经济法特征。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
●经营者的分类
1、根据人数的多少
◆组织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合伙、联营)
◆个体生产经营者
2、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