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院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审计等相关岗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责任明确:财务人员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一)会计:负责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参与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现金、票据、印章等财务凭证,确保资金安全。
(三)审计: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三章财务工作流程第六条财务工作流程如下:(一)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报院领导审批。
(二)资金收支: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三)凭证管理: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四)账簿管理:财务人员应按规定登记、保管会计账簿,定期进行对账、盘点。
(五)报表编制:财务部门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六)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检察院财务制度

检察院财务制度一、预算编制检察院财务制度的核心是预算编制,预算是检察机关对经费支出的计划和限额,也是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基础。
检察院在每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全年度预算计划,其中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业务费用等各项支出预算,以及收入预算和结余资金处理等规定。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检察院应当根据各项支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预算数额,并履行充分民主程序,听取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意见,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检察院还应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和动态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二、财务管理检察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经费支出、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各项措施。
对于经费支出,检察院应当遵循预算约束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和动态调整,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公共财务的安全稳定。
对于资产管理,检察院应当建立资产档案和清查台账,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评估,及时处理过期、闲置和损坏资产,防范资产流失和挪用。
对于债务管理,检察院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积极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安全。
同时,检察院还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风险评估和信用管理,避免因违约或欺诈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三、资金管理检察院财务制度还包括资金管理,主要涉及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存款管理、支付管理等各项规定。
对于收入管理,检察院应当依法依规收取各项费用和款项,规范收款票据和账务处理,防止违规收费和挪用公款。
对于支出管理,检察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慎处理各项费用和款项,严格执行预算规定和审批程序,杜绝超支和滥用经费。
对于存款管理,检察院应当选择安全、流动性高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定期进行账户清查和资金调剂,确保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支付管理,检察院应当规范支付操作和流程,加强支付监督和审计验收,把关支付事项和目的,避免因失误或疏漏而造成资金损失和行政责任。
县检察院财务制度规范

县检察院财务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县检察院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县检察院设立财务科,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领导任命负责人。
三、收入管理1.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罚没款等。
2. 财务科应当定期核对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收入的来源清晰明确。
3.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收款、清算的流程,规范收款事项的办理流程。
四、支出管理1. 财务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使用支出资金,做到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合理。
2. 支出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对于每一笔支出都要有相应的凭证和审核程序。
3. 财务科应当定期对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1. 财务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2. 对于存在破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财务科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废,做好相关登记和结算工作。
3. 财务科应当建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准确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六、预算管理1. 财务科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财政预算,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及时上报审核批准。
2.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超支情况,财务科应当及时报告领导,提出解决方案。
3. 财务科应当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七、监督检查1. 财务科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配合完成有关财务审计和检查工作。
2. 财务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及时公开财务信息。
3.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对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互查和定期检查。
八、违纪处理1. 对于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财务科应当及时报告领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流程,对于违规人员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县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检察院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二)预算管理原则: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收支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检察院设立财务科,负责全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二)管理全院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三)负责财务核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四)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纪律;(五)协助其他部门开展财务相关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年度预算编制:(一)财务科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业务需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二)预算草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预算经批准后,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预算执行:(一)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各部门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资金;(三)财务科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预算调整:(一)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由财务科提出调整方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销第九条财务核算:(一)财务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核算;(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三)财务科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

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一、总则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节约办政、勤俭办财的原则,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资源的安全、合理、有效运用,维护国家利益和检察院形象。
二、组织管理1. 财务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部门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财务管理系统和软件,熟悉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财务管理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会计核算1. 会计政策人民检察院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财务预算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财务预算,确保全院各项支出和收入的合理安排,有效控制支出规模,提高财务资金的利用效率。
3. 资金管理人民检察院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清晰、使用合理、结余适当,做到预算资金和实际支出相符,杜绝挪用和私分财物。
四、财务监督1. 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xxx对财务人员的操作和处理进行经常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财务风险。
2. 外部审计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财务报告1. 财务报表人民检察院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公布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财务分析人民检察院利用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评估和预测财务状况,为财务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财务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避免或降低损失。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确保院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现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十二条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院机关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院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领导下,负责机关各项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节约开支、先批后支”的原则。
除工资及上缴国库等经常性费用外,办公经费及办案业务经费的所有开支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后,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报销。
下列开支需经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1、一次性开支在30000元以上的项目;2、机关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开支;3、其他需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开支项目。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审批程序是否齐全等审核无误,加盖单位票据审核章后,予以报销。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主管副检察长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监督,每季度审计一次,并对相关结论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于会议费的报销,要严格标准,并附有相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参加人及会议招待标准等文件。
(六)培训费的报销必须附相关培训通知,且票据内容应为“培训费”;票据上不得开据会议费等内容,不得用旅行社等无关发票进行报销。
(七)在超市等敏感商场消费报销时,应附相关购物小票,大额报销现金时,应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并报检察长同意。
(八)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加油、维修及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上述经费的报销。
检察院办公室财务制度

检察院办公室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检察院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检察院办公室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办公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2. 财政拨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专项用途使用。
3. 办公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国家税费,不得私自挪用或套取。
三、经费管理1. 检察院办公室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好经费的核算、管理、使用和监督。
2. 费用的使用必须合理,审批程序必须完整,不得超支或滞留,不得挪用、挤占、私分、骗取或骗领。
3. 经费使用需进行科学预算,合理安排,节约开支,实行资金周转,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经费审批1. 检察院办公室经费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2. 超出审批权限的经费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重大、特殊项目的经费需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五、财务报表1. 检察院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2. 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
3. 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接受监督和审查。
六、经费监督1. 检察院办公室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验。
2. 监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检察院办公室经费使用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3.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法规的行为应当进行严正处理,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纪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挪用、挤占、私分、骗取或骗领经费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经费。
3. 对于审批、报销、报账过程中发现的财务问题要及时纠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当经相关领导审批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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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2007-02-02 21:55:09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职责范围
×负责全院的经费计划管理和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工作,掌握资金动态。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坚持宣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
×.根据会计制度、会计原理和方法,审核、报销全院各项支出。
并对原始凭证进行记录和登记。
×.负责全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的发放;
×.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定期向
检察长报告经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房屋、办公用品、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参加各种有关的经济活动和会议,配合做好资金的宏观管理,提供必要信息和资金保障,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准确掌握全院的财务状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经费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要坚持先收后用、节约开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
×2、报销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所有支出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报销各种单据凭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有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白条子收据不予报销。
×⒊购买办公用品、资料、工具、书籍等需提前申请,报经检察长批准后,
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不经批准私自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⒋公出报销旅差费、住宿收据要有人数、天数、单价、金额齐全,票据报销须经财务人员把关审查后,送交检察长批准方可报销。
⒌工作人员公出报销补助标准按财政规定执行。
×⒍购置商品,元以内(含,元)的,经检察长批准,购置,元以上商品的,经院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购置。
×⒎对外招待,原则上在院食堂就餐。
特殊情况的经办人需提前请示,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由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检察长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现金管理
×1、现金领取要专款专用,不准套取现金。
收回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准坐支,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如违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被银行罚款由决定人自己承担全部罚款。
2、购买物品时达到转帐支票使用起点,不准使用现金付款。
不准同一日在一个单位分开收据支付现金。
×3、公出回来三天内必须到财务报帐;经财务审核后再由检察长签字方可报销。
×4、原则上不向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数额借款,并在签批的时间内归还。
×5、按银行规定限额留库存现金,现金帐必须与总帐相符。
×第三条:银行存款和转帐支票管理
×1、使用转帐支票时经财务主管审批,出纳员不准发空头支票。
×2、要定期核对银行帐及银行对帐单金额,不相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金额较大的要及时向检察长说明情况
×3、不准收空白支票,不准把转帐支票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用银行帐户替外单位和个人存款支款。
×4、不准为外单位和个人借款担保。
×第四条:暂扣款、赃款的管理。
×1、暂扣款和赃款必须使用专项收据,不准用其它收据代替使用。
如代替使用受到处罚,由个人承担全部罚款。
×2、返还暂扣款和罚款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检察长批准。
原是转帐返转帐,是现金返现金,不准变更单位和个人名字,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出收据,更不准办案人代出收据或领款。
×⒊收缴赃款,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如不按时上缴国库受到处罚由个人承担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