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二条本单位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有贡献的员工.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厦门嘉泓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各项法规的规定,更好地为社会及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科目本事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对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各科目核定的内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

二、会计账簿本事务所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上三本账采用订本式,分类明细账及备查账簿对事务所的经营收入、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一切经济业务进行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

在核算过程中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会计凭证各类凭证,必须遵循合法、真实、正确的原则。

(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大类。

l、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事务所外部取得各种发票、收据等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做到真实、合法、正确、签字齐全,并要有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签字,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本事务所在经济业务中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如收、付款凭证,自制原始凭证除有主管领导、制单人签字外,对收、付款凭证还应提交企业的财务,对收支权限规定以外的,要有领导批示,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

(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核准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目,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进行核准。

四、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期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会计报表分年度、季度、月报表,各项的会计报表应根据各期总账提供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编制。

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全年有关损益情况,税金交纳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并于次年十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季度会计报表反映各季度的损益情况及税金交纳、资产负债情况,于次季十日前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月报表反映本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税金交纳情况,资金的运营情况于次月十日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

五、利润分配(一)厦门嘉泓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交纳税费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冲销未经批准的财务损失及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2、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3、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会计师事务所职工做集体福利.4、提取盈余公积金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5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5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二)岗位任职条件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

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____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____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敬业合作精神和一定沟通能力。

8.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熟悉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处理事务所日常事务性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3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3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和良好发展,特制订此管理制度,以便规范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管理体系1. 目标和原则(1)目标:以规范和有效管理为目标,确保事务所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良好发展,提高事务所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

2. 组织架构(1)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常务合伙人、合伙人、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职位,明确各级别的职责权限。

(2)常务合伙人为事务所的最高决策者,负责事务所的整体管理和发展。

(3)合伙人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常务合伙人的指导下,落实项目的执行和控制。

(4)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负责具体的会计和审计工作,保证工作的准确和及时性。

3. 工作流程(1)事务所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进行项目的接收和分配。

(2)会计师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编制相关的会计报告。

(3)审计师根据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核实,并编制审计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交审计报告,并根据需求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5)事务所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4. 职责和权责(1)常务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整体管理和发展,制定相关策略和规划,并监督各部门的工作执行。

(2)合伙人: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的高效执行和质量控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3)会计师:负责会计和核算工作,编制相关的会计报告,并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4)助理会计师:协助会计师完成相关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运转。

三、工作规范1. 会计和核算(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记录,并及时编制相关的会计报告。

(2)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做到数据清晰、账目完整。

(3)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事务所财务行为,增强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所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总所由一名执行合伙人分管财务工作;各分所财务工作由各分所负责人管理。

各分所设二级财务核算部门或岗位,总分所执行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

第三条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合伙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事务所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并接受行业协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分所收支也要纳入总所预算管理,收支标准和分配政策要由总所统一制定。

第七条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质上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

第八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正确地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上报资料。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第九条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资金为事务所的法定资本金。

事务所资本金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以其合法财产投资注入。

设立事务所的资本金由出资人以货币形式一次缴足,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资本金在事务所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如需要增资,应经事务所章程或协议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外,还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4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4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透明、安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目标是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师行业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实效,保证工作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所内的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评估和激励人员。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预算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合规监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业务范围,确保业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派遣和监督。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升团队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和案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组织内外部审计,进行自查和互查。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人力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管理评审制度,定期对所内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投诉。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2•【文号】财会〔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政部2022年5月12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二条本单位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有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本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七条货币资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对于本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并落实责任人,负责清收和报账归还。

第十九条本单位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下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不得兼任采购人员。

实物资产管理人的
职责主要包括:提出采购申请、建立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及管理、提出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等。

第二十条资产使用人领用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实物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统一编号,编制实物资产目录,建立台账和档案。

第二十二条实物资产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报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处置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评估等作价手续,有条件的应当履行拍卖程序。

第五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负债包括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应按时偿还。

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预收的各项收入,在达到可确认收入状态,应及时结转收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预提费用在年末一般不得有余额。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在本单位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1.因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2.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单位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评估)、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评估)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三十条本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规定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费用支出将按照费用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职工薪酬是本单位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各项费用支出在授权范围内由主任会计师(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本单位各项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财务费用的内容主要为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应本着“节约、增收”的目标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时、足额提取和交纳税金、附加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保管,出纳机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保管,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流失由项目会计负责(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九条每个人经手的费用开支,原则上必须在两个月之内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报销期限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条每张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且需对所附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单位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经董事长同意后才能付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办公用品、日常用品、材料、配件、专用书籍和其他大宗物品,必须附详细清单作附件,并在清单上注明物品、单价、数量,并加盖对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