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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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厦府[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2013〕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厦门市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实施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要点。

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

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要继续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年内都要选择1至2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价,依法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

结合十八大精神和“综改方案”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议题,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201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重点加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并注重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切实提高政府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三结合的立法模式,优化“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继续推行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逐步扩大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厦府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一、关于202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㈠坚持党的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

坚持立法引领,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㈡落实工作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经济、民生、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实现精准立法,推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

㈢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

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厦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8日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统一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智治、兴业、惠民三大方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为厦门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城市注入更加强劲的数字动能。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1.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实施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上对接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App,横向联通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全市审批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统一监督。

(牵头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信息集团;责任单位:各审批服务部门,各区)2.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向上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横向联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各区各部门业务系统,汇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等数据,并与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共用,支撑业务系统获取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22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22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41号)精神,我市编制了《厦门市市直部门责任清单事项目录》并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责任清单目录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结果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经过“部门上报、市审改办初审、沟通协调、合法性审查、反馈确认”5个环节,完成梳理编制工作,清单目录包含本部门的责任事项和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责任划分事项两类。

本次责任清单梳理后,我市市级43个部门共明确责任事项6849项,另梳理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责任划分事项91项。

二、工作要求㈠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10月30日前),各部门须以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本部门责任清单目录(范例附后),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及本部门网站上正式公布。

部门文件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审改办备案。

市审改办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区于10月底前完成区级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㈡加强监督检查。

市级责任清单目录公布之后,必须严格执行。

该项工作已纳入省效能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审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抽查、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清单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市政府对部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及绩效考核内容。

㈢建立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今后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责配置或上级取消下放等涉及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事项调整的,将参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程序,经审核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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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将市法学会划归市委政法委员会管理。

(三)增加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

(五)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l48”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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