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建筑常用规范
木结构设计要求规范GBJ5—88(下)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7.1.7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构件制作第7.2.1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7.2.2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2.2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表7.2.2注: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
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木结构建筑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1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Ⅱ级、Ⅲ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当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Ⅱ级木结构建筑为4层时,本表内承重墙、承重柱、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应分别提高0.5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 除房间隔墙和吊顶外,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构件不应使用轻型木结构构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木结构建筑可以按本章进行防火设计,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间距等都要满足要求,否则应按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Ⅰ级木结构建筑主要为“重型木结构”建筑,本条规定的“重型木结构”包括北美标准中规定的“heavy timber”和“mass timber”。
Ⅰ级木结构建筑各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比照本规范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各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的。
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为8层,Ⅱ级木结构建筑对应于4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Ⅲ级木结构建筑对应2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
(1)表11.0.1中有关电梯井的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依据我国对承重柱、梁、楼板等主要木结构构件的耐火试验数据,并参考国外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对材料燃烧性能和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要求而确定。
在确定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时,考虑了现代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我国建筑耐火等级分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及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行。
木结构设计规范

木结构设计规范
木结构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木结构建筑设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规范和标准。
下面是一些主要的木结构设计规范:
1. 结构安全性:木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建筑结构荷载标准、抗震设计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用途、场所和功能的要求,确保结构的安全性。
2. 材料选择:设计师应当根据结构需求和使用环境选择适宜的木材材料。
选材时需要考虑到木材的强度、稳定性、防腐性能等因素。
常用的木材有松木、橡木、柚木等,但应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过的木材。
3. 结构设计:木结构设计要符合力学原理和木结构的特点。
必须进行详细的结构计算和分析,包括受力分析、刚度分析、变形分析等,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连接方式:木结构的连接方式通常采用钢钉、螺钉、木榫等。
设计师应当根据结构要求选择合适的连接方式,并确保连接的稳固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应注意避免连接部位产生应力集中和裂纹。
5. 防腐防火:木结构的防腐和防火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设计师应当根据使用环境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防腐和防火处理,以延长木结构的使用寿命,并提高安全性。
6. 维护与保养:木结构设计应考虑到日常维护和保养的便利性。
设计师应当合理设计结构,使得日常检修和维护更加方便,以确保结构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总之,木结构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木结构建筑的安全和稳定性,设计师需要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结构设计、材料选择、连接方式确定等工作,同时要注重防腐防火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考虑。
这些规范的遵守可以提高木结构建筑的品质,增加其使用寿命,并保护环境资源。
11 木结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 木结构建筑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表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表11.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表11.0.3-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表11.0.3-2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木结构通用规范

防火处理:对木材进行防火处理,提高防 火性能
防腐处理: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延长使 用寿命
结构稳定性:确保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 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抗震设计
抗震等级: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确定 抗震措施:采用抗震构造措施,如设置抗震墙、抗震支撑等 抗震计算:进行抗震计算,确定构件尺寸和连接方式 抗震加固:对现有木结构进行抗震加固,提高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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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固定:使用合适的连接 件和固定方式,确保构件之
间的连接牢固可靠
验收检查:对安装完成的木 结构进行验收检查,确保符
合规范要求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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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放线:根据图纸和现场 情况,确定木结构的位置和
标高
添加标题
构件安装:按照图纸和规范 要求,将木结构构件安装到
位
添加标题
防水处理:在木结构构件的 接缝处进行防水处理,防止
协调与衔接的重要性
木结构通用规范与其他建筑 规范的关系
具体协调与衔接的方法和措 施
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未来发展与改进方向
提高木结构的 耐久性和防火
性
推广绿色建强木结构建 筑的智能化和
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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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26
况确定
定期检查:定期对木 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
维护
安全性评估:考虑结 构承载力、抗震性能、
防火性能等方面
维护方法:根据木材种 类和损坏程度选择合适 的维护方法,如涂刷防 护剂、更换损坏部分等
PART 06
木结构通用规范的应用 与发展
22
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 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建筑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工程竣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木结构工程的施工。
3. 木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4.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保证施工质量。
5. 本规范所述的木结构包括框架结构、梁柱结构、拱形结构等。
二、材料及构件1. 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木料应经过防腐处理,保证木材的质量和稳定性。
2. 连接件应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连接件的选用应符合《木结构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 钢筋混凝土构件应符合相关标准,预应力构件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的要求。
4. 保温材料、隔声材料、防水材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材料的使用和施工。
5. 地基处理材料应选用符合要求的土方材料,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处理和加固。
6. 混凝土应符合相关标准,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砌体墙体应选用符合要求的砖、砖块等材料,砌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施工工艺1. 地基处理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梁柱节点、墙体连接等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2. 梁柱结构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连接件应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验收和质量控制。
3. 框架结构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节点处的连接应符合结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验收和质量控制。
4. 拱形结构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撑和脚手架应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验收和质量控制。
5. 防火、防水、保温、隔声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验收和质量控制。
6. 木结构工程施工应注意施工安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和救援措施。
7.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验收及竣工1. 木结构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第六章 木结构的设计和构造
第六章木结构的设计和构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设计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选用以木材为受压或受弯构件的结构型式,如钢木桁架或撑托式结构。
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落叶松、云南松等树种木材,当用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二、为了尽量利用短小木材和低等级木材,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三、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
若必须采用肉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四、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五、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的要求。
六、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第6.1.2条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
如: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做成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特别在檐口处)宜加压砖或座灰;两端山墙宜作成硬山;节点处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均应锚固。
第6.1.3条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刚度的连接时,计算上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作用。
第6.1.4条杆系结构中的主要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60%。
第6.1.5条木结构中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及其钢垫板,宜用3号钢制作。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
但不宜小于12mm。
钢拉杆和拉力螺栓方形钢垫板的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一、垫板面积()二、垫板厚度(mm)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N);——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按轴心拉力设计值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由本规范第3.2.2条的公式确定;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第八章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第八章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第一节木结构的防腐防虫第8.1.1条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一、应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桁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8.1.1-1和图8.1.1-2)。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使木材易于通风干燥。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第8.1.2条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8.1.3条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二、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三、檩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九采用。
注: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第8.1.4条当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
若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从本规范附录九中选择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第8.1.5条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
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
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药剂。
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设计规范要求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的需求增加,木结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逐渐兴起。
作为一种可持续,可再生的建筑材料,木结构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潜力。
然而,在木结构设计中,遵守合适的规范要求将是确保建筑安全和可靠性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设计规范要求。
一、材料选择与要求1. 木材种类要求: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用途选择适宜的木材种类,常见的木材种类包括松木、桦木、柞木等。
选用的木材种类应具备较高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等特性。
2. 木材湿度要求:木材的湿度是木结构设计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木结构设计中,木材的湿度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条件和规范要求,以确保木结构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干缩、湿胀等问题。
3. 板材和胶合板要求:在木结构设计中,常常会使用到板材和胶合板。
这些板材和胶合板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其质量可靠,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二、结构设计与施工要求1. 荷载计算与设计强度要求:在木结构的设计中,合理的荷载计算和设计强度要求是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基础。
设计师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用途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计算荷载,并根据荷载计算结果确定相应的结构设计强度。
2. 连接与支撑要求:在木结构的设计中,连接和支撑方式直接关系到整个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设计师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连接件和支撑方式,并确保其连接牢固、可靠。
3. 防火和防腐要求:木结构的防火和防腐是保证木结构长期使用的重要环节。
在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工程的要求和相关的规范,对木材进行合理的防火和防腐处理。
三、验收与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在木结构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2. 结构验收要求:在木结构的设计完成后,应进行结构验收,以确保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
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如对连接件进行抽样检测等。
总结: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设计规范要求是确保木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木结构设计规范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主要符号作用效应M--弯矩设计值;N--轴心力设计值;Nb--保险螺栓承受的拉力设计值;V --剪力设计值σt--轴心受拉应力设计值;σe--轴心受压应力设计值;σm--受弯应力设计值;τ--受剪应力设计值;w--受弯构件的挠度。
材料性能和抗力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f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fe--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fe,90--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v--连接物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w]--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几何参数A--毛截面面积;An--净截面面积;A0--截面的计算面积;Ac--承压面面积;Av--剪面面积;I--毛截面惯性矩;S--毛截面面积矩;W--毛截面抵抗矩;Wn--净截面抵抗矩;b--截面宽度;bv--剪面宽度;d--直径;h--截面高度;i--回转半径;l--长度或跨度;l0--受压构件计算长度;lv--剪面长度;r--半径;re--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s--螺栓、钉等的间距;t--钢板、层板的厚度;α--夹角;η--坡度;λ--长细比;计算系数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kv--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ψa--螺栓连接中考虑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ψv--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ψm--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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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木结构相关规范
1
国家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2
国家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50772-2012)
3
国家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4
国家
《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
(JGJ/T265-2012)
JGJ/T10—2011
17
行业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范
JGJ/T104—2011
18
国家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
19
国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1
国家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22
行业
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
JGJ59—2011
23
国家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7
行业
冷扎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JGJ95-2011
8
国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
9
国家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10
行业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范
JGJ/T14—2011
GB/T50315—2011
24
行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1991
25
行业
建筑工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26
行业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JGJ33—2012
27
国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28
国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1993
木结构建筑常用规范
土建施工规范
序号
类别
规范、规程名称
编号
1
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版
2
国家建筑工ຫໍສະໝຸດ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
国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4
国家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5
行业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6
国家
5
国家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0361-2005)
6
国家
《防腐木材》
(GB/T 22102-2008)
7
国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8
国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9
国家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
11
国家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12
国家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13
国家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4
国家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5
行业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JGJ18—2012
16
行业
混凝土泵送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