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探矿权注销办事指南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前期准备工作:1.资源调查和选址:进行地质勘探和资源调查工作,确定探矿的地点和资源潜力。
2.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以确定项目是否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3.项目报告编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编制项目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4.地勘工作:根据项目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的地勘工作,包括地质调查、物探、地球化学分析等。
5.资金筹集:根据项目报告的估算结果,筹集项目所需的资金。
6.部门审批:将项目报告提交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国土资源局(矿业局)等。
证书申请和审批:1.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准备探矿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项目报告、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专家评审: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
4.审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发放探矿证书。
证书发放和使用:1.签订合同:获得探矿证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探矿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2.开展探矿工作:按照探矿证书和探矿合同的规定,组织开展探矿工作,包括勘探、开采矿石、矿石处理等。
3.出勤报告和备案:在探矿工作过程中,及时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出勤报告,并备案相关数据和材料。
4.监督检查: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探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5.延续和续期:根据探矿证书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延续和续期,以确保探矿活动的持续进行。
6.探矿报告和评估:探矿工作结束后,根据要求编制探矿报告,并进行资源评估。
7.上报数据和缴纳费用:将探矿报告和资源评估数据及时上报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关费用。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探矿权申请需要材料

探矿权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格式要求一览表(表1-9)
表1. 探矿权新立申请资料一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资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表2. 探矿权延续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3. 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4.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5.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6.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7. 探矿权保留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8. 探矿权注销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9. 地质调查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附件下载:
1、《探矿权人须知》。
2、报盘安装4.1.1(广东专用)。
3、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报件制作要求及标准样式。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一、探矿权的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
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
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自然资源部探转采和注销流程详解

国家自然资源部探转采和注销流程详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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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采矿权基本信息1. 采矿许可证编号:[采矿许可证编号]2. 矿山名称:[矿山名称]3. 矿山地址:[矿山地址]4. 开采矿种:[开采矿种]5. 开采方式:[开采方式]6. 矿区面积:[矿区面积]7. 有效期:[有效期起]至[有效期止]三、采矿权注销原因及依据1. 注销原因:[具体说明注销原因,如矿山资源已开采完毕、企业停办、政策调整等]2. 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采矿权人决定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采矿权。
(2)[具体政策文件]明确指出,[具体原因]情况下,采矿权人应申请注销采矿权。
四、注销采矿权前准备工作1. 矿山资源开采情况:[简要说明矿山资源开采情况,包括已开采量、剩余量等]2. 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情况:[说明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治理情况]3. 劳动安全及水土保持情况:[说明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劳动安全的保障及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4. 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费用缴纳情况:[说明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费用的缴纳情况]五、申请注销采矿权的具体措施1. 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箱:***********二、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XXX),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三、申请注销原因1. 矿山关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我单位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下降,加之矿山开采成本上升,经营状况恶化。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关闭矿山,停止开采活动。
2. 资源枯竭:经过多年的开采,我单位矿山所拥有的矿产资源已基本开采完毕,不具备继续开采的条件。
3. 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调整,我单位矿山不符合新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要求,不具备继续开采的资格。
四、注销手续准备情况为确保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顺利进行,我单位已按照以下要求准备了相关材料: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已填写《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并附上电子版报盘。
2. 矿区范围图:已提供矿山矿区范围图,清晰标明矿区边界。
3. 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已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附上相关批准文件。
4. 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已收集整理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交了汇交证明。
5. 关闭矿山报告:已编制包含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的关闭矿山报告,并附上批准文件。
6.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已提交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
7. 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已提供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履行情况。
8.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已提交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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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探矿权注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探矿权注销。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探矿权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